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集体通案制度通用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交通事故集体通案制度通用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交通事故集体通案制度1第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八千元以下。(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八千元至五万元以下。(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事故(无人员死亡),企业内部按重大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企业内部均按次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企业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第六条事故现场处置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2、各分公司在接受、获取所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第七条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一)事故报告程序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以书面“快报”形式报集团安保处,但重伤必须迅速以电话形式报公司安保处和有关领导。2、重、特大事故,公司立即报集团安保处,安保处立即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特大事故应同时报董事长。3、集团安保处应根据事故等级,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向安全、公安、交通、消防和工会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二)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肇事人姓名、伤亡情况、预计经济损失、责任和事故概况等。第三节事故处理和赔偿第八条事故处理(一)公营车发生事故,车属单位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负责处理。(二)承包车发生事故,承包人可委托车属单位代为处理,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需明确:授权的范围、权利、允许开支经费额度等。重特大事故必须由单位负责处理。(三)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各分公司负责处理。(四)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理。并注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五)特大事故集团安委会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指挥事故处理。(六)发生事故后,公营车辆事故费用在2万以下由肇事驾驶员自行支付,超过2万的原则上由公司垫付,承包车辆原则上由承包经营者自行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由公司通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商议后,采取垫付事故费用等措施,但承包经营者需书面申请并写下书面还款计划。第九条事故赔偿(一)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事故赔偿,由公司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出险理赔。(二)事故所造成的车上驾驶员和旅客伤害,由公司整理好出险材料和凭证交集团安保处审核后统一交保险公司出险理赔。(三)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按公司实际规定审批核销。(四)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时,事故赔偿及其他损失,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不足部分由公司在当期成本(或当年预提自保费用)列支。(五)承包车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案或擅自处理,造成手续不全、超过有效规定理赔期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第四节保险和理赔第十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度越来越大,公司为了有效规避经营中各种潜在的安全事故风险,将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实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保险的完善化、社会化和商业化。第十一条机动车保险种类: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盗抢险、自燃险、承运人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等险种。第十二条机动车保险投保程序(一)承运人责任险,由集团安保处统一负责投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保单。(二)机动车其它险种由集团公司统一竞标、拟标,公司按集团最终确定的保险公司和保费比例投保,并落实专门部门扎口管理。第十三条出险理赔程序(一)发生保险应赔付的事故,车属单位应立即向承保的保险机构(公司)报案,并与保险机构(公司)商定具体的处理办法。(二)事故处理时,车属单位应协助保险机构(公司)确定涉保的事故损失。(三)事故车辆定损修理,一律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单位定损修理,特殊情况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才能在外修理。(四)事故结案后一周内,事故单位应及时办理事故理赔卷宗,向保险机构(公司)索赔,并切实整理好事故费用记录清单。(五)保险机构(公司)的事故理赔款,一律汇入集团(公司)指定银行帐户,严禁转入个人或外单位账户。(六)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理赔,由公司负责处理,手续齐全后,统一填写出险通知书和报赔审批表报集团公司安保处。第五节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和责任追究原则第十四条事故分析、处理及四不放过(一)事故发生后,各级安管机构、人员应按各自职责参与事故的处置、处理和教育工作:1、积极对事故进行处置和处理。2、勘察事故现场,查清事故情况。3、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前因后果提出分析意见。4、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撰写“事故结论和处理报告”并上报。5、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工作。(二)事故处理程序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2、重、特大事故(包括重伤七天后死亡)由集团组织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肇事单位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分公司年度内发生二起有责重大死亡事故的,由分公司领导参加行车安全例会并分析事故;公司年度内发生三起有责重大死亡事故的,由公司行政主要领导参加行车安全例会并分析事故。)3、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后期处理:一般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由公司按要求进行分析、整改、处罚、教育和验收,并报集团安保处备案;重、特大事故还需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进行验收。第十五条行政责任追究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责任事故后,除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追究的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如法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将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第十六条车门、车厢、场地事故的事故处理、出险、理赔以及对事故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教育、处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条款执行。交通事故集体通案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