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总则1.为便于企业和银行正确填写和核对国际收支申报单中的交易编码,特编制本《手册》。本《手册》适用范围为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八条)。2.本《手册》在各条目的定义及范围的界定上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同时参考国内现行的国民帐户体系,特别是海关及外经贸部的相关统计原则。3.在本《手册》中,下列类型的个人、企业及社会团体被视为中国居民:a、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b、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C、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合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d、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领馆)、团体、部队。4.交易附言必须反映交易的内容及性质。仅有不确定的说明(如“其他”)及仅反映支付方式的描述(如“代收代付”)不能构成交易附言。2第二部分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第一章贸易第一节正常贸易一般贸易(0101)定义:通过正常的交易程序,货物所有权从非居民转移至中国居民。范围:包括一般意义上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l、下列特殊种类商品的交易计入一般贸易项下:非货币黄金(指并非为国家货币管理机构所持有、用作储备资产的黄金)。货币黄金计入资本帐户。银条、钻石、其他贵金属和宝石。不流通的纸币、硬币,不发行的证券以及印制的各类票证,所有这些以商品计价而不以面值计价。外国各级政府购买的中国商品。2、应列在其他项目下的货物:A、下列非居民购买的中国货物:旅游者购物应计入旅游(13101320)外交、军事使团和机构或官方人员购物应计入官方交往、政府往来(1720)季节工人购物应计入旅游(1310)留学生、病人购物应计入教育、医疗、保健(1930)。B、非居民直接订阅(不是大批量的)中国的报纸、期刊及其他读物计入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C、在货物所有权的变更不伴随货物离开中国国境的情况下,非居民从中国居民手里取得非金融资产(如土地、机器设备和存货)所有权的交易被认为是金融性交易,该类交易不计入商品贸易项下而计入资本交易项下。补偿贸易(0104)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专利权、商标、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等的交易形式。注:1、本项下计入两类交易:中方为生产方的情况下中方所生产产品的出口;外方为生产方的情况下中方原料、机器设备等的出口。2、若中方企业由于无法以出口产品支付而将补偿贸易转换为债务,则应将所转换的债务计入补偿贸易下债务(4318)。来料加工装配贸易(0105):3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企业按照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企业收取工缴费,并用工缴费偿还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的交易形式。注:本项下只记录中方企业收取的工缴费。进料加工贸易(0106):指中方企业用外汇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注:1、本项下只记录成品或半成品的出口。2、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前者由外方提供原材料等,我方受托进行加工,其产品交由对方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我方只有工缴费收入,在这个过程中,原材料及产品的所有权均属于外方;后者是国内企业自行进口原材料,自行安排加工和销售,原材料及产品的所有权均属于国内企业。寄售代销贸易(0107):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及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边境小额贸易(0108):中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邻国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0111)中国居民企业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注:工程款统计在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1600)项下,建筑设计费统计在咨询费(1920)项下。租赁贸易(0112)中方企业为出租方,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即金融租赁)出口货物。出料加工贸易(0114)4指由中方企业提供原材料、辅料和包装物料、商标、技术、设备等,外方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加工;成品交给中方企业;外方收取加工费用及部分由国外提供的原、辅料费用。注:本项下只记录中方企业原材料、辅料等的出口,本项一般不涉及货币资金的收入。其他(0116):统计无法归入上述各类正常贸易方式的其他正常贸易内容;第二节特殊贸易预收货款(0201)国外进口商在货物所有权并未变更之前付款给中国国内的出口商。注:1、本项实行优先原则,无论何种方式的贸易,如系预付货款,应优先计入本项。2、大型机械制造过程中所收的进度款计入本项下。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0202):在国外购买货物,并在该国境内原封不动或稍为加工,再出售给第三国的贸易方式。注:本项记录中方以此种交易方式将货物出售给外方而收到的货款;或收支相抵后的轧差收入。远洋渔业销售(0203);中国远洋轮船打捞出并出售给非居民的鱼和其他水生物。远洋石油销售(0204);中国居民在海上开采后以运输、管道等各种方式直接销售给非居民的远洋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的贸易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0205)中国居民通过各类管道、网络及其他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如燃料、给养、储备等)(0206):非居民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海空及陆运港口购买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注:提供的有关服务(如牵引、栈租和维修等)应记录在与运输5有关的服务的港口服务(1130)项下。为非居民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货物(0207):非居民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进行修理而购买的货物。注:各类修理的处理:本项只记录运输工具的物修,即需要换大量零部件的修理;运输工具的航修,即不需要换大量零部件的修理,计入港口服务(1130);计算机修理及软件的维护应记录在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项下;建筑物修理应记录在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1600)项下;其它设备的修理计入服务项下的咨询费(1920)。