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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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计划生育培训教案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计划吧。计划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计划呢?以下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计划生育培训教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计划生育培训教案1时间:2023年10月2日地点:书记室学习内容: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经说服教育,育龄夫妻不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接受避孕节育检查,计划外怀孕不及时终止妊娠以及单位出现职工计划外生育的,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的收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出决定并依法执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未按规定收取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管理费或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内收取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管理费的,可以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决定,具体收取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漏报、瞒报计划外生育人口统计数字的,每漏报1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每瞒报1人,对直接负2/7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弄虚作假,篡改或伪造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属于前两款情况的,还应当取消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相关荣誉称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伪造和弄虚作假发放生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收回所发证件,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每例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骗取生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上述行为造成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擅自给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实施恢复生育能力手术或其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个体开业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行医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挪用、占用计划生育经费、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其他计划生育经费的,除退回挪用、占用经费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3/7第五十三条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五十四条罚款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决定并依法执行。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决定生效之日起,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实施生效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按当时规定执行;尚未处理4/7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计划生育培训教案2计划生育教案一时间:2023年3月17日地点:书记室学习内容: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孕前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5/7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在评选综合性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干部任职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和国有林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民政、建设、劳动、财政、农业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八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始得生育。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依法结婚达到法定婚龄3年零9个月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九条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第十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1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6/7(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只有1个女孩或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民只有1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六)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十一条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怀孕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1个子女。第十二条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十三条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不超过2个子女,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前款规定的再婚夫妻,指未按本省再婚生育规定照顾生育过子女的。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7/7柯尔克孜族,按间隔4年的规定生育2个子女,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十五条晚婚晚育的夫妻,符合照顾生育条件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第十六条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须交纳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收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夫妻将子女遗弃或送养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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