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现阶段若干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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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现阶段若干问题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是应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一种专业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一定的专门方法,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及其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广义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包括建设单位会计和施工企业会计,但目前一般的理解是狭义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即建设单位会计。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完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已自成体系,成为我国会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仍然有许多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一、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存在的危机国有建设单位会计自诞生之日起就广受非议。关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有无存在必要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在争论,会计工作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反对者认为,从规范的角度讲,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的存在是违反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会计核算四项基本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不满足会计主体和持续经营前提。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移交给接收单位,建设单位与接收单位往往不是一个会计主体;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只核算项目的建设,不核算项目建成后的运营,而项目的建设只是一个阶段,项目建设期再长也不过是一个时间段概念,当然也就谈不上持续经营。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不满足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致使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在财务管理上,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是考虑以后的运营管理而加强成本核算,而是考虑如何将基建资金分光用尽以完成投资计划;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也存在很多不合理,如实际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但尚未交付时不计提折旧,致使对于建设期较长的项目多年前完成的资产与多年后完成的资产价值等价;在会计人员管理上,由于建设项目的阶段性,基建会计人员在完成项目建设后不能继续从事基建会计工作,客观上造成了基建会计人员紧缺、业务素质相对较低等问题。基于此,反对者呼吁取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将基本建设核算内容合并到通用会计准则上来。支持者则从实证的角度肯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存在的积极意义。目前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已自成体系并日趋成熟,广大会计人员在运用该制度时虽然遇到一些问题,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有其独特的功能,是其他会计方法所不能代替的,其最大的优势在于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所列的内容,通过竣工财务决算检验、考核概算的执行情况,这一优势是其他任何会计制度所不具备的。所以,国有建设单位会计非常符合目前我国国有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笔者观点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相应的历史阶段能发挥其固有的作用。就像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收付实现制、商品经济初期的分部门会计制度一样,对于现阶段以概算为标志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时期,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将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现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对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已经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一旦这些制度完善后,项目核算的主体合一,持续经营前提成立,概算也失去了作用,检验和考核概算执行情况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的本质考察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的本质必须从经济学的角度,结合目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从经济学上说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作为委托人将项目委托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作为代理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契约责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最为关键的是如何让建设单位履行相应的契约责任,这也是委托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为什么国家制定了详细、严格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什么竣工验收要由上级部门主持?为什么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并由财政部门审签?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考察代理人契约责任履行情况。另一方面,从代理人角度来说,他也需要了解委托人是否履行了委托责任,比如应该给予代理人的利益(如结余资金分配、投资包干节余分配等)是否得到保障。通过什么途径来使双方都能考察对方的履约情况呢?以质量这一指标进行考核难以量化(同为合格工程质量并不一定相同),以数量这一指标进行考核又过于狭窄(完成规定的工程量只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以货币这个一般等价物作为计量单位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能起到其他任何方法所不能起到的作用。通过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委托人可以比较清楚地知道代理人执行项目概算的情况,代理人也可清楚地知道委托人是否履行资金及时到位、留成按比例分配等保证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因此,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的本质是考察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履约状况。三、国有建设单位的会计目标会计目标服务于组织目标。比如组织的目标如果是营利,则会计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从企业的角度看,会计目标主要经历了以下几种形式:成本核算目标,职工人均收入最大化目标,利润最大化目标,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同样,要考察国有建设单位的会计目标,首先必须考察国有建设单位的组织目标。国有建设单位的组织目标是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实行质量、资金、进度三控制。其中质量由工程部门控制,进度由合同部门控制,资金则由财务部门通过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来进行控制。由于国有建设项目不存在量、本、利等概念,不求经济效益,控制资金主要就是控制概算。