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天银股字[2010]第029号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政编码:100044电话:010-62159696;传真:010-88381869网址::tianyin@tianyinlawyer.com法律意见书5-1-1目录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四、发行人的设立...................................................9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六、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10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1八、发行人的业务..................................................11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4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1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1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2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2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2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3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4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4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4二十二、结论意见..................................................24法律意见书5-1-2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1发行人或公司指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本所、本所律师指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3本次发行指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8东海证券指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立信会计师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0《审计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于2010年3月4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21571号《审计报告》11《内控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于2010年3月4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2157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2元指人民币元13宜兴东大指宜兴市东大微电子有限公司(公司2003年6月12日前所用名称)14丝绸厂指国营宜兴丝绸厂,1999年7月更名为宜兴丝绸厂14中比基金指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15南京研发中心指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研究发展中心16东晨电子指宜兴市东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7无锡盛泰指无锡市盛泰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5-1-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天银股字[2010]第029号致: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者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五)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法律意见书5-1-4告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七)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于2010年3月24日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且该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二)发行人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系由宜兴东大整体变更,由宜兴东大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5-1-5(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其前身宜兴东大成立以来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3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一)本次发行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4、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5、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同股同权,以及同次发行的同种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的规定。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1、主体资格:(1)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存续,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法律意见书5-1-6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3)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的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4)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于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至二十条的规定。3、规范运行:(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意见书5-1-7(5)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情形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6)发行人的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等内容,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4、财务与会计:(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