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会计学院纳税筹划课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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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差异比较会计政策广义上包括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基本会计政策是指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一般方法。前者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客观性、可比性、一致性、相关性、明晰性、及时性、重要性、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除规定了上述九项原则外,还规定了权责发生制、配比、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原则。后者如设置账户、复式记账等方法。具体政策是指企业在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及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等等。一般所说的会计政策主要指具体会计政策。税收政策也有总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税收总政策是指根据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税收实践中所必然发生的基本矛盾而制定的用以解决矛盾的指导原则,也称为“税制建立原则”,如税收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税收的具体政策是指在每项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等原则,并对成本和费用、工资薪金支出、资产折旧或摊销、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的扣除标准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这就是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决定着税制结构模式、税收种类以及各种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的税收负担具有直接的影响。会计政策服从和服务于会计目标,而税收政策则服从和服务于税收目标。从两者的相互关系看,税收政策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环境因素,它制约和影响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披露方法,而会计政策则是税收制度的实现基础,它决定或影响税收政策的实现。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基本关系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基本统一模式,即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基本保持一致甚至完全相统一。1993年实行“两则两制”前我国基本上采用这种模式。二是适度分离模式,即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既有统一性,更有独立性,针对具体的会计(涉税)事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方法,使两种政策之间保持差异。现阶段我国现行采用这种模式。下面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几个主要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我国现行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主要差异作具体介绍比较,并对个别2问题作些适当探讨,以供读者学习或研究参考。一、资产方面的差异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解释,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解释,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给资产下定义,通常理解,税收上的资产只强调“企业拥有或控制”、“能够用货币计量”等条件,并不强调是否“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按照现行规定,二者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资产的确认计价。会计上的计量属性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多种。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强调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税法上计税时一般也按历史成本计量、确认资产价值,除按实际支出计量资产外,有时特别强调按重置完全价值计量、确认资产价值。1、投资。投资按期限不同,有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之分;按性质不同,有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之分;按投资资产的形态不同,有货币性资产投资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之分。在采用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其入账价值中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也明确,这两部分单独入账的债权收回后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买长期债权投资,“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买长期债券所支付税金和手续费等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而现行税法没有这些类似规定,在计算纳税时,通常以企业取得投资时包括相关税费的全部实际支出作为投资的价值。在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不涉及补价,应按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应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规定调整收到或支付的补价等(有时还有相关税费和应确认收益)后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通过非货币性3资产换取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初始投资成本可能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可能是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要求区别不同情况,“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或者“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据此规定,投资在税法上确认的价值一般为原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对接受资产的企业而言,凡转让企业计算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资产,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纳税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不一致而影响的金额应作纳税调整;凡转让企业暂不计算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资产,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按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原规定: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另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某些投资性房地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现行税法没有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规定,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投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4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存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有多种来源途径,对购入存货、自制存货、委托加工存货、投资者投入存货及接受捐赠存货等来源,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但对企业债务重组取得存货和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存货,会计处理与税法要求则有较大的不同。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存货,“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再分别调整补价后作为入账价值。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入账。涉及补价的,再分别调整补价及应确认的收益后,作为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冲减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损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规定条件(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货币性资产未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按现行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按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将货物用于抵偿债务或换取货物,应作为货物销售计税。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根据这些规定,从税收角度理解,既然债务人的存货已经按销售(市场)价格计税,那么债权人因债务人以存货抵偿债务5取得存货和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存货,在计算纳税时其存货的扣除价值应当是同类存货的销售(市场)价格,而不应是以应收债权或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的金额,两者不一致的差额应当作纳税调整处理,但目前在税法上对此尚无明确规定。3、固定资产。有关固定资产的条件,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有同有异。以下几种来源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明显不同:(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税法规定,“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除外”;税法规定,“应当按该资产的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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