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管理的工作计划(通用4篇)我们用心描绘这篇“县城市管理的工作计划(通用4篇)”定能为大家呈现一个全新的视角,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为了更好地推进后续工作计划的持续性建设,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开始写工作计划了。在工作开始之前一份合理的工作计划有助于帮助您的团队理清思路,赢得领导支持。县城市管理的工作计划【第一篇】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纪律作风教育,以座谈会,讨论会等活动的方式加强队伍战斗力、向心力的凝聚和提高。以文明执法为主线,加强市区内沿街商户、流动摊贩的管理,确保市容秩序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集中清理春节期间对联,确保在3-5天内完成清理工作。对市区内的沿街商户登记造册,掌握管理对象的第一手资料,初步建立市区内商户数据库。进一步规范成功学院临时市场,将流动商贩规范到成功学院对面小巷内。每周进行集体行动治理市容一次,做好人民路、新华路、建设路、桐本路、新兴路、陇海路、河洛路、紫荆路等市区主干道的市容管理工作。和街道办进行对接,对“便民服务点”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商定。加大车辆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对不按规定地点违章停放的车辆进行温馨提示,拒不服从管理的车辆将予以锁扣和拖离现场。开拓创新机动车辆停车位管理,与沿街各大酒店对接,进一步界定规范停车位问题。建立违法建设发现新机制,建立违法建设控制新机制,建立违法建设查处新机制,加大对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建立起网格化违法建筑巡查机制,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借助各方面的力量,提高违法建设的发现率、查处率、结案率,确保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建设不反弹。对违法建设坚持日巡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早结案。建立户外广告档案库,并依此为依据对机械厂类非法广告进行整顿治理。督促并对市区主干道两侧沿街商店残缺、破损门头标牌进行集中整治。依法拆除建设路中段、西环等16家喷绘门头标牌。严格监管市区内节假日进行的户外宣传活动。结合大队实际,围绕业务抓管理,围绕管理抓创新,全力打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亮点。继续推进门前三包工作,对新发现的违反三包五不准规定的及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做好取证工作,注重现场照片的拍摄,需要工商机关的配合的积极做好对接工作。对已经到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提交法院强制执行。各中队开展“结对子”活动,由队员与对子户开展一次谈心工作。继续加大市容空档班的治理力度,保证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市容在空挡期间不反弹。完成市里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执法工作的热点、难点、矛盾点进行排查,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保证两会期间不出问题。迎检等。县城市管理的工作计划【第二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第十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第二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第四十条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县城市管理的工作计划【第三篇】工作计划:城市管理局工作计划城市管理局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环境保护等重要职责的承担者。在未来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从城市建设、城市环境保护等各方面出发,致力于打造更加美丽、宜居的城市。一、城市建设1、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在城市更新改造领域,我们将积极推进空置房屋利用、民居北转南等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提高居住品质,促进城市发展。2、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我们将加强市政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维护能力。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们将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管,加强对建筑材料的抽验,促进建筑市场安全高效发展。二、城市环境保护1、强化环境治理在城市环境治理方面,我们将加强环境监测,严格处罚非法排污企业,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升城市环境质量。2、加强公园绿化为了打造更加绿色宜居的城市,我们将加强公园绿化,增加花园和自然景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3、推进水体治理为了打造更加生态健康的城市,我们将推进水体治理,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三、城市管理1、营造优良社会环境我们将加强对城市乱象的整治,推进市容市貌的提升,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2、改进城市管理方式为了实现更高效的城市管理,我们将推进城市管理方式改革,完善城市管理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3、加强与市民的沟通我们将倾听市民的呼声,重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实现城市管理与市民服务的良性互动。总之,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我们需要不断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够不断推进城市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我们相信,在全局领导的关心下,全体职工的努力下,城市管理局一定能够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为城市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县城市管理的工作计划【第四篇】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工作计划2021年,执法大队将以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为主线,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精细管理为抓手,以依法行政为准则,以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为保障,坚持管理与建设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