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弘全球台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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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弘全球台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一、基金型態:開放式二、基金種類:股票型三、基本投資方針: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詳細內容請參閱【基金概況】壹、九。四、投資地區:投資國外。本基金投資美國、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亦同時投資國內。五、本基金計價幣別:新台幣六、核准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佰億元整七、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壹拾億個單位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刊印日期:96年07月注意事項:(一)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三)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15至第17頁,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31至第33頁(四)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公開資訊觀測站(newmops.tse.com.tw)或建弘投信()建弘投信獨立經營管理(一)基金經理公司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六號七樓電話:(02)2504-1000網址:發言人:張佑生職稱:資深協理電話:(02)2504-1000電子郵件信箱:nitc@nitc.com.tw(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台灣銀行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58號5樓電話:(02)2361-8030網址:(三)基金國外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美商道富銀行台北分行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7號19樓B電話:(02)2735-1200網址:(四)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38號4樓電話:(02)2718-6888網址:(五)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6號7樓電話:(02)2504-1111網址:(六)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會計師姓名:郭慈容黃秀椿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56號12樓電話:(02)2545-9988網址:(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陳列處所:基金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分送方式:向經理公司索取者,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索取方式: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索取或至下列網址查詢下載:建弘投信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下載,網址:建弘投信()或公開資訊觀測站(newmops.tse.com.tw)。2(封裏)目錄【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一、基金淨發行總面額二、受益權單位總數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四、基金得追加發行五、基金之成立條件六、基金之受益憑證發行日七、基金之存續期間八、投資地區及標的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十、銷售開始日十一、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方式十二、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十三、基金之最低申購價金十四、基金受益權單位買回開始日十五、買回費用十六、買回價格十七、經理費十八、保管費十九、收益分配貳、本基金之性質一、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三、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參、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肆、本基金投資一、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二、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與基金經理人之權限三、基金運用之限制四、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伍、投資風險之揭露陸、收益之分配柒、受益憑證之申購一、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二、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三、受益憑證之交付四、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捌、買回受益憑證3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二、買回價金之計算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四、受益憑證之換發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六、買回撤銷之情形玖、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其計算及繳納方式三、受益人會議壹拾、基金之資訊揭露一、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壹拾壹、基金運用狀況【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壹、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貳、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參、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肆、受益憑證之申購伍、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陸、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柒、基金之資產捌、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玖、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壹拾、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壹拾壹、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壹拾貳、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壹拾參、收益分配壹拾肆、受益憑證之買回壹拾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壹拾陸、經理公司之更換壹拾柒、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壹拾捌、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壹拾玖、本基金之清算貳拾、受益人名簿貳拾壹、受益人會議貳拾貳、通知及公告貳拾參、信託契約之修訂4【本基金經理公司概況】壹、公司簡介貳、公司組織參、關係人揭露肆、營運情形伍、受處罰之情形陸、訴訟或非訟事件【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壹、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貳、受益憑證買回機構【特別記載事項】附錄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附錄二: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附錄三:經理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附錄四: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制式契約對照表5【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一、基金淨發行總面額本基金本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億元,最低為貳億元。二、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壹拾元。四、基金得追加發行本基金募集達本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時,得經金管會核准,追加發行。五、基金之成立條件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自公開募集之首日起三十天內(其中前十天為承銷期間)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即新台幣貳億元,經經理公司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報備並經核准備查之日為本基金成立日。六、基金之受益憑證發行日經理公司於成立日起三十日內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七、基金之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即為屆滿。八、投資地區及標的(一)本基金得投資下列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中華民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上市受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二)在美國、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泰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債券(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海外存託憑證;但在香港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者除外。(三)除大陸地區或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債券外,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或史丹普公司(Standard&Poor'sCorp)評等為A級以上於美國、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泰國交易之債券。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且不得超過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投資於台商企業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6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惟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經理公司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俟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本項規定之投資比例。(一)本項所指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係指︰(1)中華民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上市受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2)在美國、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泰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債券(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海外存託憑證;但在香港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者除外。(3)除大陸地區或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債券外,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或史丹普公司(Standard&Poor'sCorp)評等為A級以上於美國、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泰國交易之債券。(二)本項所指台商企業,係指︰(1)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所成立之公司;(2)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所成立之公司在外國轉投資且持股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3)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所成立之公司在外國之從屬公司所轉投資且持股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所謂從屬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規定;(4)發行公司之董、監事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五之股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三)本項所指特殊情形,係指台灣發生戰爭、暴動、天然災害或本基金所投資之任三個投資所在地國中,本基金投資之所有證券交易市場所發佈之股價指數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1)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十五(15%),或跌幅超過百分之十(10%)(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三十(30%),或跌幅超過百分之二十(20%);十、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87年3月3日起開始募集銷售,募集期間之前十日為本基金之承銷期間。十一、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於承銷期間為募集期間前十日&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及委託各銷售機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末頁)共同承銷,其後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銷售方式為之。十二、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7(一)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二)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之翌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銷售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二。申購手續費依以下標準計收︰申購金額銷售費率未滿新台幣100萬元0.3%~1.6%新台幣100元(含)~500萬元0.3%~1.2%新台幣500萬元(含)以上0%~0.8%備註︰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級距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費率。十三、基金之最低申購價金本基金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整。前開期間之後,除經理公司同意外,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十四、基金受益權單位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及雙方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個單位者,不得請求部分買回。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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