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山西省循环经济立法研究姓名:薛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指导教师:易骆之20090420山西省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作者:薛伟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张晓燕循环经济法及其调整方法2009作者通过对山东龙力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的考察和对青岛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以发现的关于循环经济的疑惑切入,展开了对循环经济法的探讨和研究。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这些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发达国家为代表,通过对他们在循环经济立法和研究现状方面的介绍,进而展现了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过程以及阶段成果,从最初的《节约能源法》,到后来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再到2009年新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体现政府和专家学者们对其的高度关注,也同时指出了循环经济法理论尚不完善,我们需要对这个以循环经济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分支形成统一的认识。作者提出,要制定循环经济法,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循环经济法的认识,即只有加强对循环经济和循环经济法的认识才能在未来制定出成熟的循环经济法,二是如何建立成熟的循环经济法并将其付诸实施,即以怎样的调整手段来实现循环经济法的调整目标,这也是作者研究的目的。在此基础上,作者阐述了对循环经济的基本认识,从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在其“宇宙飞船理论”,到《青岛循环经济规划》对它的一般理解,到最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从法律层面对循环经济的明确定义,详细论述了对循环经济的整体理解,其作为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以整体有序、循环再生、相生相克、反馈平衡及自我调节原理为理论基础,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3R”原则。而循环经济法作为循环经济建设的规范和保障,通过对对循环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使社会各主体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安排生产和生活,达到和谐、预防、全过程控制和责任分担的社会目标,并最终实现其尊重自然、复合系统、最优化经济、清洁生产及适度消费的基本理念。通过对循环经济法基本认识的明确,作者建议对其基础性理论的说明,宜于放在环境法的领域内寻找答案。论文通过对着重论述与污染防治法时期以及清洁生产法时期不同阶段的环境法的联系和区别的着重论述,指出其作为一个完整体系的法的基本特点:即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环境友好的基本态度塑造生态文明的理念;关注环境承载力,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率先进行环境保护,并且从生态的角度予以关注;加强生态保护,注重其保护与恢复;从宏观角度出发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改善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争取将环境保护置于闭路循环系统当中。最后,针对这样一部特殊的法律,作者在对其特殊的调整手段进行深层次的探讨时,也从分析和论证民法、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及其一般特点入手,提出了设置循环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三项要求,即按照循环经济法的目标追求设置、按照循环经济法的完整体系构建、按照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途径和需要设置调整手段。并着重论述了其以放任性、义务性、强制性、促进性以及经济刺激为特征的调整方法体系。2.期刊论文张国华.ZhangGuo-hua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立法选择——兼论循环经济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政法论丛2007,(6)为破解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难以兼得的两难悖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应势而出.循环经济需要依靠法律等正式制度的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强烈的立法需求.但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不宜过早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应该学习德国立法模式,先注重制定循环经济各单行法.此外,还要在其他法律中贯彻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理念.3.学位论文郑磊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的构建2005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大量生产——大量废弃——大量污染”为特征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缺陷,导致资源浪费、生态恶化,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992年世界各国就可持续发展达成共识以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积极探索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并最终提出了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旨在构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物品生产、消费或旧物再利用——废物资源再生”的反馈式闭环经济系统,是适应于优化经济结构、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并将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现阶段,我国正面临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剂良方。本文从分析循环经济的内涵入手,对循环经济的机理进行展示,探讨我国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并借鉴国内外制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探索,特别是发达国家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成功经验,立足国情,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提供建设性思路,全文约三万字,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循环经济的语境、运行原则以及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强调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必由之路;第二部分:我国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重点从法制建设是循环经济实施的基点;市场经济体制下,循环经济需要法律的手段加以促进;对循环经济立法有助于我国突破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及对循环经济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等四个方面加以阐述;第三部分:论述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分为日本、德国模式和美国、北欧模式,并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指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采取的模式;第四部分:详细论述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构建,首先回顾我国以往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及缺陷,明确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性质应定性为经济法,阐述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树立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立法价值取向,接着对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作一粗略构想,即首先在《宪法》、《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实施可持续发展、建立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其次,从建立协调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角度对我国现行经济法体系应作的修改提出建议,再次,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其配套法规并以之为基本法来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并从调整对象、立法宗旨、适用的主体范围、基本法律制度等四个方面对《循环经济促进法》加以具体阐述,最后,从非法律的视角提出我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应采取的措施。