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与分析目录第一章收入确认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收入确认的原则第二节销售折扣、折让第三节视同销售第四节非货币性交易第五节债务重组第六节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第七节减免、返回税款和补贴收入第八节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第九节接受捐赠收入第十节出售住房收入第十一节其他收入第十二节股权投资收益第二章准备金提取和或有事项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坏账准备第二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第三节存货跌价准备第四节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第五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六节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七节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第八节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第九节预计负债第三章资产处理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固定资产的差异对照与分析一、固定资产标准二、固定资产计价三、固定资产折旧四、固定资产修理五、固定资产改良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差异对照与分析一、无形资产标准二、无形资产计价三、无形资产摊销第四章费用提取和列支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借款费用第二节租赁费第三节待摊费用第四节筹建开办费第五节工资薪金及附加第六节捐赠、赞助支出第七节罚款、违约金支出第八节广告费第九节业务宣传费第十节业务招待费第十一节技术开发费第十二节社会保障和保险支出第十三节劳动保护支出第十四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第十五节佣金第十六节管理费第五章其他项目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财产损失第二节亏损弥补第三节关联方交易一、关联关系确认二、关联方交易调整和披露第四节其他资料:一、《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7号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003号2003年元月一、收入、收益的确认(一)收入确认原则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一)销售商品收人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如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等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销售合同规定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期限内等情况,就不能确认收入。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如仍然对商品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销售不成立,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合同规定A企业将尚待开发的土地销售给B企业,但仍由A企业开发,开发出让后,利润由AB企业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了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企业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能确认收入。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在成本不可能可靠地计量时,相关的收入也不应确认。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二)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确认: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2、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⑵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⑶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3、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⑴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一)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等业务收入的确定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收入确定基本一致,应纳税所得额主要以流转税收入为依据计算。)(二)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三)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⑵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⑶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无形资产等使用费收入)确认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企业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能确认收入。2、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收入。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四)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租赁费)(五)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差异分析:在收入确认处理的原则上,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收入确认时赋予企业较大的自主权。在许多情况下,收入的确认缺少量化标准,主要依靠企业以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验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税收规定对收入的确定,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规定中,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收入确认的依据、收入确认的时间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对收入确认的处理时二者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定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当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税收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考虑纳税人收入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的计量问题,税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2、劳务收入确认确认的差异。在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时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是一致的。当劳务收入跨年度时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对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税收规定不考虑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对纳税人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资产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收入的确认需要遵循二个原则,不符合要求的收入不能确认;税收规定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对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租赁费)。4、利息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符合二个条件的收入就可以确认;税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销售折扣、折让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即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即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按扣除折让后的实际价款计入收入;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则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收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按规定取得对方税务机关证明开具红字发票的折让额,可以冲减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现金折扣应视为回扣,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差异分析:1、会计制度规定,允许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税收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现金折扣视为回扣,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2、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可以冲减收入;税收规定,对允许冲减销售额的折扣、折让是有条件限制的。仅限于和销售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折扣额,以及按规定取得对方税务机关证明开具红字发票的折让额。(三)视同销售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将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应视同销售计算收入(这是会计实务的处理方法,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其他情况,如企业内部的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本企业的应税商品,将商品无偿赠送他人,以及以商品对外投资等,应视同销售,但不计算收入,而按成本转账。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价格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不得以成本价作收入。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纳税人发生上述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二种情况处理:一是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在会计实务处理时计算收入;二是自产自用产品只按成本转账,不计算收入。且视同销售范围比税收规定要小。税收对视同销售的规定比会计制度详细、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中对视同销售行为都以列举的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价格的计算作了具体的规定。对视同销售行为都应计算收入,按规定征税。(四)非货币性交易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二)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计税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所得。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