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项目中国现行准则和规定中国新准则一般计量原则一般按实际成本计量。发生减值时,计提减值准备 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首次提出了公允价值的计量要求CAS01—存货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不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不允许指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不包括在存货成本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取消特别规定,可归属的进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冲减当期管理费用作为前期差错处理CAS02-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国现行准则和规定中国新准则范围 原准则名称为“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进一步分为:—长期股权投资 对子公司投资(控制) 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 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 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无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长期债权投资 规范以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对子公司投资(控制)−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其他长期股权投资,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其他投资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处理初始计量(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一般按成本计量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与“企业合并”准则对应一致的方法处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按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即在购买日,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按公允价值确认 其他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权益法−对合营企业投资:权益法−对联营企业投资:权益法−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注:有关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参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部分) 对子公司投资:成本法 对合营企业投资:权益法 对联营企业投资:权益法 其他长期股权投资,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成本法(如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处理)权益法的应用-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的调整 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者净资产账面金额份额的差额 借项−有合同规定投资期限,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投资期限,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贷项−计入资本公积 取消“股权投资差额”的概念,这项差额改为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按类似于“企业合并”的原则处理 借差(大于部分)−包括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中,不摊销(类似“商誉”) 贷差(小于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权益法的应用-投资损益的确认 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权益法的应用-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不要求同意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权益法的应用-超额亏损的确认以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止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照承担的损失义务进一步确认损失减值准备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中国现行准则和规定中国新准则定义和一般要求无此概念·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要求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单独核算和列报计量模式一般作为固定资产按成本模式处理;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用于出租目的的房地产﹐作为出租开发产品(列报为其他长期资产)按期摊销·以成本模式作为基准模式,并有条件地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模式: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类似于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计量方法−公允价值模式:不提取折旧,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要求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并且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准则应用指南对此提供了进一步指引),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并且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模式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项目中国现行准则和规定中国新准则购买价款的延期支付(实质具有融资性质的)一般按购买价款总额为基础确定成本,不考虑折现的影响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成本,考虑折现的影响(也适用于其他资产的初始计量)预计弃置费用未涉及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应包括在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中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当资本化。其他后续支出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部件折旧法·已提出该要求−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时,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确认要求采用部件法:−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强调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当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预计净残值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为“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强调了应为现时的估算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未涉及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项目中国现行准则和规定中国新准则主要条款和变化·财政部已发布《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要求采用成本模式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考虑减值·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后续计量−以成本模式作为基准模式,并有条件地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生物资产减值−对于生产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发生减值,导致其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计提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在一定条件下应予转回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项目中国现行准则和规定中国新准则定义•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定义修订为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性指能从企业中分离或源自合同性或法定权利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不一定是取得日的公允价值)·按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但该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也适用于其他资产量·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初始计量)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为依法申请取得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如注册费、律师等费用﹐才能资本化研究支出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支出符合下列条件,应予资本化:−技术可行性−具有完成开发并使用或销售的意图−未来经济利益−有足够资源完成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摊销·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直线法)﹐计入损益·预计使用年限−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采用孰短的原则−如果合同和法律都没有规定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两类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并按“资产减值”准则要求进行减值测试−摊销应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终止确认时止−摊销方法应反映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不摊销﹐但每年及在其出现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应定期复核允许部分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资产成本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转入开发成本 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转入在建工程,完工时转入固定资产 除符合有关条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外,通常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企业建造自用房屋建筑物时,相关土地使用权应与建筑物分别核算,不再要求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项目中国现行准则和规定中国新准则主要变化 原准则名称为“非货币性交易”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没有补价: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支付补价: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收到补价: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只有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收益−收益=补价-[补价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换入资产按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础−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 否则换入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基础,不确认损益 对是否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提供了指引,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视为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相关参数(风险、时间、金额)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项目中国现行准则和规定中国新准则范围《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等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准则范围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联营、合营的股权投资)、商誉等长期资产。存货、金融资产等不在准则范围内减值测试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则进一步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据以确定减值损失 但是对于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可收回金额按单项资产确定 对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提供了更多指引,并分为两个层次,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当难以估计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