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法第1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第2节国际信贷协议第3节国际融资担保制度第1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在跨国的融资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需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融资方式、融资环境和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等不同,各种国际融资协议的内容上有差异,但它们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标准条款,以保护贷款人利益。保护性共同条款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贷款人的交易风险,在国际融资活动中意义重大。第1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本节知识点:01陈述和保证02先决条件03约定事项04违约事件第1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知识点01:陈述和保证1、陈述和保证的含义2、陈述和保证的主要内容3、永久保证1、陈述和保证的含义陈述和保证是指借款人就与融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商务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陈述和保证条款,借款人有义务披露自己的有关情况,以供贷款人作出是否给予融资决策时参考。2、陈述和保证的主要内容陈述和保证主要包括:(1)对融资协议合法性的陈述与保证。如融资主体、协议签订程序的合法性等。(2)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如借款人会计报表、资产的真实性等。3、永久保证永久保证是一种较严格的陈述与保证,即在国际融资环境中,贷款人为了加强对自己的保护,要求借款人在融资协议签订之时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正确性须延续整个融资协议的有效期。对借款人来说,永久保证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因此他们往往要求对非重大事项免作永久保证。知识点02:先决条件1、先决条件的含义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只有借款人满足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融资的义务。2、先决条件的种类按先决条件涉及的义务范围,可将其分为两类:(1)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多为借款人必须提供落实陈述与保证的书证和文件等,如借款人的组织章程和营业执照,借款人所在国外汇主管当局的批准书,贷款人要求提供的保函或其他担保文书等。(2)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笔款项之前,还必须满足“永久保证”的要求,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等。知识点03:约定事项约定事项是指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通过此类条款,贷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1、消极担保条款约定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其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本款意在限制借款人为另一债权人设定担保权益,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的受偿顺序居于有担保权益的其他债权人之后。2、平等位次条款规定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得厚此薄彼。注意,平等位次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借贷双方,贷款人无权诉请取消借款人对第三人已作出的优先清偿。3、财务约定事项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根据此条款,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可以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4、保持资产条款本条款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系列相关或不相关的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例如,借款人不得以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大部或实质部分。另外,保持资产条款通常还要求借款人应就其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持借款人的资产净值。知识点04:违约事件1、违约种类实际违约:当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如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陈述与保证失实,违反约定事项时,构成实际上的违约。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融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届时将无法履约或无法完全履约。连锁违约:又称“交叉违约”、“串连违约”或“相互违约”,是指凡借款人不履行对其他人的债务,也视为对贷款人违约,连锁违约条款有助于防止其他债权人从借款人处优先受偿。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包括借款人破产或被清算;自己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停业;处置资产的全部或实质部分及其他类似情形等。2、违约救济贷款协议通常规定,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取消或终止借款人的提款权。(2)加速到期(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3)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利息。(4)累加救济条款(主要约定上述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之外的,并不妨碍贷款人另行采取法定的解除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经济手段)第2节国际信贷协议本节学习目标:掌握国际信贷的主要协议种类、其法律特征、当事方需承担的责任,并能准确判断在特定情况下应当适用的最佳协议。国际信贷协议规定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国际借贷的核心。虽然其形式多样,但其中最基本的概括有国际定期贷款协议、欧洲货币贷款协议、国际银团贷款协议、项目贷款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特的条款,体现出当事方之间不尽相同的法律关系。本节知识点01国际定期贷款协议的业务性条款02欧洲货币贷款协议的特殊条款03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基本类型04项目贷款协议05融资租赁协议知识点01:国际定期贷款协议的业务性条款1、国际定期贷款协议的特征国际定期贷款协议一般用于国际商业银行向各国私人公司发放的按约定期限使用的贷款,它是最普遍的国际借款合同。