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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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实施期间为4年。(二)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资信状况良好;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必须具备独自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配备2台以上计算机和联网设备,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并在河北商务网上公布。(三)补贴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招标确定产品具体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四)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负担。对农民购买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二、工作安排(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省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杨崇勇副省长任组长,省商务厅厅长王志欣、省财政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商务厅副厅长王梅英、省财政厅副厅长郭秀堂、省公安厅副厅长李云隆、省监察厅副长秦博勇、省工商局副局长金洪钧、省质监局副局长张炳明、省地税局焦新华、省国税局总会计师齐建波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设区市、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各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层层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资金发放工作。(二)做好销售企业推荐和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透明的原则,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将实力强、信誉好、农村网络健全的销售企业推荐上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中标销售企业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县域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要引导中标企业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销售网点签订加盟协议。销售网点须持网点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商务部门在接到销售网点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同时准确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表),将销售网点有关申请材料复印件附后,并于当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县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或较低备案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作为不同销售企业的授权网点重复备案。县级商务部门要以县为单位将销售网点备案情况及时上报各设区市商务局确认。各设区市商务局要深入了解情况,统一指导本辖区家电下乡实施工作。(三)组织好家电产品的供应销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搞好中标产品的产销衔接,组织好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对接。要统筹好进度安排,做好区域衔接,防止因不同时间推进而可能导致的跨区域抢购。要督促中标企业加强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搞好产品配送,保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充足,做到不断档、不脱销。中标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供应计划,每月底向省商务厅报送下月供应计划。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统一价格,不得因补贴产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对不履行承诺或违反中标协议的销售企业,省商务厅、财政厅将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对不能保障货源供应或擅自抬高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销售网点,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四)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工作,县(市)、乡(镇)两级财政要成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农民购买者手中。(五)偏远地区的组织实施。张家口、承德两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针对当地实际,研究相应配套措施,保证家电下乡政策能够惠及每一个村。在土地使用、网点建设等方面出台优惠措施,引导中标销售企业加大销售网点开拓力度。鼓励当地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合同,通过加盟等方式销售指定的家电产品。加强与乡村基层组织联系,积极开展农民意愿调查,鼓励农民采取团购、预定等方式购买指定产品,引导企业采取集中配送、流动售货等方式销售家电产品,督促企业强化维修网点、开展巡回服务。扩大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将家电下乡优惠政策宣传到每家农户。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在选定销售网点时,要拟定一个备用网点,一旦选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为了防止家电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如果出现抢购、挤购等情况,销售网点要立即停止销售,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待秩序平稳后再行销售。出现货源断档导致销售中断等情况时,销售网点不准关门停业,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向上级部门紧急报告,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电下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涉及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重视程度,增强工作责任,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建立紧密地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在督促企业做好生产销售的同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组织中标企业抓紧时间完成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宣传计划,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相关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督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农民。(三)落实配套资金。根据资金测算结果,省财政厅提出配套资金落实意见,做好补贴资金计划。预计实际补贴资金数额超过预算的,省财政厅将及早做好补贴资金的落实保障工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动态,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资金落实和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尽快完善计算机、联网等设施,要建立直补资金台帐,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四)严格规范促销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销售企业促销行为的监管,引导企业依法、文明、诚信、安全促销。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搞限时限量促销,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应急处置预案。(五)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销售企业严格控制生产流程,把好产品质量关,不得通过使用次等材料或简化工艺等手段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货真价实。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县、乡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情况,确保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对销售企业及网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商务厅、财政厅将分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市、县两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投诉。附表: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XXX县(市、区)商务局序号销售网点全称销售网点地址中标销售企业经营方式销售产品销售品牌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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