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证券法修改草案解读及相关问题之探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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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市産業工具書本公司已力求本刊內容之正確性,惟純屬研究僅供參考,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使用本資訊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投資風險。任何人未獲得元富證券書面授權,不得對本報告進行有悖原意的删節和修改。如引用、刊發,需注明出處23大大陸陸證證券券法法修修改改草草案案解解讀讀及及相相關關問問題題之之探探討討第一部分證券法修改的歷史使命一、現行證券法之立法背景二、證券法修改之程式三、證券法誕生及修改之生命歷程四、證券法修改草案之概述第二部分建設多層次市場體系,創建誠信制度一、加強上市公司監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二、加強對公衆投資者的保護三、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四、完善發行交易和登記結算制度第三部分監管及授權一、增加證監會的權力範圍二、增加對證券交易所的授權第四部分法律責任一、證券發行與交易的賠償責任大陸證券法修改草案解讀及相關問題之探討薛瑩本公司已力求本刊內容之正確性,惟純屬研究僅供參考,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使用本資訊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投資風險。任何人未獲得元富證券書面授權,不得對本報告進行有悖原意的删節和修改。如引用、刊發,需注明出處24二、證券公司的責任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責任四、仲介機構的責任五、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第五部分五大限制性條款之修訂一、分業經營與分業管理二、現貨交易三、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四、國企炒股五、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第一部分證券法修改的歷史使命一、現行證券法之立法背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公佈;於1999年7月1日起實施的。期間,經歷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之修正。證券法的出臺,賦予了證券市場在大陸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地位,確定了大陸證券市場規範發展的基本法律綱領,是大陸金融市場法律體系建設過程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證券法於證券市場,就如憲法於國家一樣,是基本大法。從宏觀上而言,它要確立基本原則,把握證券市場整體平穩健康地運行;從微觀上,它要規範所有證券市場參與要素的行爲,調和各層次之間的衝突和風險。因此,在任何一個國家的證券市場上,證券法的制定和修改歷來是一件嚴肅和專業的中國股市産業工具書本公司已力求本刊內容之正確性,惟純屬研究僅供參考,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使用本資訊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投資風險。任何人未獲得元富證券書面授權,不得對本報告進行有悖原意的删節和修改。如引用、刊發,需注明出處25事情。《證券法》實施近6年來,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等環節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依託制定當時的歷史和經濟環境而産生的,《證券法》也不例外,由於在1998年證券法起草及出臺時,恰逢東南亞金融危機,因此該部《證券法》很自然地著重于防範金融風險,設置禁止性或限制性條款,以防範爲主要方向。然而法律的條款相對於現實的發展,總是具有滯後性,更何況大陸的證券市場在進入21世紀後,尤其是在中國加入WTO後發展加速,相對地《證券法》在很多方面處於空白狀態;有些條款內容與國際慣例不相符合。因此,修改《證券法》是由目前的經濟發展環境所自然推動的,是時代賦予的歷史使命。爲了能讓本次《證券法》的修改與時俱進,本次修改草案共229條,其中新增加29條,修訂95條,刪除14條,涉及修改的條款達138條,占現行證券法的60%以上。但整體的結構幷沒有變化。該等修改主要包括:(1)完善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2)加強對證券公司監管、防範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3)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4)完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規範市場秩序;(5)完善證券監督管理制度,增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6)強化證券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打擊違法犯罪行爲;(7)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五方面對于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很重要、又被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進行修訂。二、證券法修改之程式提請審議交付表決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機構起草修改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大陸證券法修改草案解讀及相關問題之探討薛瑩本公司已力求本刊內容之正確性,惟純屬研究僅供參考,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使用本資訊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投資風險。任何人未獲得元富證券書面授權,不得對本報告進行有悖原意的删節和修改。如引用、刊發,需注明出處26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已經在2005年4月舉行的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首次提請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根據相關立法程式,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要經過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後才交付表決,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因此,本次《證券法》修訂草案僅爲送審的第一稿,隨著審議的深入,相關條款還將做進一步的修訂。三、證券法誕生及修改之生命歷程證券法誕生及修改歷程時間部門主要內容1987年國務院頒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關于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對股票、債券的發行、轉讓等問題作了規定。1992年國務院頒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幷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1993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這一基本行政法規。1993年7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了《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9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禁止證券欺詐行爲暫行辦法》,之後還頒布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訊披露實施細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1995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1998年12月29日國家主席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2年底中國證監會提出《證券法》修改徵求意見稿,幷在業內部分機構中徵求意見,進而兩易其稿。