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五、基金财产的保管..................................................9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2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7九、基金收益分配...................................................21十、基金信息披露...................................................22十一、基金费用.....................................................23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5十五、禁止行为.....................................................27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9十七、违约责任.....................................................31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2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21-4-1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1-4-2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法定代表人:杨小勇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蒋超良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1-4-3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8.04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基金资产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主要包括:(1)股票;(2)债券;(3)短期金融工具;(4)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1-4-4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7)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4-5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4-6托管协议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