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讲座主要内容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和主要特点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和主要特点两大关键词规范发展三次审议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四个不相匹配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挥的作用不相匹配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要求不相匹配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要求不相匹配五大焦点问题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二、现货交易三、融资融券四、国企炒股五、银行资金入市六大方面调整对象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投资者保护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法律责任和诉讼机制《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一、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证券市场。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证券公司制度建设,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三、以投资者为本,多管齐下,构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四、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充分吸收国外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五、扩大证券法调整范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券衍生品种。六、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1、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第10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2、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3、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第11条)(1)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2)保荐人的义务(3)保荐人的法律责任e4、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1)删除“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3)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5)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6)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5、建立预披露制度。(第21条)ShenzhenStockExchange(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1、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1)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2)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3)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5)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50条)2、修改上市审核制度,将发行上市两个审核过程分离。(1)发行核准与上市交易审核分离;(2)授权交易所审核证券的上市、暂停交易以及终止上市;(3)股票、可转债的上市实行保荐制度。3、明确规定了证券上市复核制度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4、增加上市前公告的必备条款新法要求发行人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披露在上市前的公告文件中。(第54条)e5、修改暂停上市条件(1)明确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决定股票暂停上市交易;(2)对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达到了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程度;(3)增加了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ShenzhenStockExchange6、修改终止上市条件(1)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将“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1、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1)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2)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3)增加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2、完善禁止“市场操纵”的有关规定(第77条)(1)总结对市场操纵查处的经验,扩大市场操纵的范围,增强相关条款的操作性。(2)新增了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责任。(3)增加操纵市场的行政法律责任。e3、加强对短线交易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的规制(第199条)(1)扩大了规制主体的范围(2)创设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权。(3)规定了公司董事不执行归入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4)规定短线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4、解除了国企炒股的法律限制(第83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1、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69条)(1)无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3)过错责任原则2、增设了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193条)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3、修改并增设以下内容为上市公司临时披露事项(第67条)(1)增加了临时公告的具体披露要求。(2)将“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修改为“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3)将“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修改为“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4)增加了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内容。(5)增加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被宣告无效的内容。(6)增加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容。e(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1、增加收购方式,除要约和协议收购外,增加“其他合法的收购方式”(第85条)。2、增加共同持有概念,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都需履行相关义务。(第86、88条)3、明确界定持股达到30%时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对所有股东,而不是所有股份。(第88条)4、降低股东强制出售条件(第97条)将“股东强制出售权”的条件由原来的“收购人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放宽为“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将豁免要约收购的范围限定为通过协议收购方式。(第96条)6、延长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不得转让股票的时间,从6个月延长为12个月。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第98条)(六)加强投资者保护,完善民事赔偿责任1、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明确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3、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侵犯投资者权益。4、放宽“股东强制出售权”的条件。(七)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为市场发展创新预留了广泛空间1、为多层次市场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第39条)2、放宽对交易所交易限制。(第40条)3、解除金融期货限制。(第42条)4、解除融资融券限制。(第36条)5、解除对T+0交易的限制。(八)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组织地位,赋予更多市场监管权限1、证券交易所重新定位。(第102条)2、审核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3、加强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第115条)4、明确交易即时行情的权属。(第113条)(九)强化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1、取消分类管理模式。2、增设了证券公司的设立标准。3、对证券公司高管增设了积极任职资格。4、加强行政审批。5、加强行政监管。6、加强对客户保证金的监管力度。7、建立强制资料保存制度。8、增加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十)增加行政监管权力,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1、相关场所现场检查;2、现场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4、查阅、复制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和封存交易记录等资料;6、冻结、查封银行账户;7、限制证券买卖;8、市场禁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