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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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法学专业基础课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法与保险法有关国际货物运输及其保险的法律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物运输主要采用海、陆(包括铁路和水路)、空三种形式,本章重点讨论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并掌握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法律制度分析、解决实践问题;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订立及索赔。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陆上货物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铁路货物运输公路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是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一种,它是指将货物从一国运送到另一国的行为。国际货物运输法就是调整货物跨越国境(crossinternationalfrontier)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含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港口运送到另一国港口的行为和过程。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方式。(一)班轮运输班轮运输(linerservice)又称“定期船运输”,它是指船舶按照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有组织地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服务。班轮运输适合于货物稳定、货种多、批量小和杂货运输。(二)租船运输租船运输(charter)也称为“不定期船运输”(trampservice),它没有既定的船期表,也没有固定的航线,而是按照租船运输合同的约定组织货物运输,确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船运输特别适合于大宗散货(如粮食、石油、化肥、煤炭、矿砂、钢材和木材等)的整船运输。租船运输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航次租船运输(voyagecharter)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形式。2.定期租船运输(timecharter)也称“期租”,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运输。在承租的期限内,船舶燃料费、港口费以及拖轮费用等营运费用,由租船人负担,船东只负责船舶的维修、保险、配备船员和供给船员的给养和支付其他固定费用。3.光船租船运输(demisecharter/bareboatcharter)光船租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船运输。由此可见,虽然光船租船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定期租船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只将船舶本身交给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考研真题】(1)VoyageCharter。(武汉大学2005年国际法学真题-名词解释题)(2)航次租船合同。(南京财经大学2007年国际法学真题-名词解释题)【考研真题】demiseclause。[1](上海海事大学1997、2000、2001年真题-名词解释题)[1]过户条款,又称光租条款,附于提单背面。条款内容为:如果提单不是由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签发的,那么签发该提单的人仅被视为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的代理人,而不对提单下所产生的任何责任负责。该条款诞生的目的是为了让租船人间接享受船东的责任限制权利。但现在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都已经把租船人也作为享受责任限制的主体了,因此该条款原有目的已经不复存在了。但作为租船人借以逃避责任的抗辩理由该条款依然存在。此时该条款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不详。如果尊重合同自由,运用整体解释原则(即同时考虑租船人的签名、光租条款),可以承认光租条款的效力;如果认为该条款免除或减轻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或国内法下租船人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则可能被认为无效。为保护货主利益,抵制租船人的这一不良行为,现今大多数国家已经倾向于否认该条款的效力。(可以看看论文:论光船租赁条款及承运人识别条款的效力,中国海商法年刊2007年P17。其中说的很简单很全面,只是漏了一点,英国2003年theStarsin一案也认为只看签名即可,不承认背面条款的效力,该判决为上议院所作出,有拘束力。)三、提单(BillofLading,B/L)(一)提单的概念《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对提单给予定义。而《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则有明确规定。《汉堡规则》第1条规定:“‘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或装船运输,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二)提单的性质提单具有三个方面的性质: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运输合同本身还是运输合同证明,素有争议。《汉堡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都认为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只限于承运人和托运人间的关系而言,而在承运人与提单的受让人之间两者兼而有之。2.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英国普通法接受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先例发生于1787年,判例以后不断涌现。提单物权凭证的效力得到了多数国家的立法支持。提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以班轮运输为例,其订舱程序如下:托运人填写订舱单→承运人签发装货单→装船→大副签发收货单(“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提单有正本与副本之分,正本通常有2份以上,印有“Original”字样,同时注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一式×份,其中一份经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因此,当承运人凭其中一份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其余正本提单均失去效力。提单副本(copybilloflading)是应托运人或承运人的需要签发的,印有“Copy”字样,份数随需要而定,副本上无承运人签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提货凭证。提单副本是不可转让的,在副本的显著位置上通常加注“副本——不可转让”(CopyNon-Negotiable)的字样。【2009年司法考试1卷第41题】甲公司依运输合同承运一批从某国进口中国的食品,当正本提单持有人乙公司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交货地法律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C.甲公司对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按货物的成本赔偿D.丙公司提走了货物,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B【解析】关于B项: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适用侵权法还是合同法?长期以来,存有争议。现在通说认为承运人对于无单放货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因此应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是(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关于C项: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承运人承担的无正本提单放货违约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承运人本人违反运输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可以包括:(1)货物装船时的价值。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可以依据贸易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单据或者核销单据确定,数额不一致的,依实际支付的货款额确定;(2)实际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3)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2010年司考真题】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C【解析】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免责。同时,除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的火灾外,承运人对火灾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免责。因此,虽然在运输途中,但甲公司对该雷击造成的货损不承担责任,A选项错误。《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正本提单持有人丙公司可以要求承运人甲公司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选项正确。《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据此,在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时,承运人甲公司应赔偿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故D选项错误。【考研真题】(1)试分析海运提单、海运保险单以及票据的可转让性问题。(北京大学1999年国际法学真题-简答题)(2)BillofLading。(南京大学2001年国际法学真题-名词解释)(3)提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贵州大学2004年国际法学真题-简答题)(4)无单放货。(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海商法专业真题-论述题)(5)提单的商业作用和法律性质。(上海海事大学2002年、2003年、2007年海商法专业真题-论述题)(三)提单的签发1.签发人与签发时间、地点提单应由承运人(carrier)或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签发时间应在收到托运货物或托运货物装船后,这种提单叫“已装船提单”。具体而言,提单的签发日(dateorissue)通常为收到全部货物的日期或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提单的签发地点即为收到货物的地点或装运港口(portoflading)所在地。2.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如果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卖方为了逃避买卖合同中的迟延交货违约责任,通常通过签发保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日倒回到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内,此做法称为“倒签提单”(anti-dateB/L)。预借提单(advancedB/L)是指货物已处于承运人管理下,因故未能装船或已开始装船但尚未结束,由于信用证装船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均已到期,经托运人请求而即时签发的提单。从性质而言,无论是倒签提单还是预借提单,均属于欺诈行为,签发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研真题】分析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性质与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武汉大学2006年国际法真题-论述题)§日本某电业株式会社与我国某市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倒签提单案【案情分绍】1992年2月8日,日本某电业株式会社(卖方)一我国某市某百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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