就国家和国有建设单位合约双方来说,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就是一份详细的合约,通过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准确、完整地执行概算,这应该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服务于国有建设单位组织目标的目的。所以,我们可以将国有建设单位的会计目标定义为全面执行概算。这也与建设单位会计的本质相吻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的本质是考察委托代理双方的履约责任,而考察的依据是概算这一合约的执行情况,是否全面执行概算,即是否履行了代理责任。事实上,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这一会计目标,从建账开始,就要考虑会计科目与概算的衔接;在核算过程中,要定期归集费用并与概算相对照以适时考核概算的执行;在决算时,要编制完整的概算执行情况报表以最终考核概算的执行。明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目标对基建会计人员的现实意义是:基建会计人员不仅要掌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知识,还要掌握工程概算管理的相关知识。四、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探讨会计制度,需要搞清楚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什么国有建设单位的会计制度很不完善,二是为什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滞后以至于很多早就知道不完善的规定一直不能得到完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会计制度之所以存在,归根到底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会计制度的形成是经过多次博弈的,而且博弈越充分,制度越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由分行业的具体的会计制度到现在的统一的、相对较为宽松的会计准则这样一个制度变迁就是一个博弈过程,形成国家拥有强制性解释权和组织拥有部分规则制订权。但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却没有经过博弈,而由国家强制性制定。这也是由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的本质决定的,正如前所说,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的本质是考察契约责任履行,对国家来说,它希望能制订严格的会计制度来监督建设者;对建设单位来说,会计对他没有管理的作用,并不能为他带来任何明显的经济效益,他只希望会计能帮助其解除受托责任,因而不需要更为复杂和灵活的会计制度,没有博弈的积极性。还有一个重要的也许是更为关键的原因是,交易双方根本是不平等的,一方面,国家总是处于强势地位,由国家制定的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国外会计制度都是由社团组织而不是由国家来制定);另一方面,国家项目的建设总是买方市场,任何一个单位都希望能接到建设项目,建设一个国有的项目对于任何单位而言都是利益丰厚的美差,国家没有必要与建设单位博弈。正是因为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没有经过博弈而是由国家强制制定,所以现行的会计制度明显是有利于国家,因而是具体而严格的;也正因为此,会计制度是不完善的,其变迁总是滞后。五、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最重要的功能是作为一种如同市场上价格类似的信号引导资源配置。对组织相关方而言,如投资者、债权人等,通过会计信息来决定是否将资源投入组织或投人多少;对组织内部而言,会计信息引导着内部资源流向。会计信息失真给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可能是灾难性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是产权的分割出现委托代理制度进而导致委托方与代理方信息不对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总的来说并不严重,这也是由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的本质决定的。一方面,国家对会计事项的处理规定了具体而严格的会计制度,在这样一种会计制度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很容易被审计发现;另一方面,国有建设会计处理在技术上比较简单,根本没有造假的技术可供选择;第三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的特点决定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降低、其他信息的重要性上升。对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正如我们前面分析其本质时指出的,由于其不具备成本、利、税等的核算,会计信息并不能发挥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衡量概算执行进而以此为基础考察契约责任的履行。相反,其他的信息比如质量信息、数量信息等,由于在项目的初步设计中有明确的要求,这些信息就显得比较重要了。正由于会计信息的重要性降低,代理方对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也降低了,对利用虚假的会计信息来为自己谋利的积极性也随之降低。但是,会计信息失真不严重并不表示代理方不想提供虚假信息,代理方永远都有充分利用信息优势为自身谋利的动机,只不过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不容易造假和会计信息不显得那么重要这一事实在客观上减少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概率。不能充分运用会计信息的优势还可以利用其他信息的优势,所以目前很多基建项目的违法乱纪事件都出现在质量、数量等信息失真的问题上。一些水利工程就是利用虚假的数量信息(如石方量)来为自己谋利。六、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两大核心职能之一。会计监督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会计监督谁以及如何监督,二是谁来监督会计以及如何监督会计。第二个问题远比第一个问题容易回答,当然主要是由组织领导者来监督会计,主要方法是利用互相牵制的岗位设置和内部审计。第一个问题在会计理论界争议较大,比较一致的说法是,会计监督经济业务。但是如何保证会计能监督经济业务呢?回到前面分析过的委托代理关系上,我们发现这一问题的确很复杂。代理人有造假的动机,会计如果监督经济业务,在很大程度上监督到了代理人本身,代理人有什么理由让会计来监督自己呢?特别是在会计由代理人选择的时候,会计根本无法监督经济业务,有的代理人指使会计做假账。由委托人委派会计对代理人进行监督能不能解决问题?前些年对会计委派制也进行了大量的争论,结果是,会计应回归企业。当我们认识了会计的本质后,就会知道这个结论是正确的。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或是管理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企业利益最大化服务的,也就是说,会计的目的与企业的目的是一致的,企业的目标决定了会计目标。但是,如果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的目标与企业的目标就会发生偏差,特别是会计与企业在风险意识上相差很大,会计要保证资金的安全,而企业要追求经济效益,这样必然会阻碍企业的发展。比如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委派会计必然过分地慎重,宁可错失良机也不原承担风险,而企业为了经济效益宁可冒一定的风险。委派会计具有一票否决权,企业家的才能有可能被淹没,而企业家的创新才能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所以,会计委派制是阻碍企业发展的一种“坏”的制度。但是,同样从会计的本质出发,建设项目却应该实行会计委派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的本质是考核契约责任的履行,契约是双方订立的,双方得到的信息应尽可能对称才能考核契约责任的履行,而实际上代理方在信息上总是占有优势,委托方委派会计可以尽可能地使信息对称。另外,对建设项目委派会计,不会影响项目的建设,因为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本身就没有主动为项目创造效益的管理或信息功能,不存在与项目建设的利益冲突。必须坚持会计监督的对象是经济业务而不是代理方或具体的人,实行会计委派只是为了促使契约双方信息尽可能对称。现在强调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人员要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其理论支撑就是会计要监督经济业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对经济业务信息的监督上,如对质量信息、数量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关于对基建会计核算中几个问题的探讨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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