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会计档案第一节会计档案概述一、会计档案的概念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二、会计档案的内容(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注: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属于会计档案,应当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第二节会计档案保管一、会计档案的归档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表9-1和表9-2所列期限执行。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中,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保管会计档案,其他为定期保管会计档案。定期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月、季度财务报告的保管期为3年。固定资产卡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为5年;各种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为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四、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铛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巾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