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注释和使用说明一、货物贸易1、货物贸易: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修理所需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港口购买的货物和非货币黄金等。101一般货物:是指居民向非居民出口或从非居民进口的大多数可移动货物。编码:101010一般贸易收入:出口一般货物所获得的收入。一般贸易支出:进口一般货物支出的款项。包括:一般货物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权实际变更或推算变更的所有可移动货物,即进出我国国境的普通货物以及一些特殊种类的货物。特殊种类的货物包括:非流通中的纸币、硬币,未在外发行的证券以及印制的各类票证,所有这些以商品计价而不以面值计价。各级政府出口的进口的货物。驱赶过境的牲畜;走私货物;货物不过境,但资金跨境的货物出口或进口;在居民拥有的离岩设施上消费的货物(如:在国际水或空域进行操作且从非居民手中购买的天然气及石油井架和工作台、船舶后或飞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进口商但在过境前遗失或破坏的货物。不包括:船舶、飞机、铁路车辆、天然气石油井架和工作台和其他不是固定在特定位置的活动设备的买卖记录在“一般货物----购买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90”。作为金融项目的货物:当企业所有者不是企业经营所在地经济体的居民时,企业所有的非金融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桥梁等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被认为是企业所有者的金融资产,因购买该类资产而导致的所有权变更应记录在金融账户项下,不应记录在货物项下,除-2-非该所有权的变更在实际上伴随着货物的实际运动;货币黄金记录在金融账户的储备资产项下;金融债权凭证(如流通中的纸币、硬币和发行在外的有价证券)虽然具有实物形式并且可以移动,但应当记录在金融账户项下。列在服务项下的货物:旅游者购买的供自己使用的货物以及非居民个人购买的货物记录在“服务---旅游”相应项目下;使馆、领馆、军事代表团和官方机构以及其官方工作人员从东道国购买的货物记录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项下;直接订阅而寄送的报纸和期刊(非大批量的)记录在“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书刊、杂志和电子出版物以及新闻、信息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7020;同一记录期内收买又放弃的不过境货物记录在“其他商业服务---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项下。转口贸易应记录在“其他商业服务---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相应项目下;在经营性租赁而非金融租赁协议下的货物交易应记录在“其他商业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11020”;出口或进口不用于销售的暂时性货物(如:贸易交易会和展览会陈列的设备、艺术展口,用来繁殖、展览和参加比赛的动物,舞台、马戏团的设备)时,应根据交易情况记录在服务的相应项下。编码:101020补偿贸易是指由一经济体内厂商利用另一经济体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进口经济体厂商进行生产,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补偿贸易收入:中方为生产方的情况下中方所生产产品的出口;外方为生产方的情况下中方技术、机器设备等的出口。补偿贸易支出:中方为生产方的情况下中方引进的技术和进口设备等支出的款项;外方为生产方的情况下中方进口返销产品支付的款项。-3-编码:101030:寄售代销贸易收入:指境内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境外代销人,由境外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境内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代销贸易支出:指境外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境内代销人,由境内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境内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境外寄售人的交易形式。编码:101040边境贸易收入:境内居民在从事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时出口货物收入的款项。边境贸易支出:境内居民从事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时进口货物支出的款项。包括: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在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融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没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各种形式。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和在境外获取运回境内的设备、物资。编码:101050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指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4-不包括: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应记录在“一般货物----边境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40”。编码:101070免税商品进口支出:指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中国出口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编码:101080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出口收入:向境外提供水、电、煤气、天然等获得的收入。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进口支出:接受境外提供的水、电、煤气和天然气等支出的款项。编码:101090出售/购买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收入/支出:包括:船舶、飞机、铁路车辆、天然气及石油井架和工作台和其他不是固定在特定位置的活动设备。上述设备无论是否过境,只要所有权发生变更,则计入本项。不包括:交易工具、捕捞船只、天然气石油井架和其他进出一经济体边境但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的活动设备。编码:101100易货贸易收入/支出:易货贸易是指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记录在本项的为易货贸易中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价差收入/支出。不包括:边境地区的易货贸易应记录在“一般货物---边境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40”。