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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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1984年7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美联者以及报告企业与其关联者之间的交易的处理。本号准则中的要求适用于各个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2.本号准则仅适用于第3段所述、第6段所修正的那些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3.本号准则仅涉及下列第(l)-(5)段所述的那些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l)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制的那些企业(其中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2)联营企业(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3)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4)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这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由上述第(3)段或第(4)段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它包括由报告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以及与报告企业拥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员的那些企业。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应注意相互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4.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的情况有:(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有关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2)当母公司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起提供或公布时,在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3)如果母公司与全资附属公司在同一国家经营并在该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在全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4)在国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与其他国家控制的企业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定义5.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关联者,是指在制订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它们是有关联的。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是指在关联者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新。控制,是指直接地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地拥有一个企业半数以上,或相当大姑量的表决权,并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指挥该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政策。重大影响(为本号准则的目的),是指参加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订,但不控制这些政策。施加重大影响可以通过若干途径,通常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方式,但也可以通过诸如参加政策的制定过程、重要的公司间交易、管理人员的交换、技术资料上的依赖性等方式。重大影响可以通过股份的拥有、章程或协议达到。对于拥有股份的情况,重大影响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的定义来假定。6.在本号准则中,下列情况不视为是关联者:(1)尽管有上述第3(4)段和第3(5)段的规定,但是因为两个公司具有一位共同的董事,这两个公司不认为是关联者(但是有必要考虑这位董事在两个公司的相互交易中,能够影响双方政策的可能性,并评估这种可能性);(2)①资金提供者;②工会;③公用事业;④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应当仅以日常往来为由而视其为关联者(虽然它们可能限制一个企业的行动自由,或是参与其决策过程)。(3)与企业发生大量业务的单个买主、供应商、专销商、批发商或一般代理商(不应仅仅由于因此产生的经济依赖性而视其为关联者)。关于关联者的问题7.与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商业活动的通常特征。例如,企业经常通过附属公司或联营企业从事一部分单独的经营活动,并且为了投资或贸易的目的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而且此股权份额之大,足以使投资公司对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重大的影响。8.与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可能会对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影响。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活动,在无关联者之间可能不会发生。并且,关联者之间的交易可能不会按与无关联者之间的交易相同的金额进行。9.即使与关联者之间的交易不发生,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也可能会受到关联者之间相互关系的影响。仅是这种相互关系的存在,就可能足以影响报告企业与其他各方的交易。例如,一家附属公司在其母公司购买了另一家与其以前的贸易伙伴经营相同业务的附属公司以后,就可能中断与该贸易伙伴的关系。此外,某一方可能因另一方的重大影响而不采取行动。例如,一家附属公司可能受其母公司的指示不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10.对于管理部门而言,确定不导致交易的影响效果,有内在的困难。本号准则不要求揭示这种效果。11.在会计上确认资源的转移通常依据各方同意的价格。在无关联者之间的价格是一项公平价格。而关联者之间在定价过程中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这一点在无关联者之间是不会出现的。12.关联者之间的交易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定价。13.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有一种定价方法是根据不受控制的可比价格,即参照在一个经济上可比较的市场上向与卖方无关联的一302一买方出售可比产品的情况来制订价格。当在一项关联者之间的交易中提供产品或劳务,并且其有关条件与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相似时,就经常使用这种方法。这一方法还常常用于确定财务费用。14.如果货物在销售给独立的一方之前,在各关联者之间发生转移,通常使用再售价格法。即从再售价格中扣减一笔毛利,其扣减额应能弥补再售者成本并赚取适当的利润,以便得出再售者应付的转移价格。在确定与再售者的贡献相适应的报酬时,有一些需要运用判断的问题。这一方法也可用于其他资源的转移,诸如权利与劳务等。15.已另一种方法是成本加成法,即要求在供应商的成本上增加适当的附加额。在确定可归属的成本要素和附加额时都可能发生一些困难。类似行业的可比销售利润率或资金利润率是有助于确定转移价格的几种尺度。16.关联者之间的交易的价格,有的不是根据上述第13-15段所述的方法确定的。有时甚至不计价格,例如,免费提供管理服务和延长免息债务信用期限等。17.有时,若不存在相互关系,则交易就不会发生。例如,一个将其大部分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母公司的公司,如果母公司不购买这些产品,可能就找不到另外的买主。揭示18.在很多国家,法律要求财务报表对某些类别的关联者给予揭示。尤其是将注意力集中于与企业董事的交易,特别是他们的报酬与借款,因为他们与企业的关系具有信托性质。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要求揭示公司之间重大的交易,对集团内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以及与集团内公司、联营公司和董事们往来的余额。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要求揭示重要的附属公司和联营企业的名单。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揭示非常项目以及由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与费用项目(它们需达到这样的规模、性质和影响,以致对它们的揭示对说明企业在这一期间的经营业绩是至关重要的)。19.在下列情况下,关联者之间的交易可能导致报告企业在它们影响的当期作出揭示:(1)货物(产成品或半成品)的购买和销售;(2)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3)劳务的提供或取得;(4)代理安排;(5)租赁安排;(6)研究和开发的转让;(7)许可证安排;(8)理财(包括现金或实物的贷款或权益分配);(9)担保和抵押;(10)管理合同。20.在存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论在关联者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均应予以揭示。21.为便于财务报表的读者了解关联者之间的关系对报告企上的影响,在存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论关联者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揭示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是恰当的。22.如果在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报告企业应揭示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性质,以及为了了解财务报表所必须了解的交易类型与交易要素。23.为了了解财务报表所必须了解的交易要素一般包括:(l)对交易数量的说明,不论是以金额还是以适当的比例加以说明;(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适当的比例;(3)定价政策。24.性质类似的项目可以用汇总的方式予以揭示,除非为了了解关联者之间的空易对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而需要分别予以揭示。25.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不需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揭示。因为合并财务报表对母公司和附属公司已作为同一报告企业来提供资料。在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与联营企业的交易不应略去,而应作为与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来单独揭示。生效日期2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或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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