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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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2年2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课件使用说明本课件根据2011年12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小企业会计准则》全国师资培训班授课内容、相关资料、授课教师为满足培训需要制作。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教师使用课件,使用本课件时还应当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根据培训对象做相应调整。使用课件,请使用Office2007版。3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和过程(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税收征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健全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制度基础。4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路和原则(一)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二)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三)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5三、新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五大变化(一)在资产方面1.对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2.对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成本(购买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对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不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6第一讲总则和附则3.对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再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而是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7第一讲总则和附则(二)负债方面1.对小企业的负债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2.扩大了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3.对小企业借款利息不再要求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8第一讲总则和附则(三)所有者权益法方面1.新准则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范围仅为资本溢价。2.取消了法定公益金。9(四)收入方面1.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2.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3.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10(五)财务报表方面1.新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简化。2.取消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3.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1)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4个组成部分。11(2)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3)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无需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此外,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大为减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4)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13一、本准则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14一、本准则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第一条)(一)促进小企业创新发展(二)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三)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四)和国际准则趋同制定目的15一、本准则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第一条)(一)公司法(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小企业促进法(四)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法律依据16二、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17二、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具体:(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二)经营规模较小(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18三、小企业在执行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关系方面的规定(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19三、小企业在执行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关系方面的规定(第三条)(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20第一讲总则和附则(五)执行原则1.自由选择2.单项标准3.以一贯之4.从高不就低21四、由本准则转换为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2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23一、对微型企业执行本准则的要求(第八十九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24二:本准则的实施时间(第九十条)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注意:(一)实施时间:鼓励提前执行。(二)新旧转换的规定总体思想:简化处理25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讲资产(一)26第二讲资产(一)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四十四条共40条第一节流动资产共9条第二节长期资产共11条第三节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共11条第四节无形资产共5条第五节长期待摊费用共2条27第二讲资产(一)第一部分资产的定义与计量(第五条至第六条)28第二讲资产(一)一、资产的定义及分类(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性资产与非流动性资产29第二讲资产(一)二、资产的计量属性(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关于减值:1.取得资产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2.持有期间,增值减值不调整,3.发生损失时,第10、15、21、26、34、42规定执行。4.与86条结合运用。注解:1.与税法协调,尽可能据实发生,据实扣除。2.来自于实践,如坏账存货减值执行中不理想。30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资产发生减值,要求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等计提减值准备,以反映其实际价值,《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要求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计提减值准备。31为什么不计提减值准备1、要与税法协调,税法要求据实列支发生2、资产减值准备成为企业粉饰财务报表的工具3、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要求高32第二讲资产(一)第二部分流动资产(第七条至第十五条)33第二讲资产(一)一、流动资产的定义和构成(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或者超过一年的一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者耗用的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产、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备用金在应在“其他货币资金中”核算”,发现有企业备用金提坏账。34第二讲资产(一)二、短期投资的定义及会计处理(一)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相对于长期债券投资有三个特点:1.投资目的很明确2.投资时间比较短3.投资品种易变现35第二讲资产(一)(二)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1.取得短期投资2.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息3.出售短期投资36第二讲资产(一)(二)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1.取得短期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符合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本准则中的“相关税费”统一指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各种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手续费、佣金等。37第二讲资产(一)(二)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2.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息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38第二讲资产(一)3.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39第二讲资产(一)三、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第九条至第十条)(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定义和构成(第九条)1.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2.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40注意1、预付账款有:预付货款、预付租金以及外包工程的工程款2、商业汇票贴现有无追索权3、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41第二讲资产(一)(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及会计处理(第十条)1.坏账损失确认的时点2.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6个条件)实际发生时42第二讲资产(一)(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3第二讲资产(一)(三)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四)注意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注解:1.小企业应当注意平时的资料整理2.没有“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计入“管理费用”,也没有“坏账准备”过渡。3.与税法协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25号22-24条。4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45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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