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税制评价及税源变动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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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税制评价及税源变动预测我国证券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及现状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流通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2年,以海外投资者为发行对象的B股上市,1993年,国内上市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随后又有公司在美国、新加坡上市。十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大到,迅速发展。截止2000年10月底,深沪两市接近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化率水平。但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证券比率超过100%的平均水平,这正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深圳市证券市场税收收入的综合分析我国证券市场产生的税收,从广义上说,可按纳税主体分为由交易所、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三方缴纳的税收;从狭义上说,就是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交易印花税和个人在证券交易中取得股息、红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水涨船高,我国证券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向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缴纳的税收连年攀升。(一)深交所及证券公司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交易所本身并不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只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各项服务,并收取各项费用,包括向证券公司收取的经手费(成交金额O.1465%)、席位管理年费(每年30000元)及向上市公司收取的上市初费(—次性30000元)、上市月费(每月500一2500元),以上收入须缴纳营业税。而向证券公司收取的席位费则作“实收资本”处理。与其他产业相比,证券公司具有明显的高收入、低成本、高效益的优势,证券公司的收入利润率相对其他行业而言非常高,而经营风险非常低。通过证券市场推动国有企业的资产并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已越来越成为包括广大证券公司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识。一旦市场交投活跃,最大的受惠者就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缴纳的地方税收主要由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构成,其中个人所得税又包括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和扣缴返还客户手续费个人所得税两部分。(二)深交所缴纳的印花税。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1至1O月易印花税收入大幅度增长,达416亿元,是1999年全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245亿元的170%,占全国同期税收收入的3.9%。虽然印花税的地方分成比例逐年下调,由最初的五五分成到2000年10月的91:9,但随着每年成交量的不断放大,地方分成收入也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下表为深交所历年向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三)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截止2000年1O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公司中,共有167家深圳公司发行A股,27家深圳公司发行B股,另有基金管理公司6家。上市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及经营的需要而制定分红派息方案,并根据方案从税后利润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对股东的回报。按现税法,股息、红利的派发实行源泉扣税,个人的股息所得由上市公司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目前,股息个人所得税占总体税收的比例不大,原因在于除了亏损企业外,相当一部分的盈利企业以高比例送、配股代替了派现,而且随着股本的扩张,利润反而不断稀释。现行证券市场税制的弊端及改革设想经过十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且正在不断地发展扩张,不断地走向成熟,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及监管措施也在逐步完善。但在税制方面,我国还在沿用十年前证券市场成立初期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当今中国,其弊端已经逐渐显露,如何优化税制应尽快进入议事日程。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应形成以所得税为主、证券交易税为辅的模式,并逐渐取消证券交易税。(一)印花税税率下调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为A股4‰,B股3‰。随着行情的向好,成交量的不断放大,印花税增幅在近年的税收增幅中名列前茅,为国家增加了大量财政收入。国内媒体也非常热衷于报道印花税的增收情况。另一方面,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新加坡已于今年6月30曰开始废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香港则宣布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率减低10%伦敦证券交易中心也要求政府取消现行的5%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伦敦证券交易中心的研究报告提到,取消证券交易5‰的印花税可能使股价上扬5%,证券交易大幅上升4%。在我国即将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必然不断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下调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印花税是对合同、书据等应税凭证课征的税种,而证券交易已经完全实现无纸化,按成交量征收印花税有点“名不正言不顺”,而且买卖双方都承受等同的税负,不利于抑制我国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现象,必须用一个更适合的税种来取代。(二)以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证券交易税是按证券成交金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时曾准备开征,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搁置。证券交易税在计税依据上虽然与印花税一样,都是证券成交金额,但其具体的征税对象却有所不同。由于目前我国证券二级市场上实行T+1的交易制度,交易相对许多发达国家显得较为频繁。不少大机构采取散播不实消息,拉升或打压股价、短线炒作的方式,使一些中小投资者盲目跟风,投机气氛甚浓,人为造成二级市场的大幅波动,这与创建健康的市场机制是极为不协调的。而开征证券交易税正可以通过税收调控来抑制这种过分投机行为,具体的操作设想包括以下几方面:1.为鼓励长线投资,抑制频繁买卖的短线投机行为,证券交易税应采取对证券出让方课征,受让方免税的方式。2.目前印花税的课税范围仅限于二级市场,而对一级市场及场外交易(包括转赠、继承等)环节未实行课税,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因此,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后,其课税范围应扩大到发行环节和场外环节。3.目前的印花税仅对股票交易开征,从公平税负的原则出发,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应扩大到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及国债回购的交易。4.在税率制定方面,印花税并非我国税收的主要构成部分,它只是很多国家在证券市场成长期普遍采取的税种。即使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后,也将是一种过渡形式的税种,其最终也应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张,不断成熟而废止。