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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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基金发起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目录一、前言…………………………………………………………3二、基金合同当事人…………………………………………………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4四、基金的沿革………………………………………………………5五、基金的上市与交易………………………………………………5六、基金的托管………………………………………………………6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2投资限制…………………………………………………………6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10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11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2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6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8十五、基金资产………………………………………………………20十六、基金资产估值…………………………………………………20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21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24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25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26二十一、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27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22二十三、违约责任……………………………………………………30二十四、争议的处理…………………………………………………30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30二十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31二十七、其他事项……………………………………………………31二十八、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32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文一、前言(一)订立《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3义务、规范天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本基金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四川国债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后成立。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4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二)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本基金的中文全称:天华证券投资基金英文全称为:TIANHUAFUND(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三)基金份额总份额:25亿份。(四)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五)存续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为10年(1999年7月12日至2009年7月11日)。根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的规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续期。四、基金的沿革本基金前身为“光大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于一九九四年经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批准发行,并于一九九五年经批准将“光大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更名为“四川国债投资基金”。光大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首期发行2亿个基金单位,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发行足额并正式成立。在首期发行时,中国光大银行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了20005万个基金单位(占发行总额的10%)。后中国光大银行在光大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更名为四川国债投资基金时,将所持的2000万个基金单位全部兑付,同时转让了其持有的40%的四川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使本基金已没有发起人。本基金为开放式合同型基金,截止到1999年基金单位总份额为526307000单位。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四川国债投资基金于1999年7月由开放式转为封闭式基金,同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下进行确认、登记。根据四川国债投资基金2000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四川国债投资基金更名为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发起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基金管理人更换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农业银行;并于2000年10月31日进行了基金规模调整和转换,每一单位的四川国债投资基金转换为1.6个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总规模由原来的52630.7万份调整为84209.12万份。根据原四川国债投资基金2000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4号文批复,基金天华上市后进行了扩募,扩募至25亿份基金份额。五、基金的上市与交易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六、基金的托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天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6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一)投资目标本基金为成长型基金。所追求的投资目标是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的最大化。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以政策为先导,以科学严谨的行业、企业研究和市场分析为基础,选择未来一定时期内持续、高速成长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目标,根据相对稳健的价值评估原则,采取适度集中的投资策略,详细计划,严格执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力求为基金持有者获取超越市场的回报(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主要投资对象为未来发展前景及收益良好的高成长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三)投资决策1、决策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3)货币政策变化(4)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6)上市公司价值发现(7)国内及世界知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2、决策程序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7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研究策划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1)研究策划部提出研究报告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经过筛选、归纳、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和证券市场行情报告。研究员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走访调查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并撰写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策划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依据。(2)基金管理部参考研究策划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具体投资计划。(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将认真分析基金管理部的投资计划结合研究员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为基金制定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股票、国债及现金之间的投资组合和资产分配。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参考研究策划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投资个股及持仓比例。(4)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5)风险控制委员会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时可以行使业务干预权。风险控制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席,公司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员任委员组成,副总经理列席会议。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8责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四)投资组合1、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半年。调整期间结束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1)资本增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应以专业态度和稳健手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经过综合分析判断,选择最具成长潜力的行业及成长性较好的行业中最具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确保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2)一致性获利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目标,注重行业发展前景和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期增长,分享优秀上市公司业绩成长,并使基金资产一致性获利原则贯彻到各个员工的工作中,发挥整体作战能力,确保基金资产净值稳定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3)追求卓越报酬原则在基金资产净值保本的前提下,利用基金已实现的当期利润,充分发挥灵活操作、主动进取的投资风格,使基金投资不断产生新的利润增长点。在充分研究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高成长的优秀的上市公司,以保证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同时,在股票投资组合中,将根据市场的变化,保留一定比例的9短期投资,相机决择,灵活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增加基金的收益;本基金也投资国债,为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在国债投资组合中,长期国债和短期国债将保持适当的比例,以保证稳定收益,分散投资风险;在不违反《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五)投资限制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债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可流通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投资于其他基金;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一)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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