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7:机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机械企业(包括汽车制造及配件制造企业、铁路运输及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企业、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企业、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企业、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企业、金属制品企业、通用设备制造企业、专用设备制造企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企业、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企业、仪器仪表制造企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四条: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新、改、扩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1.1.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3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缺陷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未设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2.3其他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1.4.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等十九项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3安全操作规程1.3.3.1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1.5.2: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应包括:适用岗位范围、岗位主要危险源、岗位职4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缺陷责、工艺安全作业程序和方法(包括控制要点)、以及紧急情况的现场处置方案等内容。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的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1.3.4.2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1.4.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且层次清晰,控制有效。4.1.4.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发布前应经授权人批准,作出适当标识,确保其充分性和适宜性。对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应发放到相关岗位和从业人员中,并严格执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1.3.4.3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5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1.3.4.4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1.3.4.5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1.4.5: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或更新,并保存评审记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1.3.5其他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1.4.1.1未按规定取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6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1.4.1.2未按规定复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未按规定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满足其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具备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取得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农民工或劳务工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班组长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具备班组安全管理知识和本班组相适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1.4.3.2“四新”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7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培训。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1.4.3.4职业健康培训缺陷《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1.7:凡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1.4.3.5全员教育培训缺陷《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1.7:企业每年应对所有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或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增强安全意识,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性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1.4.4其他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8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