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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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的合同管理1.明确当事人信息。营改增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必须更详尽完整,合同文本上必须额外注明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避免因文本纰漏、错误可能造成进项不能抵扣的风险。2.明确价款信息。(1)增值税体系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因此合同文本上除了记载约定的合同总价,必须标明不含税价、税率、税款等信息;(2)不同增值税率的业务必须分项单独核算,根据目前财税法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区分不同税率业务,那么将按照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3)明确付款方和收款方:根据法律规定,合规的增值税业务要求资金流、发票流、物流“三同一”,否则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因此,理论上合同双方即收付款双方,不允许出现代付款现象的存在。如果不可避免出现代付代收现象(比如保理业务),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法加以合法化;如果不可避免的出现现金支付方式,必须做好现金收讫凭证的制作。3.明确发票信息。(1)明确发票种类:营改增后合同文本应直接标明“销方应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明确发票的合规要求:如果销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认证,购方有权拒绝接收,或者有权在发现问题后退回,并且销方应及时更换或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不具备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销方,如果购方确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明确由销方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为了防范风险,可以在合同文本中规定“购买方在收到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才具有*日内付款的义务”。(3)明确发票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申报抵扣有期限规定,逾期作废,因此合同文本有必要规定发票的传递方法和期限。4.明确物流信息。随着更多品种的劳务、服务等商品进入增值税视野,不可物化的商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传递必须通过合适的表述加以明确,按照“三同一”的标准严格执行。5.明确纳税义务时间。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销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发票再收款则为开具发票当天;一般来讲,纳税人可以通过合同文本明确“在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达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争取现金流的目的。6.税收优惠的处理。根据营改增现有税收优惠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合同文本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加以明确,以便税务机关稽核时能够准确认定某业务是否符合免税政策。1.购方应尽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获得进项抵扣的途径只有一条,就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具备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因此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是首选;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开票资格,只有通过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方法才能解决开票问题,同时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享受抵扣,所以其一般不愿意适用税务机关代开的高税率。2.准确区分并洽谈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售价。比如:某建筑公司租赁设备,小规模纳税人报价110万元,一般纳税人报税117万元,表面上看前者报价优于后者。事实上,若该笔交易未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则从购方的视角来看,前者交易成本为110万元且无进项抵扣,而后者交易成本为100万元且有17万元的进项可以抵扣;两者差别不仅在于直接成本10万元,还有建筑公司为原始价值110万元买单的17%销项税。营改增后,合同价格的洽谈要参考上述案例谨慎处理。3.谨慎处理视同销售行为。财税法规目前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比如无偿赠送行为仍须按照正常售价缴纳增值税,因此合同洽谈中应明确视同销售行为纳入主体销售的套餐,避免在文本中出现赠送等字样,以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1.签订于营改增之前但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的合同。建议双方当事人补充协商,签订配套营改增政策的补充合同,或废除旧合同而重新签订配套营改增政策的新合同。2.签订于营改增之前但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合同,即跨期合同。根据以往经验,营改增之前的业务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的业务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一般根据发票的开具时间来区分。销方可以通过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的方法,与购方沟通营改增后税款承担方式等细节,规避因税制改革、税负骤增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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