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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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意见》(云政办发〔2004〕9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双代管”是指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即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将“资金和账务”都委托乡镇代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的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小组。第二章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四条县农业局是全县村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农经站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组财务管理的领导工作;乡镇成立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乡镇农经部门负责财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财务中心负责村组财务的核算和监督工作;村组负责本村组财务凭证的审批、报账等工作。第六条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财务中心专职财会人员3—7人,并为财务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计算机及财务软件)。第七条乡镇财务中心主要职责(一)按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管理好各村、组的财务;(二)按有关规定管理好村、组的银行存款和现金;(三)按时向村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信息;(四)负责收据的管理工作;(五)负责指导村组按时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六)指导村组财务人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七)做好各类财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八)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第八条村组配备报账员,报账员的调整应当报乡镇财务中心备案。第九条村(居)委会设财务负责人和报账员,财务负责人由村(居)委会主任担任,村(居)委会报账员原则上由村(居)委会文书兼任;村(居)民小组报账员由村(居)民小组长兼任。第十条村组报账员及乡镇财务中心会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过培训取得农经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一条村财务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把好资金审批关;(三)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四)督促报账员及时向财务中心结报,并不定期地对本村组财务进行检查;(五)年初拟订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按方案开展村级经济活动。年终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六)做好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回收各种应收款、暂付款、承包款和待结算资金;(八)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的监督。第十二条村、组报账员主要职责(一)负责备用金管理及资金收付,做好现金、银行存款的日记账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余额;(二)及时整理收付款票据,向财务中心报账;(三)登记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登记和债权债务结算;(四)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五)负责收据的使用、保管。(六)小组报账员在年终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时对小组的收支情况向村民公布及说明。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一节财务预决算制度第十三条村组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编制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终决算收益的比例为:40%提取公积金,30%提取公益金,20%提取福利费,其他占10%。第十四条财务预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临时发生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第十五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六条年初预算方案由村组提出,上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财务中心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应当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第十七条村财务负责人应当在预算确定的范围内,根据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把好财务支出的审批关。第二节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村组货币资金一律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不得代收各种款项。村组现金收入,应当于收款当日送存财务中心在银行或信用社的专户,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天。第十九条财务中心代管的村组资金属集体资金,不得与财政资金相混淆,应当由财务中心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专户进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代交代扣各种费用和侵占集体资金。第二十条财务中心在银行或信用社统一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一个专户,不准多头开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取消存折户。第二十一条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擅自出借公款,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为个人和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村级备用金最高限额为2000元,组级备用金最高限额为500元。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进行转账结算。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空白支票、统一收据、有价证券由村(居)委会报账员保管;村组报账员、村财务负责人、乡镇财务中心会计的银行印鉴分别各自管理。第二十四条非正规收款收据不得入账。第二十五条乡镇财务中心在每次结报核算后,应对村组报账员的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并于每季度末对村组报账员的货币资金进行盘点。第三节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村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第二十七条村组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应按年(或季、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第二十八条村组每年末要盘点库存物资,核对账簿,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四节财务审批制度第二十九条村财务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支笔”(审批限额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审批;超过限额或权限的开支,金额较小的,由村“两委”负责人同时审批;金额较大的,由村“两委”班子成员集体审批;对于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由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审批。财务支出应当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财务负责人方可审批。第三十条村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同时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会议纪要、合同、工程结算资料等。第三十一条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统一拨付乡镇农经部门,村组干部工资、办公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核定后,交由财务中心兑现。第三十二条村组干部(包括报账员)报酬,除财政补助资金外,奖金、误工补贴的确定,由乡镇根据各村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财务中心备案。第三十三条村组应规范学习考察活动的管理,严格控制人数和费用。禁止借学习考察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确需用村组集体资金组织人员旅游的,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经镇人民政府备案。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制,按规定及时报销(具体细则由各乡镇村制定)。严格控制包、租车。确需包、租车的,须经村“两委”班子同意,并取得原始凭证,注明出车日期、用途、路线等。第三十四条村组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州县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第三十五条村组捐赠款物,应当经村“两委”班子会议通过,不得由个别村组干部擅自决定。第五节收支结报制度第三十六条村组的经济业务收支,应当于每月底到财务中心报账。边远、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组,可在经济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财务中心报账。第三十七条因公外出确需预领现金的,须经村“两委”班子主要领导批准;村财务负责人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的,须由村另一主要领导审批,组报账员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的,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村、组出差人员公务完毕返回后,在15天内应当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第六节收据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村组所有收入一律使用“宾川县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收款。第三十九条统一收据的领用、核销实行专簿登记制度。统一收据由村组报账员向财务中心领取,每次限领一本,使用完毕,将存根交财务中心核销归档后方可再领新本。领用的统一收据由村组报账员妥善保管、使用。严禁多人保管、使用。收据不得出借、不得遗失。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第四十条统一收据应当保持整本连号,按时间顺序先后开具。收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交财务中心核销。第七节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荒坡、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的出租、拍卖、转让,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村组涉及土地征用的,应建立土地征用台账,据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包括面积、四至、时间、征用单位和征用用途)。村集体所有的山塘、河流等资源性资产的征用也要据实登记。第四十二条土地征用费专户储存。严格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严禁用于招待、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征用费的列支,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政府备案。第四十三条机动地承包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要经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批准,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第八节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村组各类建设项目及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等,应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第四十五条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第四十六条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以及一定额度以上的集体采购等,应当由乡镇组织公开招投标。第四十七条工程项目的计划和概算,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第四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以及一定额度以上的集体采购等,要及时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当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同时提交一份给财务中心备案。财务中心应根据工程合同、结算表和竣工验收报告,凭正式发票入账。第九节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财务中心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布。第五十条财务中心要按“一村一柜”要求设立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电算化会计档案要定期备份,重要会计档案应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地点,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工作。第五十一条村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承包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及其他会计档案等。第十节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村组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对原产生的债权债务,应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据实登记。第五十三条财务中心建账时,应对各村组的债权债务,按其类别、用途、发生的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进行详实的登记入账。第五十四条严禁村组以任何名义为个人和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严禁举新债或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举新债用于村组办公支出等非生产性开支。第四章财务监督责任第一节审批报销监督第五十五条村财务审批人应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不得审批。第五十六条报账员应凭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的有效凭据付款,手续不齐的不得支付。第二节民主理财监督第五十七条村组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建立民主理财组织。村组民主理财小组人数一般为3至5人,在村组班子换届时,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可连选连任。村组班子成员及其亲属和村组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第五十八条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的库存或使用情况;受多数村民之托审核有关账目或向有关部门查询专项拨款情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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