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本问题探究姓名:陆薇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高校教师指导教师:郑伟2008042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本问题探究作者:陆薇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孟庆华.MENGQinghua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探讨--兼与范德繁、于宏同志商榷-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1)笔者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所谓追诉时效的观点,主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具有追诉时效;并且其追诉时效的最高期限应为五年,而不应是十年.2.期刊论文冯国光浅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甘肃农业2005,(7)针对1997年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观点,通过对该罪名的犯罪构成分析,揭示出其内在的立法滞后性、规定与现行法律制度的相悖性及实践操作当中的负面影响,对此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通过自己的观点阐述,以期使刑法规范更加完备、准确和更具有操作性,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3.期刊论文陈清浦.郭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立法比较研究-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各国立法体系中景象各异,各国关于该罪及相关立法(特别是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有些是有借鉴意义的.我国和该罪相关制度的立法从总体上看效力层次不高,系统整体不协调,影响了立法宗旨的实现.4.期刊论文李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3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依据刑法第395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特殊的犯罪主体,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不同的认识.5.期刊论文安子峰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法制与社会2009,(19)在现行的犯罪理论构成中,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没有犯罪主体就没有犯罪构成.巨顿财产来源不明罪从开始设立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颇多争议.本文试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探究.6.期刊论文马国中浅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制与社会2009,(2)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的相关背景出发,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的适度性,并指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以期为我国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七)具体制定中能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法定刑有所助益.7.学位论文解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研究200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其设置以来争议颇多,在司法实践认定中亦有不同的做法,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入手,分析研究了该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和一罪与数罪问题,并从指导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重点探讨的问题是:一、在犯罪构成方面,关于客体问题,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关于客观要件问题,在评析客观要件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本罪的客观要件应为不作为;关于主体问题,主要探讨了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范围、以及界定标准,并指出单位不宣作为本罪的主体;关于主观要件问题,认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二、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停止形态方面,在评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停止形态的几种主要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本罪不适用故意犯罪的各种停止形态标准,无所谓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对其只能作出成立还是不成立的判断。三、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形态方面,认为本罪存在着共同犯罪的情形,并对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家庭成员间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四、在一罪与数罪形态的认定方面,在指出本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一定的并发性抑或附随性特点的同时,认为本罪存在着一罪与数罪的情形,但对于定罪后又查明财产真实来源的,不论后来查清财产的真实来源为何,都不能撤销原判。五、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认定方面,论证了本罪证明责任的承担、数额标准的确定和行为人说明的内容、时间以及自首的认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8.期刊论文李小勤谁为他打开牢狱之门-兵团建设2006,(7)2006年4月1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191万余元、巨额财产249万元及1.53万美元来源不明罪判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原处长李春明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春明没有上诉,他自认罪有应得并后悔无比.至此,备受人们关注的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系列违纪违法案划上句号.9.期刊论文刘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要件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28)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的代表性观点有两种:不作为说和特有说.本文首先从立法精神探源,对不作为说进行了批驳.接着从行为论上对特有进行了厘清和界定,旗帜鲜明地提出持有是行为,并进而提出‘特有这一概念是从具体行为方式来界定的,持有行为可能是作为方式,也可能是不作为方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兜底罪运用了推定机制,故在立法上规定锐明来源进行救济.10.期刊论文宋熙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法制与社会2008,(11)现行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由于该罪在客观要件、法定刑以及与之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制约了在司法适用中的效力.为此,从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十分必要.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d14c7742-7f54-4c6b-9afb-9dc7016122ab下载时间:20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