其基本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另一类是其特有的业务性条款。这两类条款构成其他各种国际商业贷款协议的基本要求。2、国际定期贷款协议的业务性条款(1)首部: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贷款协议的全称,二是说明性的前言。(2)定义:准确的定义可对重要术语设定统一的解释基准,从而起到精简、解释的作用。(3)贷款货币条款:用于指明贷款货币的形式。贷款货币通常有四种形式:a.单一贷款货币;b.选择贷款货币;c.“一篮子”货币单位,即在确定一种贷款货币的基础上,选择SDR等作为该贷款货币的定值标准;d.多种贷款货币。(4)贷款期限条款:规定从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到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期限。一般来说,期限多为1~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5)贷款金额条款(6)贷款提取条款:主要规定贷款在何地以何种方式提取。提取方式通常为分期提款,本条款需明确借款人分期提款的期限和每次提取得金额。对提取地点,国际定期贷款协议一般指定于贷款货币发行国。(7)贷款利率条款:期限较长的国际定期贷款大多采用浮动利率计息。(8)贷款偿还条款:规定偿还贷款的方式,一般为分期偿还。本条款需对每次偿还的时间和金额作出安排,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需给予贷款人公平合理的补偿。(9)权利、义务转让条款:对于权利,贷款人有权自由转让,而借款人除非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能转让其权利;对于义务,借贷双方未经对方许可,均不能自行转让。(10)税收条款:约定税收的负担安排。一般来说,除预提税由贷款人承担外,其他税收均由借款人负担。知识点02:欧洲货币贷款协议的特殊条款1、欧洲货币贷款的特点(1)不受贷款货币发行国的法律管制。(2)贷款银行取得资金的方式特殊:多数情况下,贷款资金非银行自有资本,而是从其他银行拆借而来。拆入利率一般为“LIBOR”,拆入和拆出之间的利差就是贷款银行的毛收益。2、欧洲货币贷款的特殊条款(1)补偿银行损失条款:欧洲货币贷款采用“借短放长”的方式,这要求借款人恪守约定的时间履行提款和还款义务,如因借款人的原因给贷款人造成资金运用上的损失,借款人应予补偿。(2)市场动乱条款:欧洲货币市场易受政治、经济等事件影响,如贷款人因此而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根据贷款协议确定利率出现困难,则借贷双方应本着“善意”进行磋商,以寻求合适的替代利率。一旦协商不成,贷款人可终止继续放贷的义务,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提取的贷款。(3)保护利差条款:如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发生变化,造成贷款人的贷款成本增加,则这种新增的成本应转由借款人负担,以保证贷款人获得预期的利差。(4)货币补偿条款:贷款人在一些非贷款货币国起诉或申报债权时,可能获得当地货币,其间因汇率变化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及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借款人给予补偿。(5)非法性条款:因贷款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及其解释发生变化,造成贷款人提供贷款、筹措资金或由借款人继续持有未偿贷款成为非法行为,则贷款人的贷款义务遂告终结,借款人应立即提前还贷。知识点03: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基本类型国际银团贷款可分为直接参与型与间接参与型。间接参与型是由牵头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总的贷款协议,然后将部分贷款作为资产以适当的法律方式转让给其他参与行,共同组成银团。即参与行不直接与借款人碰面,而是通过牵头行的转让,间接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牵头行转让贷款的常见方式(1)权利让与:即牵头行向各参与行转让自己对借款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本息的权利以及贷款协议项下的其他相关权利。(2)转贷款:先由各参与行贷款给牵头行,牵头行再将这笔款项转贷给借款人,其条件是牵头行在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前提下负责偿还参与行的贷款,参与行对牵头行的其他财产无追索权。(3)合同更新:即借款人、牵头行和参与行三方达成协议,解除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权利和义务,改由参与行承担。通过合同更新,借款人与牵头行原有的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实际上等于参与行就此与借款人订立一项新的贷款协议。(4)隐形代理:具体指牵头行代理银团其他成员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但不披露代理人身份,借款人把牵头行看作是本人,而不是代理人。国际银团贷款的证券化一、初级模式——可转让的贷款便利由于在银团贷款间接参与方式下,贷款参与权的转移与商品的出售相似,手续繁杂,甚至还需要借款人的同意交易成本较高,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银团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全新的贷款出售方式——可转让的贷款便利(TransferableLoanFacilities,简称TLFs)。在这种方式下,牵头行用一种证书性质的书面文件代表收取贷款到期本息的权利,然后通过这种书面文件的发行与融通达到转让贷款的目的。在银团贷款实践中,可转让的贷款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可转让贷款证书(TransferableLoanCertificates,简称TLCs)、可转让参与权证书(TransferableParticipationCertificates,简称TPCs)和可转让贷款文据(TransferableLoanInstruments,简称TLIs)。1、可转让贷款证书可转让贷款证书是一种以合同更新原理为基础的银团贷款证券化方式。为了增强贷款的流通性,降低交易成本,实践中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就事先在贷款协议中对日后可能发生的合同更新安排表示同意,然后由代理行(AgentBank)签发一种代表借款人与银团成员利益的文件,该文件包含了一项由借款人、代理行和银团其他成员向任何潜在的贷款受让人发出的要约:受让人将被所有当事人接受为银团贷款的参与行,以取代转让银行的位置。这样的一种文件便是可转让贷款证书,这种文件是附在贷款协议后的,从法律意义上讲,它是一个使未来可能的合同更新生效的协议。通常,代理行会依据贷款协议的规定向银团贷款中的每一家参与行签发一定数量的TLCs,贷款若是分期偿还的,TLCs就是由每一个贷款偿还日期所对应的TLC组成,上面会载明将于特定日期偿还的特定金额的本息。受让人若接受TLCs上的要约,便可依据其上的规定,填写完毕后交给代理行,并交纳一定的登记费用。代理行把受让人的名称登记之后,便将该证书注销,并将相关转让事宜通知借款人,而后代理行将向受让人签发一份新的TLCs,其面额、条件均与原证书相同,以便受让人再转让。这样一来,银团贷款便能像证券一样自由转让与流通了。2、可转让参与权证书可转让参与权证书实质上是可转让贷款证书的一种,其同样也是采用合同更新的方法转让参与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