编码:101130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购买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安装、加固机器所需-5-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所支出的款项。编码:101140远洋渔业、石油、矿产销售收入:将在境外打捞的钱和其他水生物,开采出来的石油和矿产直接销售给境外所获得的收入。102用于加工的货物:指到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出口和随后的再进口(或者反向)。编码:102010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指由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对于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中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本项中记录中方所获得的工缴费收入。编码:102020进口加工贸易:指从境外购买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包括我国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从境外购买的用于加工的料件以及加工后出口的成品。包括:进料(对口)加工贸易,即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口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进料(非对口)加工贸易,即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成品出口收入:指从境外购买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口后再外销出口所获得的收入,包括特殊经济区域企业加工后出口的成品。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进口支出:在进料加工贸易中,从境外进口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所支出的款项,包括特殊经济区域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加工的料件。编码:102040出料加工贸易:指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6-交由境外厂商按中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中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出料加工贸易出口收入:在出料加工贸易中,中方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出口给境外厂商时所获得的收入。出料加工贸易进口支出:在出料加工贸易中,境外厂商加工装配的成品复运进口时中方支付的款项;中方加工费支出记入出料加工贸易进口支出项下。编码:103010修理所需的货物是指居民对非居民所有的移动货物进行修理时所需要的货物(相反亦成立)。这类移动货物包括船舶、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在本项目中记录下来的价值仅反映修理的价值(所支付或得到的费用),而不是修理前或修理后移动货物的总价值。为修理提供货物所得收入:中国居民在境内为非居民所有的移动货物进行修理而获得的收入。在国外修理所需货物的支出: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国外非居民对其所拥有的移动货物进行修理而支付的款项。包括:对移动货物(如船舶、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以及钻井平台等)的更换零部件的修理。不包括:对建造期在一年以下的楼房、道路、桥梁、水利工程、通信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的修理服务记录在“建筑、安装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4010”。计算机的修理和软件的维护记录在“与计算机有关的服务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7010”。在港口和机场对交通设施的维修记录在相应的港口服务项下。对其他货物的修理记录在“技术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11054”。编码:104010在港口为运输工具提供货物的收入:非居民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海运、空运及陆运等港口、机场和其他终点站购买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等。运输工具在港口消费货物支出:中国居民运输工具在境外海-7-运、空运及陆运等港口、机场和其他终点站购买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等。包括:居民/非居民运输工具在境外/境内购买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等。不包括:在港口、机场或其他终点站提供/接受的有关服务,如牵引、栈桥和维修,这类服务记录在相应的港口服务项下。编码:105010非货币黄金出口收入:不作为货币当局储备资产的所有黄金的出口收入。非货币黄金进口支出:不作为货币当局储备资产的所有黄金的进口支出。包括:作为储藏手段的黄金和其他用途(工业用的)的黄金。不包括:货币黄金列在金融账户的储备资产项下。编码:109000其他收入:无法归入上述各类的其他一般货物的出口收入。其他支出:无法归入上述各类的其他一般货物的进口支出。包括:邮寄的货物。不包括:非批量购买的图书报刊、软件和医药分别记录在相应的服务项下。二、服务2服务: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及其他商业服务。201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支出:包括海运、空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火箭发射)及其辅助服务。这些服务是由一经济体居民向另一经济体提供的并且涉及客运、货物的移动(货运)、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包括租费)以及油井架、浮动吊车、挖泥船的租金和其他辅助性服务(港口服务)。不包括:对铁路设备、港口和机场设备的修理记录在“建筑、安装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4010”。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记录在“其他商业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11020”。-8-20101海运收入/支出:包括各项海洋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海洋运输的部分。编码:201011客运收入: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海洋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客运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海洋客运服务而支出的款项。包括:在旅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