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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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5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5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1(一)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主要表现11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难处理。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主动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倾听人民群众心声,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坚持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治安管理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些征地拆迁、建厂和拖欠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因补偿不到位、不按时发工资福利等问题群众有意见,集体上访或围堵工地大门。地方政府为确保当地安全稳定和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常常要求公安机关出动警力维护秩序。民警一方面要劝解、驱散群众维护秩序,另一方面要听取群众心声、维护群众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两种行为有互相矛盾的成份,民警处于两难境地。21服从地方党政领导和执行法律法规有冲突难作为。群众采取平和的方式集体上访表达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的领导出面解决问题;而相关单位领导回避、不出面解决,却要求公安机关出面对群众强行驱散劝回或采取强制措施。如果采取强制措施,首先是引起了群众与政府和警察的对立,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更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同时还违背了《宪法》、制引发的22起,约占6%;因执法问题引起的8起,约占2%;对政策不满引起的7起,约占2%;其他问题引起的116起,约占26%。有时不该出警、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出面就能解决的事,而相关单位部门不重视,不认真解决;若发生群体性事件,少数政府领导动辄将警力摆到第一线。而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不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却担当了平息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力,成了政府要求与民众诉求之间的“夹心饼干”。事件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机关没有把维护稳定工作做好,不加分析地把责任归咎于公安机关,进而认为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机关的事。一旦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轻易把公安机关推到群众的对立面,由此造成许多负面影响。有的把公安机关当做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万金油,有事就找公安机关,稍微平息事态便万事大吉,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忽视《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31地方领导的要求和期望与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规定不一致时难处理。群体性事件大部分是由群众利益受损引发的。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1月至10月,陕西省西安市共发生群体性事件452起。其中因工资福利待遇引起的117起,约占25%;因征地搬迁引起的74起,约占16%;因民间纠纷引起的65起,约占12%;股票和集资问题引起的43起,约占11%;企业改话,不敢说话。2008年5月,某县委书记为了阻止群众请愿,四次当街下跪,手足无措窘态百出;贵州“瓮安事件”中,瓮安县委书记、县长躲避群众,不到现场;甘肃“陇南事件”中,群众再三要求见市委领导,市委领导避而不见;陕西省某建材厂因拆迁安置问题群众有意见,而涉事单位没有及时出面解决,导致一个月内群众将长安南路三森段堵塞多达9次。西安某机械厂职工多次向厂领导反映改制后职工安置和工资福利问题,厂领导只是敷衍、推诿,不向群众做详细解释,职工代表去西安该机械厂上级主管机关上访没有领导接待,2009年4月27日至29日连续三天该机械厂100余名职工将家属院门前道路封堵,等等。21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影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有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初期涉事单位不重视,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采取等、靠、拖、躲、哄、压等办法,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有的上访群众由于长时间无人问津,或得不到确切的答复,导致反复上访、长期上访、集体上访甚至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浪费了大量的警力资源,造成警民关系、干群关系紧张,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使政府的公信力、凝聚力下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17?隐患的存在,一旦事件再次爆发,公安机关又一次陷入矛盾冲突之中。(二)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危害11不利于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型政府建设,助长一些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我国政府长期充当全能政府,依法管理不力。经济利益受损的群众深谙“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信访不信法”的管理逻辑,加之少数干部和部门平时不依法行政,权大、“于法,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一旦发生纠纷,一些干部不会与群众对话,说不上公安研究2010年第4期(总第186期)定、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群众的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若等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再解决问题,或事件发生后首先将公安机关推到一线,而不是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出面解决问题,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后,要求涉事单位出面解决问题,而涉事单位不能按时到达或不到达现场解决问题,这样增加了群众利益受损的时间,增加了政府解决问题的成本,也无形中给群众造成“群体性治安事件是维权最好途径”的误区。31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增加了解决问题的成本。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根本出路在于调整好二、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成因分析(一)法制不健全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首要原因目前,国家没有从法律法规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职责,只有以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为依据。而公安部规定对公安机关有约束力,对政府其它部门没有约束力。因此,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政府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到达现场,而没有要求涉事单位首先到达现场。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根本出路在于涉事单位要解决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而涉事单位又不按时到达现场,结果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公安机关由配角变成主角,常常在演独角戏。例如,2009年7月27日,西安市某局部分职工因退休后的待遇问题到省政府上访,民警将上访群众劝到信访接待大厅后,通知涉事单位领导到达现场处理问题。