1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重點簡介報告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証券期貨局第一組副組長張振山97年6月5日2大綱壹、開放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發行有價證券貳、開放興櫃公司股票對外公開發行參、強制第一上市(櫃)股票應對外公開發行肆、縮短辦理初次上市(櫃)之申報生效期間伍、酌增退件條款陸、放寬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上限3外國發行人發行架構債券新臺幣股票債券第二上巿(櫃)第一上巿(櫃)TDR股票興櫃新臺幣普債新臺幣股票4壹、開放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定義:第一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興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櫃檯買賣中心同意登錄興櫃者。可發行證券種類: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債券(含普通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興櫃公司:股票及以新臺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5貳、開放興櫃公司股票對外公開發行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對外公開發行:設立滿二個會計年度。(若屬投資控股公司,其營運主體實際營運年限滿二個會計年度。)稅前純益占股東權益比率達下列情形之ㄧ,且最近一會計年度稅前純益達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最近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且最近ㄧ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二以上。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二以上,且最近ㄧ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6参、強制第一上市(櫃)股票應對外公開發行提撥時機及比率: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7肆、縮短辦理初次上市(櫃)之申報生效期間申報案件種類: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向本會申報其股票第一上市(櫃)契約後,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申報生效期間: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8伍、酌增退件條款增加下列專家查核意見,並列為退件情事: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表示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之承諾事項,情節重大,迄未改善者。9陸、放寬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上限適用時機:外國發行人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累計超過淨值百分之四十者。放寬方式:除得以其「合併財務報表或個別財務報表之淨值孰高者」為大陸限額之計算基礎外,並得以淨值加計其未來一年度新增國內投資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計算其大陸投資限額。10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重點簡介11修正重點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為配合開放興櫃股票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得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爰修正開放本國興櫃股票公司現金發行新股時,應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對外公開發行。(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二條之附表三)12簡報完畢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