4.期刊论文史东明经济法视野下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思考-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28(1)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环境保护理念的根本变革,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满足21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已经难以体现其基本法的价值和实施效应.因此,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5.学位论文刘建平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理性反思与合理构建2009长期以来,由于人为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衍生出不同区域、相关主体在生态保护环境经济利益权责利不公平分配问题。当前,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旋律下,尽快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处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br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防止生态资源配置扭曲和低效率的必由之路。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建立在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与环境法学等理论基础上的一种合理的制度模式。国外有关生态效益补偿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起步较早,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理论界对生态效益补偿的界定不明确。除了《森林法》对生态效益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外,我国环境保护法没有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从理论上阐明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并针对我国目前生态效益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一部分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主要从阐释了生态效益、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界定、生态效益补偿类型分析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等四个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为比较法视野中的国外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德国、巴西、以色列、哥斯达黎加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国外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现行的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分析部分省市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地区的实践,指出当前我国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文章第四部分为构建我国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阐释了我国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指导原则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本思路。6.学位论文周强三峡库区生态立法研究2007区域生态立法的发展与环境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主要是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综合化、区域化的产物。国外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区域生态立法体系,而我国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只有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过一些涉及区域生态的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制定过系统、专门的区域生态法。三峡库区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学者甚至建议要将库区打造成“国家级生态经济特区”。但现实中库区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库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实现库区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本文主张应在三峡库区进行区域生态立法,即制定一部《三峡库区生态法》,以加大对库区的生态保护力度。本文大胆吸收和借鉴了国外区域生态立法的成功先例,提出在《三峡库区生态法》中应当设立生态鉴定制度,并由跨行政区具有权威性、相对独立性、专门性的库区协调管理规构专门负责实施,建立和完善库区权益人利益损失补偿制度,包括库区资源征、占用补偿和库区生态效益补偿两个方面的内容,并进一步认为该法的性质是社会性和生态性。在具体论述时,本文引进了其它相关学科的知识,采用了假设性的理论研究方法,从预测和完善的角度出发,阐明了《三峡库区生态法》应当具有的功能和体系。本文首先对三峡库区生态立法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该法的立法目的和定名,该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定位及性质,该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以及该法的主要内容等也都作了一一阐释。第一部分,三峡库区生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考虑到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的现状及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体制的不足,加上传统部门法手段和方法的局限性及传统部门法理论中生态法哲学价值理念的缺失,在三峡库区进行生态立法有其必然性。进言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进行区域生态立法的基础和条件已经成熟,而且通过区域生态的专门立法,规范区域开发活动,也是国外区域开发的一条重要经验,尤其以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第二部分,三峡库区生态立法的目的和定名。在分析了三峡库区生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进行库区生态立法必然还应有其立法目的。在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影响下,生态立法的目的也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在立法上反映出“经济优先”、“人类优先”的思想。现代生态法是建立在“生态整体主义”和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基础上,其立法目的体现出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其最高价值。另外,本文主张将三峡库区的生态立法定名为《三峡库区生态法》,更能准确地表达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立法的实质,也能体现出与环境法间的本质差异。第三部分,《三峡库区生态法》的基础理论。本部分从总体上对《三峡库区生态法》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内容首先包括了该法的概念,本文将其定义为:是为了达到协调库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目的,并为了库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调整人们在保护库区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库区自然资源、防治库区环境污染、保护库区自然人和法人的生态权利及合法利益方面所产生的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该法的调整对象——库区生态社会关系;该法的保护对象——库区的自然或自然环境;该法的调整方法——生态化方法;该法的定位——本文试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