由于属地和属事部门的领导不到达现场,导致群众情绪激动,走出信访大厅,围攻省政府大门。(二)思想观念落后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深层次原因在传统统治型向公共治理型社会转型期,一些地方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待群众维权观念落后、方法简单,更多的是借助于传统社会统治模式强力摆平。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地方政府派公安机关强力介入,使公安机关成为矛盾和冲突的当事一方,导致与群众直接对抗,失去了本来具有的缓冲空间,各方都没有调和的余地。由于政府垄断强力资源足够强势,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摆平固然不难,但付出了巨大的成本,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越来越失去尊严和权威,使干群关系、警民关系越来越紧张。(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体制原因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参与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而缺乏有效的监督。缺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就是再多再好也难以执行。目前,对公安机关监督的途径一是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二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前者的监督可以通过系统内部的领导和督察的调控来减少错误,但由于利益和体制的原因,它始终不是一种可靠的监督。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一样,担负打击犯罪的任务,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两个机关的一致追求,被称为“流水作业”的关系。公安机关是否参与、何时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直接由党委、政府决定,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这样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现实中很难落实。(四)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直接原因行政领导权力是一种具体化的公共权力,这种权力能否从属于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是能否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也是区分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依法行政认识不到位、行动不自觉、执行不认真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差距较大。工作中法律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改革”掩盖违规违法,权力大于法律,政策代替法律,凭传统经验、土政策和长官意志办事,法律让位于特殊情势等现象屡见不鲜,导致法律法规缺乏权威。?18?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法律分析三、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纠正的途径(一)树立正确的稳定观,正确认识稳定与冲突的关系群体性治安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如哄抢官粮、奴隶造反、农民起义以及工业革命后的罢工、罢课、罢市等,都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形态的表现。新中国成立后,群体性治安事件也在不断发生,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有不同的“说法”。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必然引起利益结构的调整,利益结构的调整是引起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根源。因此,我们要重新认识社会稳定问题,冲突和矛盾本身并不是坏事,重要的是我们怎样去应对它,不能谈群体性治安事件色变。通常来说最具有活力的社会,恰恰是充满了抗争。所以,一个成功的社会应该去善于管理冲突,而不是去堵住冲突。维护稳定不是无视和否定矛盾冲突,不是静止不变,不是消极维护秩序,而是将各种矛盾引发的冲突控制在一定秩序之内的有序、动态的稳定,其本身就是对矛盾、冲突有序、动态的解决过程。在科学发展和促进和谐的要求之下,维护稳定工作应该作为一个动态目标,而非刻意追求维持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既定状态。基于此认识,社会转型时期发生一定数量和范围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不代表社会整体不稳定,相反,更应该将其作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常态现象,客观正视积极面对,不能有矛盾和冲突就一定要动用警察来解决。(二)加强立法,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各部门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的责任目前,群体性治安事件面广量大,呈上升趋势;规模不断扩大,表达方式日趋激烈;从众性、效仿性增强;理性与暴力并存,依法维权与非法维权并存,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并存,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据有关方面统计,1993年至2003年,全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加人数由73万增加到703万。2005年上升为81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从2008年以来,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数量及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群体性治安事件涉及到的利益诉求有工人、农民、社会纠纷等各个领域。其中,农民维权占35%,工人维权占30%,市民维权占15%,社会纠纷占10%,社会骚乱和有组织犯罪占5%。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的社会,每一个部门和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为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立法,健全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对法规,从法律上规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问题,让公安机关有更多的警力和精力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与打击犯罪。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2一、群体性事件概述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新旧制度相互影响,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关系、利益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再加上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导致各种矛盾大幅度加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上的部分群体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诉求,临时聚集在一起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行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大致有:1.效仿性效仿性是指群体性事件具有示范和模仿的性质。部分群体性事件在刚开始发生之时,大部分限于少数人或者少数地区,随着事态的升级,影响的扩大,引起周边区域或相关者的心理共鸣。2.反复性由于群体性事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是错综复杂的,涉及到社会各方利益,因此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很不容易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很难一次性彻底解决。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表面上虽然稳住了事态,防止了矛盾激化,但是实质上还是没有妥善解决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矛盾。在这种情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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