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第三节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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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0000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0000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0000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4000000×(P/A,r,5)=16000000(元)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当r=7%时,4000000×4.1002=1640080016000000当r=8%时,4000000×3.9927=1597080016000000用插值法计算如下:现值利率164008007%16000000r159708008%(16400800-16000000)÷(16400800-15970800)=(7%-r)÷(7%-8%)r=7.93%注:未实现的融资收益的分摊与税金无关。未实现的本金与增值税无关。(1)20×1年1月1日销售实现借:长期应收款——乙公司20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设备16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设备40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设备15600000贷:库存商品——××设备15600000(2)20×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借:银行存款4680000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设备1268800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1268800(3)20×2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借:银行存款4680000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设备1052200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1052200(4)20×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借:银行存款4680000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设备818500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818500(5)20×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借:银行存款4680000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设备566200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566200(6)20×5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借:银行存款4680000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设备294300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294300实际利率法的应用领域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视同销售——委托代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①发出代销商品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②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③收到手续费结算发票时:借: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④收到代销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视同销售——委托代销A生产企业委托B商场代销自制的甲产品400件,协议价1900元/件,成本价为1700元/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1)发出代销商品时:借:发出商品680000贷:库存商品680000(2)收到代销清单并开具专用发票时:借:应收账款889200贷:主营业务收入7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9200借:主营业务成本680000贷:发出商品680000(3)收到B商场货款时:借:银行存款889200贷:应收账款889200视同销售——委托代销某商场委托甲百货商店代销电冰箱500台,每台进价1200元,合同规定不含税代销售价为1500元,手续费按不含税代销价额的5%支付,定期收到甲百货商店报来的代销清单,上列销售数量300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000元,税款76500元,款未到;收到甲百货商店汇来的款项和手续费普通发票,扣除手续费22500元,实收金额50400元。视同销售——委托代销①发出委托代销电冰箱时借:发出商品600000贷:库存商品600000②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526500贷:主营业务收入4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③收到汇来款项和手续费发票时借:银行存款504000销售费用22500贷:应收账款526500④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360000贷:发出商品360000视同销售——受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①售出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结转应收手续费收入:借:应付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计提营业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③收到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剩余货款:借: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视同销售——代销视同买断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视同买断视同买断: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若协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代销——视同买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某批商品2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商品已经发出,根据代销协议,乙公司不能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3400元。乙公司对外销售该批商品的售价为120元/件,并收到款项存入银行。分别做出甲乙两个公司的会计分录。委托代销——视同买断甲公司的账务处理:(1)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12000贷:库存商品——××商品12000(2)收到乙公司汇来货款23400元借:银行存款234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委托代销——视同买断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收到该批商品借:库存商品——××商品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贷:应付账款——甲公司23400(2)对外销售该批商品借:银行存款2808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24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20000贷:库存商品——××商品20000(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公司借:应付账款——甲公司23400贷:银行存款23400委托代销——视同买断如果乙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还给甲公司,请问甲公司的账务处理(1)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借:发出商品——乙公司12000贷:库存商品——××商品12000借:应收账款——乙公司34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2)收到代销清单时按代销清单上的售出数确定收入借:应收账款——乙公司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支付手续费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受托方计算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仍然应当按照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通常可以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受托方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委托代销——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支付手续费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委托代销——支付手续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2)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贷:委托代销商品6000借:销售费用1000贷:应收账款1000代销手续费金额=10000×10%=1000(元)(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借:银行存款10700贷:应收账款10700视同销售——货物移送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移送货物的一方: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应收款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接受货物的一方: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其他应付款--内部应付款视同销售——非集个投分送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自产自用的税法规定税收制度规定: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自产自用应视同销售,应正常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自产自用产品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自产自用行为应当作为收入处理,应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自产自用的会计规定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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