其中,總共214條內容的《證券法》超過150處被提出修改意見,多處直指敏感問題。2003年6月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了2003年的13項立法計劃,其中包括《證券法》的修改。2003年7月18日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組成立,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周正慶任組長。它標志著證券法修改的正式啓動。2003年8月8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向社會公開徵求證券法修改意見。中國股市産業工具書本公司已力求本刊內容之正確性,惟純屬研究僅供參考,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使用本資訊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投資風險。任何人未獲得元富證券書面授權,不得對本報告進行有悖原意的删節和修改。如引用、刊發,需注明出處272003年8月18日-19日全國人大財經委“中國證券法修改國際研討會”舉辦。周正慶指出,《證券法》大改的可能性不大。200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財經委提交的《證券法》修改草案進行審議。第二部分建設多層次市場體系,創建誠信制度一、加強上市公司監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上市公司的質量主要體現在上市公司的競爭力、盈利能力、公司治理、誠信度、透明度等方面。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就是要不斷提高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誠信度、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關鍵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不斷改善經營,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方面,監管部門的職責主要是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通過加強對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員的監管,督促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資訊,向投資者提供上市公司的真實資訊。近年來,上市公司質量良莠不齊,違規操作,侵害投資人利益的事件屢有發生,甚至引發了上市公司整體的信任危機。健康的證券市場迫切需要加強對上市公司監管,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從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證券法的修改在這點上責無旁貸。1、明確了誠信責任(FiduciaryDuty)誠信(FiduciaryDuty)是西方國家公司法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法律原則,它産生於傳統的信託制度。或者說,它是將信託制度下的誠信義務引入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之後成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一條重要原則。誠信義務是由兩個原則構成的:其一是管理人酌量處理原則(ManagementDiscretion),其主要含義是指管理人員在法律和章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不受委託人的限制,充分地使用其自主權,及時有效地處理公司的經營管理,以確保公司的高效性和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另一個原則爲管理人負責原則(ManagementAccountability),它要求管理人員應對委託股東承擔責任,盡最大努力爲其委託人(股東)的利益最大化服務,避免管理人濫用權力或怠於履行其職大陸證券法修改草案解讀及相關問題之探討薛瑩本公司已力求本刊內容之正確性,惟純屬研究僅供參考,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使用本資訊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投資風險。任何人未獲得元富證券書面授權,不得對本報告進行有悖原意的删節和修改。如引用、刊發,需注明出處28責。(美國標準公司法)第35條對這兩個內容曾作過高度概括:“董事應忠誠地,以其有理由認爲是符合公司最高利益的方式,幷以一位處於同樣地位和類似情形的普通人處事的謹慎態度來履行其作爲董事的職責。”誠信義務的主體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一般是指正副總經理,公司秘書和財務負責人。在本次《證券法》修訂草案中特別確立了對於上市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分別增加了兩個條款:(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誠信義務,應當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對上市公司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承擔法律責任;(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負有誠信義務,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關於對實際控制人及高級管理人員,草案也在附則中予以了明確的定義:“本法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記在其名下,但通過股權控制關係,協議或者通過其他安排,能夠決定發行人的人事、財務和經營管理政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儘管本次修訂草案中對於相關主體的誠信義務僅限定在相關資訊披露及所提供材料方面,但這畢竟是第一次將誠信義務的原則確定在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高級管理人員上,對於改變目前的上市公司治理理念起到了質的變化。而以下所列的今年以來部分上市公司違規記載,更能從市場實務狀況中瞭解到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迫切性。2005年部分上市公司違規情況:(源自上海證券報及上市公司公告)股票代碼股票簡稱違規類型處理機構違規事由處理結果000055方大A資訊披露虛假證監會利潤及資産情況虛假陳述立案調查000089深圳機場管理層涉嫌犯罪公安局總經理個人犯罪立案調查000156*ST嘉瑞資訊披露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未及時資訊披露譴責000430張家界違規擔保深圳證券交易所爲大股東違規擔保21100萬元譴責000509同人華塑資訊披露虛假證監會虛構利潤、虛假披露處罰000549湘火炬A公司運營違規銀監會嚴重違規經營其他000572金盤股份資訊披露違規證監會虛構年報披露警告000620ST聖方資訊披露虛假公安局提供虛假財務報立案調查中國股市産業工具書本公司已力求本刊內容之正確性,惟純屬研究僅供參考,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使用本資訊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投資風險。任何人未獲得元富證券書面授權,不得對本報告進行有悖原意的删節和修改。如引用、刊發,需注明出處29告、其他犯罪行爲000622*ST恒立資訊披露虛假證監會虛假資訊披露立案調查000622*ST恒立管理人涉嫌犯罪公安局涉嫌挪用資金其他000633合金投資其他銀監會限期整頓000656ST東源資訊披露違規證監會資訊披露違規處罰000663永安林業資訊披露違規證監會資訊披露、財務核算與控制等違規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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