因此,税率设置宜从低,按我国目前印花税的税负及减税的趋势,税率应高置在3%左右,A、B股实行统一税率。综上所述,证券交易税虽然扩大了征税的范围,但相对印花税而言,却降低了税率,将会刺激成交量大幅增加,同时也是更为公平、更符合我国证券市场运作的税种。现阶段,我国对证券交易行为课征的税收还不适宜完全取消,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可以不设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是因为他们对证券市场的税收调控是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主。(三)改变对资本收益的征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股息、红利作为个人应税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缴。这是我国目前对证券市场资本收益的课税规定。这里的资本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被投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红利。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仅对个人投资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公司债券及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除国库券利息免税外,对资本收益普遍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与必然趋势。另外,上市公司派发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税法规定上市公司须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对同一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英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英国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受税收抵免的优惠,抵免额相当于该公司就这部分利润所支付的预付公司税;美国税法规定,从其他美国公司分得的股息,可扣除70%计税。对税后利润实行再征税,与税法的设计初衷是相抵触的,我国也应尽快制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的免税额,最终应实行对资本收益免税,转而对资本所得征税。(四)适当时候对个人资本所得征税。这里的资本所得,是指因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而取得的所得,即证券投资所得,相当于外国税法中的资本利得。对证券投资所得征税,在税制设置上来说是最为公平、合理的,它消除了对资本收益征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又避免了税收流失。外国证券市场的资本利得税通常划分为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对短期资本利得实行全额征税或制定较高的税率,而对长期利得则实行减成征收或制定较低的税率,这完全是从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从而稳定证券市场的角度来考虑的。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资本利得税,如美国、日本、巴西和泰国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证券交易中取得的净收益应并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净亏损则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利润及其他业务利润弥补。我国目前仅对企业的证券投资所得征收所得税,而对个人从事证券买卖取得的投资所得却末开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尚未成熟,还不适宜开征影响面很大的个人所得税这个角度来考虑的。从税种比例来看,我国的税收构成中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只占总体税收的7—8%,这与很多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例有着巨大的差别,北欧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甚至占了总体税收的90%以上。相比之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很广阔的征税空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扩张,对个人投资所得税应尽快立法,并在适当的时候开征。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按持有有价证券的时间长短,作为区分长、短期证券投资所得的界限,并制定不同档次的税率,按累进税率征税;对卖出不同时期买入的同一品种的证券,在计算所得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在纳税期限上,可实行由证券公司按季扣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对于年终未卖出的证券,其买入成本可结转到下一年度核算。当然,对个人投资所得征税期内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这正好会促使人们更理性地去投资,减少短期炒作行为,赚取更大的利润。另外,现阶段不少企业的经营活动主次不分,摒弃主营业务,用巨额自有资金从事证券买卖的高风险活动。一些企业出现严重投资亏损,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有鉴于此,对企业买卖证券的亏损应实行有限弥补,即规定只能用当年的证券投资收益来弥补,当年未能弥补完的可在下一年度进行弥补,并规定弥补年限(例如5年),超过弥补年限的一律不予继续弥补。这样,就可以通过税收调控手段来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税制的改革应针对过度投机行为实行较重税负,而对长线投资行为实行轻税负,一方面应符合现行市场的运作模式,另一方面更应从引导市场逐渐走向规范化的方向去考虑,因此,证券税制还需经过若干次的变革,包括征税范围、征税环节及税率的变动,从而使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规范化。未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变数(一)加入WTO我国证券市场应采取的应对措施。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我国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终将面临着巨大的冲击波,我们必须尽快制定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包括允许国有股份批上市,在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基础上,实现A、B股的合并,消除同资不同股、同股不同利的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外资入市,包括成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的投资基金;扩大金融商品范围,例如开办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为投资者提供及时锁定风险,住宅按揭证券化等等。(二)开设创业板市场。我国即将开设创业板市场,其目的是为高科技或具有较高成长性的公司提供融资渠道,并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质的飞跃。未来证券市场税源变动及其影响(一)证券公司税收前景看好。加入WTO以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具备国际竞争能力。且允许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将给国内证券公司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手段,对提高竞争能力大有裨益。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将成为证券交易的重要方式。据业内人事测算,开展网上交易,证券公司的经营费用只是传统交易的四分之一,随着金融商品范围的不断扩大,证券公司的利润率将大大提高,由此而产生的税收也将大量增加。(二)创业板将带来证券行业及相关行业税收的高速增长。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为中国证券市场引进了竞争机制,总的看来,短期内肯定会分流主板市场的资金,因为创业板的波动大,对于投机资金会有较大的吸引力,当主板市场的获利空间缩小后,投机资金可能会进入创业板市场。但创业板市场对主板市场的资金分流作用应是相对的,主要原因是创业板市场容量暂时不会很大,对于资金的需求不会太多。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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