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弘亞洲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一、基金型態:開放式二、基金種類:股票型三、基本投資方針: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詳細內容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九之說明。四、投資地區:投資中華民國及國外地區五、本基金計價幣別:新台幣六、核准發行總面額:新台幣伍拾億元整七、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伍億個單位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刊印日期:96年7月注意事項:(一)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三)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16至第17頁,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28至第30頁。(四)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公開資訊觀測站(newmops.tse.com.tw)或建弘投信()。建弘投信獨立經營管理2(一)基金經理公司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六號七樓電話:(02)2504-1000網址:發言人:張佑生職稱:資深協理電話:(02)2504-1000電子郵件信箱:nitc@nitc.com.tw(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吉林路100號11樓電話:(02)2563-3156網址:(三)基金國外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美商道富銀行台北分行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7號19樓B電話:(02)2735-1200網址:(四)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台灣銀行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58號5樓電話:(02)2361-8030網址:(五)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6號7樓電話:(02)2504-1111網址:(六)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會計師姓名:郭慈容黃秀椿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56號12樓電話:(02)2545-9988網址:(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陳列處所:基金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分送方式:向經理公司索取者,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索取方式: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索取或至下列網址查詢下載:建弘投信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下載,網址:建弘投信()或公開資訊觀測站(newmops.tse.com.tw)。3(封裏)目錄【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一、基金淨發行總面額二、受益權單位總數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四、基金得追加發行五、基金之成立條件六、基金之受益憑證發行日七、基金之存續期間八、投資地區及標的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十、銷售開始日十一、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方式十二、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十三、基金之最低申購價金十四、基金受益權單位買回開始日十五、買回費用十六、買回價格十七、經理費十八、保管費十九、收益分配貳、本基金之性質一、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三、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參、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肆、本基金投資一、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二、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與基金經理人之權限三、基金運用之限制四、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五、基金投資之國外地區伍、投資風險之揭露陸、收益之分配柒、受益憑證之申購一、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二、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三、受益憑證之交付四、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捌、買回受益憑證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4二、買回價金之計算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四、受益憑證之換發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六、買回撤銷之情形玖、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其計算及繳納方式壹拾、受益人會議一、召集事由二、召集程序三、決議方式壹拾壹、基金之資訊揭露一、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壹、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貳、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參、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肆、受益憑證之申購伍、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陸、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柒、基金之資產捌、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玖、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壹拾、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壹拾壹、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壹拾貳、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壹拾參、收益分配壹拾肆、受益憑證之買回壹拾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壹拾陸、經理公司之更換壹拾柒、保管機構之更換壹拾捌、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壹拾玖、本基金之清算貳拾、受益人名簿貳拾壹、受益人會議貳拾貳、通知及公告貳拾參、信託契約之修訂【本基金經理公司概況】壹、公司簡介5貳、公司組織參、關係人揭露肆、營運情形伍、受處罰之情形陸、訴訟或非訟事件【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壹、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貳、受益憑證買回機構【特別記載事項】附錄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附錄二: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附錄三:經理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附錄四: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制式契約對照表6【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一、基金淨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下同)伍拾億元,最低為貳拾伍億元。二、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壹拾元。四、基金得追加發行本基金募集達本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時,得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追加發行。五、基金之成立條件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公開募集之首日起三十天內(其中前十天為承銷期間)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即新台幣貳拾伍億元整,經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核准備查之日為本基金成立日。六、基金之受益憑證預定發行日經理公司於成立日起三十日內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七、基金之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八、投資地區及標的請詳見【基金概況】肆、本基金投資、一、之說明。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十、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89年6月7日起開始募集銷售,募集期間之前十日為本基金之承銷期間。十一、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於承銷期間(為募集期間前十日)內,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及委託各銷售機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末頁)共同承銷,其後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銷售方式為之。十二、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二)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三)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四)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五)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現行銷售費用依下列標準計收:7申購金額銷售費率未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0.3%~1.6%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未超過伍佰萬元0.3%~1.2%新台幣伍佰萬元(含)以上0%~0.8%備註: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級距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費率。十三、基金之最低申購價金本基金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前開期間之後,除經理公司同意外,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仍依前述之規定。十四、基金受益權單位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十五、買回費用(一)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二)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為零,但對短線交易投資人則依(三)之規定辦理。(三)經理公司對於短線交易投資人(投資持有期間不滿七個曆日),將酌收萬分之壹之買回費用,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該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本基金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並保留拒絕接受任何客戶意欲作出短線交易的權利。十六、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十七、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柒伍(1.75%)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惟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除為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特殊情形外,投資股票之總額若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對其差額部分經理公司之報酬折半比率收取。十八、保管費保管機構(含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0.26%)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十九、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不分配,併入基金資產。8貳、本基金之性質一、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89)台財證(四)第35814號函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中華民國及金管會許可之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證券市場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均應依投資所在地國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辦理,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一)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之利益所訂定,以規範經理公司、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主營業所提供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以供受益人查閱。(二)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三、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無)參、經理公司之職責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經理公司之職責(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