商品退货(0208).进口己支付后由于各种原因国外出口商又将货款退回给原国内进口商。应在申报单上注明属退款及原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申报号码。其他(0209)不属干上述各项的其他特殊贸易内容。包括商品邮购、网上购物等。注:贸易项下索赔的处理:1、由于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而支付的赔偿费可被认作是商品的部分退货,计入商品退货(0208)项下;2、由于商品质量不好导致使用方造成额外经济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如由于进口化学品质量低劣。导致进口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爆炸事故)计入国外支付的赔偿(3200)项下。第二章服务定义:服务项目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同货物生产所不同的是,服务并不生产出某种有形的物质产品二而且在服务的生产发生之前,我国的服务生产者与另一经济体的服务消费者就己事先作出安排。范围:包括运输服务、旅游、保险、金融服务、通讯、邮电服务。建筑安装、劳务承包、官方交往、政府往来、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及其他服务。第一节运输定义: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运输服务。范围: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内陆水道6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运输服务可分为客运和货运两大类;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和其他辅助性服务(港口服务)也计入本项目下。但货物保险、非居民运输工具在港口购买的货物、铁路设施、港口和机场设施的修理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不包括在内。客运收入由中国居民运输工具向非居民提供的客运服务。范围:包括非居民支付给运输公司的实际票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零星开支以及他们为此而向运输公司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同客运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也包括在内。但本项目不包括在中国境内由居民向非居民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该项目应计入旅游。a、海运(1111)实际票费、船上的食品、礼品、纪念品的消费、个人行李的超重费等。b、空运(1112)实际票费、飞机上的食品、礼品、纪念品的消费、个人行李的超重费等。C、陆运(1113)实际票费、陆运工具上的食品、礼品。念品的消费、个人行李的超重费等。d、其他(1114)同客运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等。货运收入由中国居民运输工具向非居民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中国居民的运输工具为中国货物出口提供运输服务而取得的收入。范围:同出口有关的各类货运服务的收入;包括与货运有关的佣金、代理费。a、海运(1122)因提供海运货物的服务而获取的收入。b、空运(1123)因提供空运货物的服务而获取的收入。c、陆运(1124)因提供陆运货物的服务而获取的收入。d、其他(1125)因提供其他运输方式的服务而获取的收入;同货运有关的佣金、代理费等。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中国居民的运输工具为国外货物进口到中国提供运输服务而取得的收入。范围:同进口有关的各类货运服务及其它辅助性服务的收入;7包括与货运有关的佣金、代理费。a、海运(1126)为我国进口货物提供海运服务的收入。b、空运(1127)为我国进日货物提供空运服务的收入。c、陆运(1128)为我国进口货物提供陆运服务的收入。d、其他(1129)为我国进口货物提供其他运输服务的收入;同我国进口货物运输有关的佣金、代理费等。港口服务(1130)包括装卸货物、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代理、救助打捞、检修。导航、牵引\港口的行李运输费及仓储费等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注:1、运输服务还记录转口贸易及国境贸易所涉及的装卸运输费。2、备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按其性质应记录在运输服务的相应项下;未备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经营性租赁租金收入计入其他服务的其他(1960)3、仓储服务不区分在港口和非港口项下,均计入港口服务(1130)。第二节保险及旅游定义:保险服务收入指作为中国居民的保险企业向非居民提供的各种类型的保险而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中国居民从其投保的非居民保险企业所获得的赔偿收入。范围:包括人寿险、财产险、信用险、责任险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赔偿收人(1210)我国非保险企业从境外保险企业获得的保险赔偿收入。保险企业保费收入:中国保险企业为非居民提供保险服务而取得的保费收入。直接保险的收入人寿险(1222):即人身保险(包括年金、养老金、人身意外伤害、健康险等)。进出口货运险(1223):中国居民保险企业为非居民进出口货运提供保险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其他险(1224):除人寿险及进出口货运险以外的其他直接保险,如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等。再保险收入(1225):中国居民保险企业接受非居民保险企业8转保而获得的保费收入。其他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收入)(1226):包括与保险有关的经营、代理、公估服务收取的佣金、代理费、咨询费、公估费。旅游定义;非居民旅游者在中国购买的货物和获得的服务。范围:本项目包括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一切开支,如旅游者所购买的货物及客房开支。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人员及随从不列入旅游者,其开支计入官方交往、政府往来的相应项下。本项目不包括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应将其计入客运收入的相应项下。季节工人、码头工人的开支计入因公旅游项下因公旅游(1310):非居民受企业委托、为商业目的或开会等而进行的旅行;外国政府人员(但非长驻中国)、国际组织官员及随从为公务而进行的旅行。因私旅游(1320):并不具有商业目的和因公任务的旅游如度假、探亲、朝觐等。第三节其他服务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1400)定义: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金融中介及辅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