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会计报表审计(以下简称:审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均遵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选聘。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三)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四)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和邀请选聘方式:(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如下:1、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共同对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及筛选,认真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并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审计委员会;2、审计委员会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4、公司股东大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方可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第四章续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二条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期审计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审计进度情况、沟通交流情况、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三条公司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四十五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辞聘的,应提前四十五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第十六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第十七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五章监督及处罚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对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评估,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二)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理;(三)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第二十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报告审核事项之外,公司单独聘用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