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州政发[2013]18号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城镇化省级示范城镇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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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城镇化省级示范城镇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州特色城镇化进程,扎实有效开展省级示范城镇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示范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  示范城镇建设是推动城镇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举措。它开创了城市郊区小城镇实现城市化的新模式,开辟了农村建设用地重新整合、流转和集约利用的新途径,创造了利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经济发展提供空间的新思路。能够促进现有村庄建设用地向城镇集中,加速实施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能够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能够使农民宅基地的价值显现,农民住宅商品化、产权化,大幅度提高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和非农业劳动所得,对扩大投资、拉动内需,实现城镇化快速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示范城镇的工作要求  在国家和省现行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对农民宅基地(包括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的整理,以不减少耕地为前提,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化、有特色、适于产业集聚和生态宜居的新型小城镇。主要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社区、示范工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三区”联动发展,实现“三改一化”,即集体经济改为股份制经济、农村户籍改为非农户籍、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部署,我州将延吉市朝阳川镇、敦化市江南镇和珲春市英安镇纳入省级示范城镇建设试点城镇。针对三个示范城镇的区位优势和产业发展方向,三镇的发展定位是:将延吉市朝阳川镇打造成城在林中、水在城中、人在绿中的多彩国际活力宜居新都市;将敦化市江南镇打造成长白山佛教文化旅游名镇;将珲春市英安镇打造成国际窗口生态新城镇。同时,比照省委、省政府示范城镇选定办法,拟在全州选定2-3个乡镇开展州级示范城镇建设,争取享受省级示范城镇待遇。  经过3-5年建设,实现示范城镇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和社会保障由“乡”到“城”的转变,为全州城镇化发展探索积累经验。到2017年,全州力争以省级示范城镇为典范推广试点城镇达到8个,预期增加城镇人口15万以上,拉动全州城镇化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一)基本原则。  1.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示范城镇。  2.建设示范城镇,必须确保耕地的占补平衡、质量不降、总量不减。  3.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好事办好。  4.以宅基地换房是城市周边地区建设示范城镇所遵循的基本模式,各县(市)和示范镇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周密组织、精心实施。  (二)突出特色。  1.布局特色。示范城镇规划布局,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全面发展的需要,努力保留农村的优点,克服农村的缺点,引入城市的优点,摒弃城市的弊病。要科学划分居住、服务、产业设施的功能布局,形成自己的规划特色。  2.生态特色。示范城镇的规划建设,要注重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的保护,要特别注重搞好环境绿化,树木、花草的品种要统一选择,精心养护,精心栽培。小城镇的绿化率要明显高于城市,形成自己的绿化特色。  3.建筑特色。新型小城镇的住宅、公建等建筑物,要体现先进的设计理念,建筑造型、外沿风格要新颖、美观、协调、统一,成为风情小镇、旅游一景,形成自己的建筑特色。  4.产业特色。示范城镇的产业选择,要立足原有基础,发挥各自优势,因地制宜,做大做强,增强竞争能力;要注重发展那些污染小、能耗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形成自己的产业特色。  5.管理特色。示范城镇的镇容、环卫、绿化、物业等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管干分离,社会监督,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养管队伍。小城镇管理体制也要突出特色,形成以社区居民委员会、邻里和居民小组为主体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6.以人为本。要建立以村民为主的独立生活区,同时要按照小区建设的管理模式设立社区办公室、活动室和配套的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在农民集中居住小区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考虑到农民生产工具的存放问题。  (三)土地管理。  示范城镇建设试点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207号)文件精神,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示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扎实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1.示范镇政府要在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示范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合理安排建新区示范城镇建设用地比例。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2.在一个项目区内,可以结合示范城镇建设统筹规划产业用地,作为小城镇的组成部分。规划的产业用地,可以纳入示范城镇范围,也可以安排在示范城镇附近地区,包括宅基地。  3.由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时序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项目区分解下达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4.示范镇村民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实行责任制,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示范镇人民政1府应当与具体实施整理复垦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合同应当约定整理复垦期限、复垦范围、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5.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将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县(市)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6.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示范城镇所属县(市)政府可加大对示范城镇存量土地的利用强度,对繁华地段的土地实行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增加政府土地有偿收益。  (四)置换管理。  1.示范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通过报纸、互联网、电视、广播、公开栏、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宅基地置换政策,应当征求所有村民对宅基地置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村民提出的各种问题,研究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2.村民宅基地置换坚持村民自愿申请与自愿整理交付宅基地的原则。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等流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示范镇政府要制定村民宅基地置换办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认定、置换标准、选房办法、残疾人和“五保户”安置方式及其他事宜。  (五)建设管理。  1.示范城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2.示范城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结合城镇规模和周边市政工程配套情况,充分考虑其生产生活对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需求。  3.示范城镇建设应当依法做好安全防灾工作,落实好消防、防震、防洪、人防、技防等规范要求。示范城镇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责任制。  4.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及时改正。示范城镇建设应当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城镇管理。  1.示范城镇建成后,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邻里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2.撤村并镇后,对原有农村管理体制采取渐进式改革。村民委员会可以暂时保留,与新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参与、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原村民日常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稳妥的推进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  3.示范城镇应建立农民就业保障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服务机制。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示范城镇物业管理、清洁、绿化、公共设施管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镇农民就业。鼓励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带动农民就业。通过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办好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  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示范城镇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从业情况,按照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策扶持的原则,确保置换房屋进住示范城镇的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七)组织实施。  示范城镇建设要坚持“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依靠农民”的工作思路,省、州统筹指导,县(市)为责任主体,示范城镇具体实施。主要工作步骤包括:  1.各县(市)政府组织编制示范镇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示范镇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要严格把关,逐级审批。  2.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示范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程现场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抽调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推进。主要职责是:推动示范镇建设项目实施;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3.各县(市)政府向州国土资源局申请示范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用于示范镇建设,之后以原村庄宅基地整理复垦后的土地予以抵还。  4.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示范城镇所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  5.复耕出的农用地除用于抵还建设示范镇借用的建设用地指标外,其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调剂使用。  6.适时推动集体经济组织改股份制经济,农村户籍改非农户籍、村委会改居委会三项改革。统筹推进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综合配套改革。  三、支持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  (一)扩大示范城镇管理权限。  1.赋予示范城镇镇区省级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模式,鼓励示范城镇创新管理体制。  2.实行财政计划单列。示范城镇所属县(市)要调整完善涉及示范城镇财政体制,下放收支管理权限,增强示范城镇的财政自主权,没有国库的示范城镇要设立一级国库。  (二)实施特殊的土地政策。  1.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示范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办法,整合调剂规划用地空间,保障示范城镇的发展需2求。  2.优先支持在示范城镇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通过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所节约的土地,在优先复垦耕地、满足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节余土地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用于示范城镇建设,拓展示范城镇建设用地空间。  3.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对示范城镇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争取省级预留指标,适用“点供”政策。  4.加快示范城镇建设用地审批供应。鼓励示范城镇积极开展土地复垦整理,新增耕地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的耕地“先补后占”,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对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示范城镇,可易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  5.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改变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城镇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用于发展产业项目建设;鼓励搭建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平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鼓励农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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