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协议书范本【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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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协议书范本【汇集4篇】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信,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则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一双方职责甲方职责:1.甲方负责货物抵达越南进口清关,原材料入甲方工厂。2.甲方提供越南加工生产的场地,设备,工人,技术的管理。3.甲方要保证颗粒出口到中国的所有手续齐全。乙方职责:1.乙方负责国外货物采购的付款。2.越南和中国进口清关费的垫付。3.乙方资金的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4.在货款回收及时的前提下,乙方要保证甲方在越南的正常生产。双方职责:1.双方在达成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共同采购原材料。如采购的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由采购方承担损失。2.双方在达成价格一致的情况下,双方有权销售颗粒。货款回收应入乙方账户。甲乙双方不得在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出售颗粒。二费用确认1.越南加工成本RMB1250/吨包括越南工厂生产的所有费用,越南颗粒出口装运到中国,原产地证RMB250/吨,越南进口清关费根据当地的市场行情实报实销,以上费用自协议签定起生效。2.颗粒进口清关要根据海关每个月进口关税现价,报关查验,进口杂费,陆运费实报实销,清关代理费RMB800/柜。3.甲乙双方利润分配50%,颗粒出售开具发票,根据发票金额的利润比例分配。三其他约定事项1.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进行仲裁或者诉讼。2.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3.本协议有效期: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章或公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签约日期:治安调解协议书范本篇【第一篇】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治安调解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二、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三、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四、必须当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五、治安调解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调解的“四宜四不宜”:一、宜解不宜结;二、宜和不宜激;三、宜缓不宜急;四、宜宽不宜严.治安调解的原则应注意两点:一是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经过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二、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治安调解的程序在实际工作中,民警在治安调解时,必须注意:(1)在调解前,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以取得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2)是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3)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进行法律宣传。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及调解未达成协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等。(4)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和意见。(5)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6)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协议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第七条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第八条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第九条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第十一条《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三条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第十五条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治安调解协议书范本(篇【第二篇】赔偿权利人(甲方):xxx,x,x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xxx村四组。系xxx之妻。xx:x,x族,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xxx河村四组,系xxx长女。xxx:x,x族,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xxxx河村四组,系xxx次女。赔偿义务人(乙方):xx县xxx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20xx年x月xx日晚xx时左右,xxx在xxx有限责任公司(xx一号矿)井下作业中不幸遇难。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间本着公平、合理、自愿、合法的原则,就死亡赔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死亡赔偿金、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及该死亡纠纷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合计63万元(大写:陆拾叁万元整)。二,甲方在签订该协议后于当日先行支付53万元整,剩余10万元在xxx安葬入土后当日即行支付。(该10万元由乙方在签订协议时先行交付给xx河村主任xxx保管,xxx入土后由xxx转帐到xxx帐户上)。三,协议约定是双方在清醒意识下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开始履行后,甲方不得再向乙方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和主张,自愿放弃协议以外的其他一切补偿请求。四,甲方一致同意所有赔偿款采取银行转账支付,由乙方存入到xxx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五,乙方只负责履行赔偿款的支付,甲方权利人之间的分配和继承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六,该协议一式5份,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各持一份,巡检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七,该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赔偿权利人(甲方):赔偿义务人(乙方):协议签订见证人: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8月17日治安调解协议书范本篇【第三篇】受害人:彭跃进,男,19xx年5月7日生,20xx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戴秋风,女,19xx年4月25日生,20xx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法定代理人:彭娟,女,19xx年8月25日生,系以上两位受害人之女。彭敏,男,19xx年3月21日生,系以上两位受害人之子。肇事人:郭先刚,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x村。法定代理人:李淑先,女,1953年7月16日生,系肇事人之母。肇事人郭先刚在20xx年xx月xx日晚九点左右对彭跃进,戴秋风及孙子三人所驾的两轮摩托进行相撞,造成彭跃进、戴秋风俩人死亡。现肇事人郭先刚被关在押,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在镇政府多次主持调解下就人身死亡赔偿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现双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一、肇事人郭先刚对受害人彭跃进、戴秋风的死亡赔偿所有各项损失费贰拾陆万元(其中含车辆交强险赔偿11万,郭先刚交付现金壹拾伍万元)。郭先刚在彭家办丧事时已赔偿了人民币叁万元,余下壹拾贰万元在签本协议时已经付清。二、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后,受害人的子女表示对肇事人郭先刚予以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在对郭先刚作出刑事判决时予以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并由彭娟、彭敏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谅解书。三、镇党委、政府考虑受害方家庭条件及其特殊,由镇政府出面,衔接相关部门解决陆万元(即不再从交强险中扣除县已垫付的陆万元现金)。四、协议签字后,受害人的子女彭娟、彭敏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讼诉赔偿。五、该协议签字生效,双方放弃,一切再议权力。受害方:xxx肇事方:xxx法定代理人:xxx法定代理人:xxx20xx年xx月xx日治安调解协议书范本篇【第四篇】肇事赔偿方:,身份证号:。所驾车号:受害方:20xx年7月31日21时10分许,肇事方驾驶“云A666G7”号轿车停放在柏果金雷宾馆B楼西南面的坡上,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滑行与受害方敖晶停放在金雷宾馆B楼旁边的'“云D777KA”相撞,造成敖晶的“云D777KA”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盘县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现场勘察,于20xx年7月31日以“第520222820xx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桂俊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敖晶无责任”。现经柏果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就相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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