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参考5篇】合同范本网编辑收集并分享的“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参考5篇】”,我们办理几乎一切事情都需要合同。签订合同时,我们要注意判断其是否有法律效益。更多信息请继续浏览本站!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篇【第一篇】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第二条:乙方指派郑德龙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第三条: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函;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案件;办理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不限次数;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年不超过15件;出具律师函每年不超过15件;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每年不超过20件;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案件,按照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70%收取。第五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的方式为电话、qq、电子邮件或者甲方到乙方律师办公地当面咨询。乙方律师协助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应当在乙方律师办公地进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师办公地领取,乙方不负责送达。第六条: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3000元。法律顾问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未支付的,本合同自动失效。第七条: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郑德龙律师为其法律顾问。第八条: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条: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第十一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律师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事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顾问费用不予退还。第十二条:甲方之直系亲属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聘请乙方律师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费标准80%执行。第十三条: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于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相关隐私和秘密绝对予以保密。第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山东鑫希望律师所(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篇【第二篇】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甲方与乙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达成如下合同内容:第一条甲方聘请白沙法律服务所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第二条乙方律师可提供以下服务工作:1、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咨询;2、应甲方要求,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可提交法律意见书;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建议;4、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法律审查重大的经济(合作)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件;5、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6、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可配合甲方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7、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出对全民所有(集体)资产或国有(乡镇)企业进行风险防范管理的建议或意见;8、乙方另行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法律诉讼;9、乙方另行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申请强制执行;10、乙方另行接受委托,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合并(整合)等工作。第三条聘请期限: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叁年,自20xx年1月10日开始至20xx年1月9日止。第四条乙方律师的工作方式及要求:1、乙方律师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等工作方式,自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地点,及时完成甲方要求的服务工作。2、如因甲方要求的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及紧急性需要,乙方律师可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合适地点为甲方工作,但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及安全的工作环境,甲方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五条费用承担及支付:1、乙方律师办理本协议第二条第1、2、3、4、5、6、7项业务的法律顾问费用为叁万元人民币/年,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向乙方首次一次性支付法律顾问费用贰万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初一次性支付贰万元人民币。鉴于乙方律师是应甲方要求而提供工作服务,故甲方不得以乙方律师未提供工作服务为由而少付或不付法律顾问费用。2、乙方律师办理本协议第二条第8、9、10项业务,另行与乙方约定收费。3、以上本条1、2项乙方收取的费用是指律师的法律顾问费和代理费,不包括办理业务时由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收取的费用。4、乙方律师为办理甲方业务发生的必要的招待费用和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大额招待费用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可向甲方预借必要的工作费用;乙方律师须及时持票报销。第七条其他约定:1、甲方保证为乙方律师履行义务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2、乙方律师应当积极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研究,按照公认的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和业务标准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3、乙方律师必须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工作秘密。4、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供甲方决策参考,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甲、乙双方盖章签字时间:年月日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地点: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篇【第三篇】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指派律师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合同约定之顾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甲方选择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1、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这种咨询既包括向甲方提出口头处理意见,也包括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供甲方决策使用;2、为甲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涉及有关方面法律的设计与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增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3、为甲方起草或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防止或减少潜在纠纷;4、协助甲方,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5、参与甲方的重大对外谈判与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6、为甲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7、为甲方开展或涉及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策划方案,这些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包括:(1)工业产权的取得与保护;(2)市场占领与开拓;(3)形象确立与广告宣传表述;(4)债权债务安排与重组;(5)侵权损害赔偿与追索;(6)重大投资决策风险预测与评估;8、企业改制、公司并购;9、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联络北京、上海或香港的法律机构共同办理)10、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联络北京、上海或香港的法律机构共同办理)11、协助甲方办理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案件所需要的各种程序性手续。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控制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即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5、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应按实际情况确认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量记录。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继续追讨。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第六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1、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缴纳顾问费人民币(大写)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用。2、差旅费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十条中另行注明。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第七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1015%收取律师费用。第八条乙方律师在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重大执业过错而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协助向已经为乙方办理了执业保险的有关保险机构索赔。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空白)第十一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惟一通讯地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