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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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sc新《证券法》解读2005年11月swsc修订缘由旧法主导性立法思想:防范风险旧法受到的负面批评:一是过多强调防范风险,限制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比较多;二是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不够,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条文更是无具体实施规定中国资本市场三大根本性问题:一是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二是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较大;三是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情况,对各种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过小,导致各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swsc修订方向中心思想: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指导性原则: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swsc七大思路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五个问题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swsc七大思路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五个问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现货交易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在新法总则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就为积极、稳妥地推出期货、期权等证券衍生品种留下了法律空间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企炒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资金入市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swsc七大思路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新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新法建立了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和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发行人的质量,提高发行透明度,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swsc七大思路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新法吸取了近年来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的经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健全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严格防范风险。-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了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新法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swsc七大思路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新法明确了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规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给投资者(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swsc七大思路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新法明确界定了公开发行行为,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增加了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适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要求,防范经营风险;-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空间,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swsc七大思路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新法在明确国务院证监机构八项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执法措施swsc七大思路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一是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是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四是加大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五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swsc新法基本修改情况新法围绕着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防范市场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做了修改:新证券法共有240条(原214条)新增53条删除27条从公司法中并入的有8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的修改。swsc新法十种利好为金融改革预留空间从根本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杜绝虚假恶意收购造成的股价异动明确证交所一线监管者地位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完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基础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swsc第一章总则一、为金融改革预留空间swsc本章修订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股票证券→所有债券including证券衍生品对分业经营中出现的混业经营给予了法律支撑,也为以后的金融改革预留了空间(第六条)swsc旧法新法原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原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swsc修订的意义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证券法只是作为股票现货交易法的地位,大大拓宽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为今后我国金融改革中出现的混业经营提供了法律的支撑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swsc二、从根本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第二章证券发行swsc本章修订从证券发行六个方面的问题入手将“公开发行”从法理上定义清楚(第十条)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第十一条)完善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或债券应当符合规定条件的门槛以及法定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建立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尚未的发行证券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证券的纠错机制,并规定了保荐人与发行人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证券发行失败限定条件和发行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swsc旧法新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定义公开发行)swsc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新增条款swsc新增条款完善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或债券应当符合规定条件的门槛以及法定程序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由公司法并入,作了修改)(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将所需的最重要的文件上升到法律地位)swsc新增条款完善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或债券应当符合规定条件的门槛以及法定程序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由公司法并入)(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swsc新增条款完善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或债券应当符合规定条件的门槛以及法定程序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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