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一新准则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的变化第一节新准则名称未变的会计科目第二节新准则变更名称的会计科目第三节新准则合并的会计科目第四节新准则分拆的会计科目第五节新准则增加的会计科目第六节新准则取消的会计科目第一节新准则名称未变的会计科目新准则名称未变的会计科目有54个。一、资产类的会计科目(25个)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二、负债类的会计科目(12个)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放在资产类,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放在负债类,并作为“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备抵科目)。三、所有者权益类的会计科目(5个)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四、成本类的会计科目(3个)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五、损益类的会计科目(9个)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上54个会计科目,大多数科目的核算内容没有变化,个别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名称不变,核算内容有变化的会计科目主要有:(一)预付账款(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扩大了,不再仅限于预付购货款。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可在本科目核算;取消“待摊费用”科目后,按规定支付的应由以后各期负担的各项待摊费用,也可在本科目核算。原制度的“预付账款”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二)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类账户)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没有变化,但其核算方法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变化较大。原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核算方法上,新准则与原制度的主要变化是:将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企业(子公司),由原来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改为现在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三)固定资产(资产类账户)原制度和新准则都规定“固定资产”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的固定资产原价。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有3点:1、固定资产的定义原制度: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新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新准则不再强调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由企业根据管理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2、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设施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要求,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形成预计负债。3、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与固定资产分离《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定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这说明,除投资性房地产之外,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能分开的尽量分开,将地上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四)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没有大的变化,但对明细科目做了调整。原制度的“资本公积”科目设置有“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7个明细科目。新准则的“资本公积”科目仅设置“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2个明细科目。第二节新准则变更名称的会计科目一、库存现金(资产类账户)原制度资产类的“现金”科目,新准则更名为“库存现金”科目,核算内容不变,叫法更为贴切,与广义上的现金区别开来。广义上的现金包括狭义上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狭义上的现金指的是库存现金。二、其他业务成本(损益类账户)原制度损益类的“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新准则更名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在核算内容上略有变化。原制度“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相关税金及附加;而新准则“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包括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三、营业税金及附加(损益类账户)原制度损益类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新准则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在核算内容上略有变化。原制度“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包括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只核算主营业务活动发生的税金及附加;而新准则“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原来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核算的企业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相关税金及附加,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应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都纳入核算范围。四、销售费用(损益类账户)原制度损益类的“营业费用”科目,新准则更名为“销售费用”科目,在核算内容上没有变化。五、所得税费用(损益类账户)原制度损益类的“所得税”科目,新准则更名为“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核算内容上没有变化,叫法更为贴切。计入损益的所得税,实质上就是企业的一项费用。第三节新准则合并的会计科目新准则有10个会计科目合并为5个。一、周转材料(资产类账户)原制度资产类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两个科目,新准则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二、发出商品(资产类账户)原制度资产类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两个科目,新准则合并为“发出商品”科目。三、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类账户)原制度资产类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两个科目,新准则合并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该科目要求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种类,分别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四、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类账户)原制度资产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两个科目,新准则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该科目包含的内容更加广泛,核算范围扩大到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各种薪酬。(原制度下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新《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第41号令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取消了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是,税法规定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14%以内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准予税前扣除。即: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果大于按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数额,大于部分不得税前列支;如果小于按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数额,应据实列支,小于部分应冲减管理费用,不得结转下年。五、应交税费(负债类账户)原制度资产类的“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两个科目,新准则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企业在新旧会计科目衔接调账时,应将在“应交税金”科目中核算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应交税金转入“应交税费”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核算,同时将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核算的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转入“应交税费”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核算。第四节新准则分拆的会计科目新准则有5个会计科目拆分为11个。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产类账户)原制度资产类的“短期投资”科目,新准则拆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科目。二、材料采购、在途物资(资产类账户)原制度资产类的“物资采购”科目,新准则拆分为“材料采购”和“在途物资”两个科目,从而使核算内容更加清晰。“材料采购”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在途物资”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和商品流通企业购入商品的进价成本。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资产类账户)原制度资产类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新准则拆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两个科目,从而使核算内容更加清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四、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商誉(资产类账户)原制度中作为无形资产之一的“商誉”,因为不符合新标准无形资产的定义,所以从“无形资产”科目中清除出来,单独设置“商誉”科目。无形资产的新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商誉虽然没有实物形态,也非货币性资产,但它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由此可见,商誉是一项比无形资产还无形的资产。五、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类账户)递延所得税负债(负债类账户)原制度的“递延税款”科目,新准则分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从而使反映更加清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以后各期可抵扣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用于企业以后各期应缴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五节新准则增加的会计科目新准则比原制度新增加了81个会计科目。新增加的81个会计科目中,银行、金融、保险、证券、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殊行业的企业使用的有65个,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存放同业”、“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等等。而一般企业与特殊行业的企业均可使用的会计科目有16个,即“代理业务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公益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利息”、“代理业务负债”、“递延收益”、“库存股”、“研发支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等。应付利息(负债类计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原制度没有设置“应付利息”科目,企业长期借款应支付的利息在“长期借款”科目内核算,短期借款应支付的利息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发行短期债券应支付的利息在“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内核算。新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设置了“应付利息”科目,将企业短期借款、发行短期债券、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等应付未付的利息都纳入核算范围。第六节新准则取消的会计科目新准则取消的会计科目有11个。具体如下: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补贴款(新准则:其他应收款)、自制半成品(新准则:生产成本)、受托代销商品(新准则:代理业务资产)、待摊费用(新准则:预付账款)、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代销商品款(新准则:代理业务负债)、预提费用(新准则:应付利息)、待转资产价值[新准则:营业外收入(流动资产);递延收益(非流动资产)]、已归还投资(新准则:实收资本)、补贴收入[新准则:营业外收入(当期相关);递延收益(与以后期间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