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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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津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及经济权限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财经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在经济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严肃财经工作程序,规范校园经济活动秩序,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完整,不断增强学院财力,逐步建立健全权利和责任相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院各级领导经济责任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我院实行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主管部门的院级领导、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和各级会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要做到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和经济权限的内容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第三条:在尊重各部门财务自主权的基础上,提倡服从和服务全院发展的大局意识,努力整合共享现有的教育资源,杜绝浪费和重复投资,支持学院集中财力,兴办事关全院学生、广大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院长远发展的大事。第四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统一制定我院财务制度。学院财经工作、重大经济问题由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决定,日常工作由主管财务副院长负责统一实施。财务处作为学院财经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院财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全院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必须实行统一的财经政策,防止政出多门。第二章院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院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统一领导和管理学院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全院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第二条:院长负责学院办学资金筹措的领导工作,负责审阅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奖金分配使用计划等,并提出建议。第三条:院长负责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第四条:院长对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的信贷、基建项目、大型设备的购置、担保等重大、特殊收支或经济事项负责。第五条:院长负责审批在院年度财务预算内非特定项目的经费范围内一次性支付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内的学院特殊项目的开支,超过三万元标准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第六条:院长在切块经费内负责学院不可预见费及分管部门的招待费、加班费等项支出的签批。第七条;院长依据《会计法》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证会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第三章主管财务副院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协助院长全面组织和领导学院的财经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第二条: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学院内部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并保证学院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院内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出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第三条:负责领导学院年度预算方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拟订各附属单位上缴指标,提出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意见,负责将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负责审定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签名盖章,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第六条:负责组织学院基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大批量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组织实施。第七条:负责组织以学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基建项目、信贷以及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并对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的对外投资、基建项目、信贷以及担保等重大、特殊支出或经济事项的执行过程签字负责。第八条:负责审查签批院经费范围30000元以内的自筹基建、修缮项目,行政、教学设备购入等各项日常支出,超过30000元标准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九条:负责审查签批不超过30000元支出标准的学院预算之外的各项支出。第十条:负责组织实施全院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作。第十一条:负责学院及分管部门招待费、加班费、离休人员的住院费等项支出的签批。第十二条:负责组织领导学院财经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第四章主管教学副院长经济职责及经济权限第一条:对主管的各教学单位、分管的职能部门,按时据实申报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及维修项目计划的预算,负责审签把关,并按规定程序参与全院经费预算的平衡。第二条:对主管的各教学单位超出日常经费开支范围的,或属于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内非特定项目的,一次性支出五千至一万元的较大金额支出、特殊事项支出、重要合同协议的签定等签字负责,额度在万元以上的须报院长审定。第三条:负责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课时费测算审核工作。第四条:负责学院教学科研、教材立项的审批。第五条:负责切块经费范围内招生费各项开支的签批工作。第六条:对所主管的各教学单位、分管部门的经济活动以及所负责切块经费签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五章主管行政、党务院领导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主管学院行政、党务部门的院领导,应督促所分管的职能部门、处室按时据实申报下一年度的经费和仪器设备及维修项目预算,并负责审签把关。按规定程序参与全院经费预算的平衡。各职能处室超过日常经费开支范围的或一次性支付3000元以上较大金额支出、特殊事项支出,重要合同协议的签订等,应在事前商请分管院领导签字负责。额度在万元以上的须报请院长审定。第二条;对所分管部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各项支出签字负责。第三条:在切块经费范围内对所分管部门的招待费、加班费等各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签批负责。第六章财务处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财务处长在主管财务院长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和学院财务制度,负责管理学院日常财经工作,直接对主管财务副院长负责。