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文件尤政文〔2011〕411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第三期和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尤溪县第三期和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2—尤溪县第三期和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购对象及条件(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满三年的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2、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居民申购人上年度家庭收入总和应低于4万元(含本数);3、申购人在县城区(具体是东到大儒名城,西到西城七口街桥头范围)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包括杂物间)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的住房困难户。(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购对象,如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申报:—3—1、申购对象与父母或直系亲属等3户以上(含本数)同住一套房子、同属一本户口簿、无其他住房且结婚满一年的,其中一户可按无房户条件申购(特指住房困难户,只能申报1户)。2、在本县购买增容户口的,且户口寄在城区亲戚朋友家庭户籍的可单独申报。(三)申购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1、至申报之日止三周年内,在二级市场出售过自有住房或者商业用房的。2、至申报之日止,夫妻(包括离异)一方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政策待遇的。3、至申报之日止,夫妻离异未满三年的。4、2000年以后,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政府已安置或已领取经济补偿的。5、购买商品住房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6、虽无住房,但已购买商业等其它用房的。7、父母住房(指城区单元式住房)面积超200平方米以上的,其子女不得申报(不论户口是否同在一本户口簿)。8、申购对象未婚的,男性未满30周岁,女性未满28周岁的。9、申购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10、购买商品房、移民配增容户口的,其他寄户的。11、拥有个人私家车辆(营运除外)及大型工程车的。—4—12、在工商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二、销售管理(一)资格审定和购房对象确定具体方法:各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对申购人资格进行初审、公示确认后,报县房改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入围对象。县房改办依据房源套数与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乡镇政府、各机关,再由各乡镇政府、各机关根据入围对象组织抽签或摇球方式确定购房对象,最后上报县房改办。(二)选房办法具体方法:选房对象先进行抽签选择顺序号,再依据顺序号由购房对象选定房号。三、申报程序(一)城区社区居民申购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核,并在本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由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后,将个人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城关镇,再由城关镇政府按分配套数确定申购人。(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小学,各基层所、站)以及所在乡镇的居民向乡镇政府申报,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核申购人材料,并在本乡镇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再由所在乡镇政府按分配套数确定申购人。—5—(三)县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申购人向所在单位申报。申购人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的,以男方为申购人,并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由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将个人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县房改办。县房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购人工资、住房、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核查,各单位要配合核查组核查工作,最后由县房改办统一确定申购人。乡镇申购人数不足50人的,由县房改办统一安排合并,原则上以人数多的乡镇政府作为主要负责单位,被合并的单位指定一名政府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具体工作。四、审核内容、程序按照“申报审查时严格把关、配售时严格监督、售后严格管理”的原则,采用“二上二下”方法,先由负责单位进行初审,把名单上报县房改办,县房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初审后的申购人进行再审核,审核后将情况书面通知原单位,各单位确定申购人后,再上报县房改办统一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内容的审核。(一)由县房改办负责审核已经购买政策性房改房、集资建房、解困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情况。县房管所负责审核已经抵押登记还未办理产权的商品房以及政策性住房外的所有住房和三周年内在市场交易住房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二)县房改办会同纪检监察、交通、交警、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申购人自有私家车辆、大型工程车及公司注册资金等情况。—6—(三)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申购人的住房、户口、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材料,家庭收入以2011年12月份工资为准。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家庭成员工资证明(包括中央工资、地方工资、绩效工资,固定奖金补贴等);社区居民在企业就业的,由企业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未提供收入证明的家庭成员按照县公布居民收入计算,即城镇居民按照上年度人均年总收入15786元;农村居民按照人均年总收入7112元计入家庭收入。以下人员可以不计算家庭成员收入:20周岁以下青少年、在校学生、服役军人、瘫痪在床病人、高位截肢、双目失明、耳聋(查看残疾证)、非工作单位的50周岁以上的女性与55周岁以上的男性。各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需要,对申购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对,可以入户调查,也可以发函协查。申购人拒绝调查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各单位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购人,并不再将其列入申购资格名单。五、申购材料(一)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购人婚姻状况证明。(三)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四)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提供父母房屋产权和本人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五)增容户口提供原始票据或派出所证明。—7—(六)申购人联系电话与通讯地址(在审核期间,电话与地址联系不上的,取消申购资格)。(七)申购表。六、法律责任与义务经济适用房肩负着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任,事关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群众能否安居乐业的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必须从党性的高度上来认识。在申报过程中,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严把审核审批关,杜绝各环节漏洞。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经举报查实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申购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在资格审核期间被举报的,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经骗取住房的,收回住房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申购人为干部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七、其他事项(一)确定人均住房面积是否低于15平方米,按房产证证载面积除以同一本户口簿直系家庭成员计算。(二)城镇居民户口计算时间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三)关于办理产权、抵押贷款、房屋维修基金、上市交易按照原规定执行。(四)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价格,由县物价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审定的成本价格公布执行。—8—(五)一、二期个人申购材料不再使用。申请三、四期时必须重新按要求填写申购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六)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作为组长,纪检书记为副组长、党委办或政府办主任作为经办人、其他干事配备1-2人。(七)住房套数分配待申购人名单确定后另行发文通知。八、本实施细则由县房改办负责解释九、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城乡建设保障住房管理通知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