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基金发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本契约印刷时间:2003年6月·3-2·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3-3·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3-4·释义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契约、《基金契约》: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本《基金契约》所设立的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发行公告: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发起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基金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指公历日月:指公历月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认购: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3-6·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及基金契约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明文件,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不可抗力: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3-7·第二部分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发起人(一)基金发起人简况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法定代表人:金建栋成立时间:2003年4月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亿元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基金;(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2)遵守《基金契约》;(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3-8·二、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法定代表人:金建栋成立时间:2003年4月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亿元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本基金资产;(2)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3)销售基金单位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4)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5)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8)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3-9·(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1)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1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2)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3-10·(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三、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概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3-11·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2)依本《基金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