第二条:负责或参与学院经济政策,财务制度的拟订、修订和实施。第三条:负责组织编制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建议方案,提交主管财务院长审阅;对修订后的预算建议方案报学院党委会议审定。负责对学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积极强化预算收支管理,合理调度运筹资金,保证学院资金实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负责组织编制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撰写决算报告,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第五条:负责组织和落实预算收入并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与预测,为学院制定财经政策提供有效信息资料。第六条:参与学院投资、信贷、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立项、论证并对其效益负责跟踪考核。第七条:配合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与核算工作,保证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第八条:对财务处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签字负责。对日常经济业务中特殊会计事项签字负责。对财务处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签字负责。第九条:对预算监控不力,形成严重超支的承担责任。第十条:对违反学院财经制度的经济活动不予制止和纠正,不向主管院长提出书面意见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对因管理制度不健全,手续不严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定期向教代会、职代会报告学院当年的财务预算、上年决算的执行情况,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负责组织全院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组织本处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七章教务处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在切块包干经费范围内,负责本处室日常经费按计划安排支出,并签字负责。本处室经费一次性支出超出三千元的,需经主管教学副院长签批。第二条:对学院培训业务核算签字负责第三条:负责审批教学单位课时费的测算工作。第四条:据实申报本处室下一年度日常经费开支以外的每年必须开展的各主要工作项目所需经费的预算。第八章人事处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负责审批工资总额范围内各项支出,负责审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第二条:负责审批退职生活补贴、丧葬费、遗属补助、抚恤金、职工探亲车船费、家属医疗费的开支。第三条:负责审批公派出国工作、停薪留职、内退人员待遇、培训人员待遇、干部、工人在职培训费用等项开支。第四条:负责教学行政人员、机关干部“校内津贴”分配政策的制定及发放的签批工作。第五条:对学院外聘教师工资待遇签字负责。第六条:对本部门切块包干经费的日常支出签字负责。第七条: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支出的各项规定负责职工福利费各项资金开支的签批管理工作,单笔开支超过三千元的报主管院长签批。第八条:负责职工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的变动测算工作的审批。第九条:据实申报本处室下一年度日常经费开支以外的每年必须开展的各主要工作项目所需经费的预算。第九章学生处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对学院本专科生、研究生、高职生、留学生、夜大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签字负责。第二条:负责学院特困生的评定及补贴发放标准的签批。第三条:负责学院学生贷款的审查管理工作。第四条:对学院“红十字会活动经费”的支出签字负责。第五条:对本处室切块包干的日常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开支按计划安排支出并签字负责,日常经费开支单笔超过三千元的报主管部门领导签批。第六条:据实申报本处室下一年度日常经费开支以外的每年必须开展的各主要工作项目所需经费的预算。第十章国有资产处处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对本处室切块包干的日常经费,在规定开支的范围内做好预算支出安排,对经费使用的效益承担责任,对各项支出签字负责。日常经费开支单笔超过三千元的报主管院长签批。负责单项在五千元以内的院内零修项目的审批工作。第二条:负责实施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的年度预算之内的经院审计室核审后的院基建维修项目,并对工程维修项目质量、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支付进度签字负责。第三条:负责对全院各单位以各种渠道资金购建、接收的固定资产进行跟踪管理,按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帐卡进行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第四条:负责学院材料、物资、劳保用品的采购、入库、供应、核算和管理,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帐、卡、物管理。第五条:负责对全院存量财产、物资、设备进行有效的养护和管理,从机制改革入手,将经济责任目标和节能降耗指标落实到人。对因管理使用不善而造成的财产、设备、物资、资金的严重损失浪费承担责任。第六条:对经学院出租或有偿使用的经营性用房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催缴出租房租,以及其水电费的计量收费等项工作。第七条:负责南院教职工宿舍,外来住户水费、房租的抄表计量和收缴工作。第八条:据实申报本处室下一年度日常经费开支以外的每年必须开展的各主要工作项目所需经费的预算。第十一章图书馆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对本处室切块包干的日常经费、图书购置费,做好预算支出安排,对经费使用的效益承担责任,对各项支出签字负责。日常经费开支(不含图书购置费)单笔超过三千元的报主管院长签批。对超出五千元以上的图书购置须请示主管院长审批。第二条:对图书、设备投资款的使用,要专款专用,对所有支出签字负责。第三条:对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图书资料单独建帐并设专人做好管理工作。第四条:对全院教学单位所购图书资料,负责纳入学院图书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第十二章院办公室主任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对本处室日常经费的开支按计划安排支出并签字负责。日常经费开支单笔超过三千元的报主管院长签批。第二条:对本处室所分管的车队经费按计划安排支出并签字负责。第三条:据实申报本处室下一年度日常经费开支以外的每年必须开展的各主要工作项目所需经费的预算。第十三章外事办公室主任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对本处室日常经费的开支按计划安排支出并签字负责。日常经费开支单笔超过三千元的报主管院长签批。第二条:协助主管院长制定外事活动用款计划。第三条: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计划审批外事活动经费。第四条:负责外宾招待所收支业务的审批,并按学院规定上缴返还各项费用。第十四章二级学院院长、直属系、部、其他各处室、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各二级学院、各直属系、部、处、室、各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财经工作直接负责人和签批人,在国家财经政策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工作。第二条:根据各二级学院、各直属系、部的发展计划据实提出下一年度经费的需求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维修预算的开支计划。第三条:在学院核定的当年预算包干经费范围内,拟订各二级学院、系、部资金使用计划,合理调剂资金。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对各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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