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准则第8 号营 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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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8号营运部门发布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理由IN1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8号「营运部门」系对企业营运部门以及企业之产品与劳务、营运地区及主要客户之信息揭露订定规范。IN2达成全球会计准则之趋同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之主要目的之一。为达成此目的,理事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已就能于相对短期内解决且能于主要计划外处理之差异,执行短期合作计划,以减少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与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间差异。该计划项目之一系关于双方理事会考虑彼此最近发布之准则,以期采用高质量之财务报导解决方案。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考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于1997年发布之第131号公报「企业部门及相关信息之揭露」(SFAS131),并比较其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之前身)于1997年发布之几乎与目前完全相同格式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部门别报导」而产生。IN3除了结论基础第BC60段所列之少数差异外,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与SFAS131之规定达成趋同。除为与其它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中所使用之专用术语一致所作之必要变动外,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用语系与SFAS131相同。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主要特性IN4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企业应如何于年度财务报表中报导有关其营运部门之资讯,并配套修正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期中财务报导」,要求企业于期中财务报告报导有关其营运部门之选定信息。本准则亦对产品与劳务、地区及主要客户之相关揭露订定规范。IN5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要求企业报导有关应报导部门之财务及叙述性信息。应报导部门系指符合特定基准之营运部门或营运部门之汇总。营运部门系企业之组成部分,有单独之财务信息可供主要营运决策者定期评估,以决定如何分配资源及评量绩效。一般而言,财务信息之报导基础应与内部用以评估营运部门绩效及决定如何分配资源予营运部门之基础相同。IN6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要求企业报导营运部门损益与部门资产之衡量。若企业定期提供部门负债及特定收益与费损项目之衡量予主要营运决策者,本准则亦要求应报导此衡量。本准则要求将应报导部门揭露之收入总额、损益总额、资产、负债及其它金额总额调节至企业财务报表中相对应项目之金额。IN7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要求企业报导产生收入之产品或劳务(或相似产品及劳务之群组)、赚得收入及持有资产所在之国家以及主要客户等信息;不论管理阶层是否使用上述信息以制定营运决策。惟若必要信息无法取得且编制成本过高,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并不要求企业报导非供内部使用所编制之信息。IN8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亦要求企业提供叙述性信息,说明决定营运部门之方法、各部门所提供之产品及劳务、报导部门信息与企业财务报表信息间所用衡量方法之差异及各期部门金额衡量方法之改变。IN9企业应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始之年度适用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并得提前适用。企业若提前适用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应揭露此一事实。先前规定之变动IN10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部门别报导」。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之主要变动叙述如下。部门之辨识IN11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系以管理阶层制定营运事项决策时所使用之企业组成部分相关信息为基础。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营运部门之辨识系以主要营运决策者定期复核用以分配资源予部门与评量绩效之内部报告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辨识两组部门—一组系基于相关产品及劳务,另一组系基于地区。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将一组视为主要部门,而另一组视为次要部门。IN12若企业之组成部分主要或专以向企业其它营运部门提供销售,且企业系以此种方式管理,则该组成部分亦包含于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营运部门定义中。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将应报导部门局限于其赚取得之收入大部分来自对外部客户者之销售,因此并不要求将垂直整合化营运之不同阶段辨识为个别部门。部门信息之衡量IN13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每一营运部门项目之报导金额,应为提供主要营运决策者以分配资源予部门及评量部门绩效为目的之报导所用之衡量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部门信息之编制,须依据编制及表达合并集团或企业之财务报表所采用之会计政策。IN14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曾对部门收入、部门费用、部门营运结果、部门资产及部门负债予以定义。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并未定义这些用语,但要求说明每一应报导部门如何衡量部门损益、部门资产及部门负债。揭露IN15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要求企业揭露下列信息:(a)用以辨识企业营运部门之因素,包括组织之基础(例如管理阶层是否依据产品与劳务、地区、监管环境之差异,或综合各种因素以组织该企业,以及各部门是否予以汇总),及(b)每一应报导部门产生收入之产品与劳务类型。IN16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揭露有关主要部门特定项目之信息。