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律师事务所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要求,甲方决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同意,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二、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包括:1、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2、为甲方资产重组、改制、公司规范化运作等及资本经营提供法律咨询;3、为甲方修改和审查有关经营管理规章制度;4、对甲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法律指导;5、草拟、修改、审查各种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6、为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和相关的法规,提供咨询意见;7、与甲方有关的其他法律咨询事务;8、为甲方出具《律师函》;9、办理甲方的诉讼、仲裁事务。三、甲方的法律事务在与顾问律师的其它工作(开庭的除外)冲突时,优先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四、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律师工作所需要的全部、真实的文件。五、服务工作方式:甲方遇到一般或疑难紧急法律问题,可采用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附后)等方式进行联系(乙方联系人:电话:;甲方联系人:电话:)。六、常年法律顾问应在客观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七、常年法律顾问应在取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后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八、常年法律顾问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九、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元/年,本合同生效之日日内付清。十一、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9)项法律事务(即:办理甲方的诉讼、仲裁事务),及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并购、企业改制、公司上市、对外重大投资谈判等)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另行收费。十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顾问费不予退还。十三、常年法律顾问前往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以外地区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交通费用由甲方支付,待遇按甲方的有关标准执行。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即生效。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