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产品风险等级为较低-2,适合稳健、平衡、增长、进取型投资者。一、概要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20号文《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核准设立,是招商证券推出的第一只债券型大集合产品。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880011)产品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及比例1、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0%-95%;2、股票(含新股)、股票型基金(含ETF)、权证等:0%-20%,其中权证不超过3%;3、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不少于5%;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计划期限不设固定存续期限目标规模推广期3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存续期不设目标规模参与起点人民币5万(含参与费)参与价格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受理日单位净值流动性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之后每个工作日开放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可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推广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二、产品特点-1-1、投资各类债券,追求稳健收益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类资产及现金管理类工具,为投资者谋求稳健的投资收益。2、流动性强本计划在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退出或参与本计划,产品流动性强。三、费用结构管理费1.0%托管费0.2%参与费参与金额(M)推广期存续期M<100万0.6%0.8%100万≤M<500万0.4%0.6%500万≤M<1000万0.2%0.4%M≥1000万1000元/笔1000元/笔退出费持有时间(P)退出费率0年<P≤6个月0.4%6个月<P≤1年0.3%1年<P≤2年0.2%2年<P0业绩报酬当委托人本次退出对应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高于6%(不含),提取该对应份额年化收益率6%以上部分收益的20%四、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为2012年2月13日-2012年3月9日。管理人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但延长后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五、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参与、退出时间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接受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本集合计划在非开放日不得参与和退出,但本计划说明书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2-六、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参与、退出原则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T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集合计划采用“金额参与、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七、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参与、退出方式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和方式进行。委托人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开放日内,委托人可以在原推广机构柜台系统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或登录原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八、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参与、退出的确认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参与和退出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九、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参与和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委托人参与(T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参与成功,T+2日内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退出款项的划拨自T+5个工作日内完成。十、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和参与的最低金额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且已经-3-是管理人自身或者推广机构的客户。参与金额的限制:在推广期以及开放日内,委托人可多次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单个客户在某一推广机构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参与费)。十一、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主办人曾琦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2004年加盟招商证券,历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设计经理,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现为“智远稳健4号”投资经理,曾任“智远稳健1号”投资经理、“现金牛”投资团队成员。长期负责稳健类产品投资,历史业绩优异。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4-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重要提示1、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11】1520号)。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2、本集合计划是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或“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公司”),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5-托管人保证尽职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4、本集合计划将自2012年2月13日-2012年3月9日,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证券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推广网点”)公开推广。5、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本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超过1亿元(含),且委托人人数超过2人(含),则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6、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7、根据监管要求,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须与所参与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根据招商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风险评价体系,本集合计划产品风险等级为“较低-2”,适合“稳健型、平衡型、增长型、进取型”类型投资者参与。8、投资者欲参与本集合计划,需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推广网点为投资者办理账户开户及参与申请,如投资者开户未能成功则可导致参与申请失败。9、除法律法规及《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10、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6-11、推广网点每个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包括参与费)。投资者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但参与申请一经受理,则不可以撤销。12、投资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时,按投资者参与金额分段收取手续费,具体费率请参见本公告详细内容。13、推广网点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表示推广网点确实接受了参与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14、本公告仅对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放置于本公司网站()及各推广网点放置的《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15、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65垂询参与事宜。一、本集合计划推广基本情况(一)本集合计划概况1、名称: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4、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二)推广对象-7-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现有的客户,具有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且认同本集合计划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包括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三)推广机构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法定代表人:宫少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城市的91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开户和参与业务:深圳、广州、北京、武汉、天津、上海、苏州、杭州、宁波、南京、扬州、无锡、合肥、珠海、佛山、昆明、成都、济南、长沙、南昌、南宁、桂林、柳州、西安、福州、东莞、哈尔滨、郑州、青岛、沈阳、温州、重庆、兰州、玉林、铜陵、长春、太原、漳州、鞍山、烟台、中山、铜陵、马鞍山、宜昌、株洲、大庆等。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65,或拨打各地区推广网点的咨询电话。网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孔丹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58。网址:(四)本集合计划规模及委托人数限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集合计划《合同》、《说明书》的约定,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为30亿份(含3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1.00元人民币/份);委托人数不少于2人。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管理人对推广机构进行严格的规模限制,最大限度控制超额募集的风险。推广期内,管理人每日将对总参与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集合计划总规模达到30亿份(含),管理人将发出停止参与指令,并在推广机构当日可接受的规模和推广机构当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推广机构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确认有效参与,若加上某一笔参与申请金额后,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或可接受总人数超出了分配限额,则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同时宣布超过预定规模或参与人数上限的认购无效,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超出资金规模上限或超出委托人人数上限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五)推广时间安排根据《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20号)的规定,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在计划说明书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自2012年2月13日-2012年3月9日,本集合计划面向投资者正式推广。一旦参与总金额达到人民币30亿份(含3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9-分)且参与人数不低于2人(含),则推广期提前终止。管理人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六)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采取金额参与的方式。投资者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时需支付参与费,参与费率计算如下:参与金额(M)认购费率M<100万0.6%100万≤M<500万0.4%500万≤M<1000万0.2%M≥10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参与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参与费的计算公式如下:参与费=参与金额×对应的参与费率投资者的参与款在集合计划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集合计划成立时转为委托人的参与份额,利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