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要求,若特定金额包含于部门损益之衡量,且由主要营运决策者复核或定期提供予主要营运决策者,则企业应揭露每一应报导部门之特定金额。IN17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要求企业将每一应报导部门之利息收入与利息费用分别报导,除非部门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利息,且主要营运决策者主要仰赖净利息收入评量部门绩效及制定分配资源予该部门之决策。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并未要求揭露利息收入及费用。IN18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要求企业(包括仅有单一应报导部门之企业)揭露关于其产品与劳务、地区及主要客户之企业整体信息。若该信息未包含于部门揭露中,则无论企业组织架构为何,皆须揭露该企业整体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应揭露产业部门或地区别部门之次要部门信息,以作为主要部门信息之补充。核心原则1.企业应揭露有助于其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其所从事经营活动之性质与财务影响,及其营运所处经济环境之信息。范围2.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适用于:(a)企业之单独或个别财务报表:(i)该企业之债务或权益工具已于公开市场(国内或国外证券交易所或店头市场,包括当地及区域性市场)交易,或(ii)该企业欲于公开市场发行任何形式之工具,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它主管机关申报财务报表,或正处于申报之程序中;及(b)集团之合并财务报表:(i)该集团母公司之债务或权益工具已于公开市场(国内或国外证券交易所或店头市场,包括当地及区域性市场)交易,或(ii)该集团母公司欲于公开市场发行任何形式之工具,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主管机关申报合并财务报表,或正处于申报之程序中。3.未被要求适用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企业,若选择揭露未遵循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部门相关信息,则不得称之为部门信息。4.财务报告若包含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所规范之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之单独财务报表,则部门信息仅须于合并财务报表中提供。营运部门5.营运部门系企业之组成部分:(a)该组成部分从事可能赚得收入并发生费用(包括与同一企业内其它组成部分间交易相关之收入与费用)之经营活动,(b)该组成部分之营运结果定期由该企业之主要营运决策者复核,用以制定分配资源予该部门之决策及评量其绩效,及(c)该组成部分已有单独之财务信息者。营运部门可能从事尚未赚得收入之经营活动,例如创业期间之营运虽未赚得收入,亦得为营运部门。6.并非企业之每一部分皆为营运部门或营运部门之一部分。例如,公司总部或某些功能性部门可能未赚得收入或赚得之收入仅为企业活动偶发之收入,则非属营运部门。就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目的而言,企业之退职福利计划并非营运部门。7.「主要营运决策者」一词系指所具之职能,不必然为有特定职称之经理人。此职能系指分配资源予企业营运部门并评量其绩效。企业之主要营运决策者通常为执行长或营运长,但亦可能为,举例来说,执行董事团队或其它人员。8.对许多企业而言,第5段所述营运部门之三项特性足以明确辨识其营运部门。惟企业编制报告时,可能以多种方式表达其经营活动。若主要营运决策者使用超过一组之部门信息,其它因素可能有助于辨识由一组组成部分所构成之企业营运部门,包括每一组成部分经营活动之性质、有无经理人对其负责,以及呈送董事会之信息。9.一般而言,营运部门设有一位部门经理人直接对主要营运决策者负责,并定期与其保持联系,讨论部门之营业活动、财务结果、预测或计划。「部门经理人」一词系指所具之职能,不必然为有特定职称之经理人。主要营运决策者亦可能为一些营运部门之部门经理人。单一经理人亦可能为一个以上营运部门之部门经理人。若组织内有超过一组以上之组成部分符合第5段之特性,但部门经理人仅对其中一组负责,则由该组组成部分构成营运部门。10.第5段之特性可能适用于经理人负责之两组以上重迭之组成部分。此结构有时称为矩阵型组织。例如,于某些企业中,有些经理人对全球不同产品及劳务线负责,而其它经理人则对特定地区负责。主要营运决策者定期复核两组组成部分之营运结果,且已有该两组组成部分之财务信息可用。于此情况下,企业应参照核心原则以决定何组组成部分构成营运部门。应报导部门11.企业应对下列每一营运部门分别报导其信息:(a)依第5至10段之规定辨识出之部门或依第12段之规定自两个以上部门汇总而得之部门,且(b)超过第13段所规定之量化门坎者。第14至19段说明应分别报导营运部门相关信息之其它情况。汇总基准12.若营运部门具有相似之经济特性,通常会呈现相似之长期财务绩效。例如,若两个营运部门之经济特性相似,则可预期有相似之长期平均销货毛利。若两个以上营运部门之汇总与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核心原则一致、该等部门具有相似之经济特性且该等部门在下列所有方面均相似,则得汇总为单一营运部门:(a)产品及劳务之性质;(b)生产过程之性质;(c)其产品及劳务之客户类型或种类;(d)用于配销其产品或提供其劳务之方法;及(e)监管环境之性质(若适用时),例如银行、保险或公用事业。量化门坎13.企业应分别报导符合下列任一量化门坎之营运部门信息:(a)该营运部门之报导收入(包括对外部客户之销售及部门间销售或转拨)达所有营运部门收入(内部及外部)合计数之10%以上者。(b)该营运部门之报导损益绝对值达下列两项绝对值较大者之10%以上者:(i)无报导损失之所有营运部门之报导利益合计数;(ii)有报导损失之所有营运部门之报导损失合计数。(c)该营运部门之资产达所有营运部门资产合计数之10%以上者。未符合任何量化门坎之营运部门,若管理阶层认为与该部门相关之信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有用时,亦可被视为应报导部门而分别揭露。14.企业仅于营运部门具有相似之经济特性且符合第12段所述之大多数汇总基准时,得将未符合量化门坎之营运部门相关信息与未符合量化门坎之其它营运部门相关信息合并,以产生一应报导部门。15.若营运部门所报导之外部收入总额小于企业收入之75%,则应辨识额外之营运部门作为应报导部门(即使其未符合第13段之基准),直至应报导部门之收入至少达企业收入之75%为止。16.非属应报导之其它经营活动及营运部门之相关信息,应合并并揭露于「所有其它部门」类别,并与第28段规定之其它调节项目分别列示。「所有其它部门」类别所包含收入之来源,应予以说明。17.管理阶层若判断前一期被辨识为应报导部门之营运部门仍持续具重要性,即使已不符合第13段之应报导基准,本期应持续分别报导该部门之信息。18.营运部门若本期依量化门坎而被辨识为应报导部门,除必要信息无法取得且编制成本过高外,即使该单一部门于前期未符合第13段之应报导基准,为比较目的所列之前期部门数据应予重编,以反映此一新应报导部门为一单独部门。19.企业分别揭露之应报导部门数量可能有实务上之限制,超过此数量则部门信息可能显得过于详细。本准则虽未明订限制,惟依第13至18段之规定,报导之部门数量增加至十个以上时,企业应考虑是否已达实务上之限制。揭露20.企业应揭露有助于其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其所从事经营活动之性质与财务影响,及其营运所处经济环境之信息。21.为落实第20段之原则,企业应于综合损益表列报之每一期间,揭露下列信息:(a)第22段所述之一般性信息;(b)第23至27段所述关于报导之部门损益(包括属于报导部门损益之特定收入与费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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