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本讲座主要内容一、《制度》修订的目的和背景二、《制度》的修订原则三、《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四、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制度》修订的目的和背景(一)、《制度》修订的目的1、适应公共财政体制深化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要求2、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行为3、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4、促进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二)、《制度》修订背景现行《制度》发布于1997年,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服务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发展的逐步推进,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事业单位管理和发展的需要。1、现行《制度》滞后于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2000年以来,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等各项财政改革陆续开展,对事业单位预算编制、资金运转、资产管理等各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同时涉及到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和改进。目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已基本建立,各项改革趋于稳定和完善,对《制度》进行全面修订的时机已经成熟。2、现行《制度》未涵盖事业单位基建项目,会计信息不完整。目前,与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相配套,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设账套核算,与之相关的资产负债未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得到全面反映,造成会计信息不完整,不利于加强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管理,进而不利于防范和降低财政风险。财政部今年发布的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以下简称《财务规则》)新增了基本建设相关规范条款,同时按照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要求,有必要同步修订《制度》,增加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和报表披露内容。3、现行《制度》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真实价值。大部分事业单位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使得固定资产在处置之前一直按照原值记录和列示,无法如实反映固定资产在报告时点的实际价值,不能提供固定资产在报告期间的损耗信息,进而不利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与成本核算。在《制度》中引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及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有关核算内容,既能解决上述不足,也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提出的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4、事业单位出现了一些新要求、新业务,需予以满足和规范。随着社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事业单位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管理要求和新的业务活动。比如,部分事业单位举债数额较大,更注重资产负债率等财务风险分析,而《制度》中未明确区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不利于事业单位财务分析。这些新要求和新业务要求对《制度》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5、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与报表体系不完善。现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体系不完整,核算内容不全面,有关确认计量标准不明确;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和内容不尽合理,如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项目;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对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规范。上述问题需要在《制度》修订中加以解决。二、《制度》的修订原则此次修订《制度》,按照配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落实财政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同时满足(兼顾)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管理目标的修订原则,对《制度》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梳理。全面修订《制度》,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是提升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事业单位成本核算与绩效评价的客观要求,是配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制度基础和重要举措。三、《制度》主要修订的内容(一)新增财政改革政策涉及的会计核算在《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有关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工资和津贴补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管理等公共财政改革会计核算内容,与上述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和有机的衔接。(二)配合《财务规则》做出相应修改财政部今年发布的《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如规定对事业单位各种性质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均要区分为结转和结余进行管理,既要分为事业结转结余和经营结转结余,同时还要区分为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又如,将事业单位在建工程纳入单位统一的财务管理。为与之相协调一致,《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了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及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事业单位除文物文化资产之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以反映资产因使用中的消耗而发生的价值减少,从而真实体现资产价值。为兼顾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需求,《征求意见稿》中采用了“虚提”折旧和摊销模式,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净资产“固定基金”(而非计入当期支出)。(四)进一步完善会计科目设置和相关会计核算《征求意见稿》对现行会计科目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除上面提及的调整内容外,《征求意见稿》还应文化文物管理部门和有关文博单位的要求增设了“文物文化资产”科目,为加强财务风险分析将原“借入款项”科目区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将原“其他应付款”科目区分为“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等。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各科目的核算内容、核算要求、账务处理等作了更为全面、详细的规定。(五)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会计报表格式《征求意见稿》在财务报告中增加了财政拨款收支表,改进了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主要如: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为便于对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分析,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流动性和非流动性排列资产负债表项目;为合理反映事业单位的收支补偿机制,按照多步式结构设计收入支出表;等等。这一方面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格式与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更为协调,增强了通用性;另一方面,也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四、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各会计要素的主要会计处理第三部分财务报表第一部分总说明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在适用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执行相应行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不执行本制度。三、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以及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四、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是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营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告:(一)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构成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以及有关附表。(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三)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由本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报表由事业单位自行规定。(四)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六)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五、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二部分各会计要素的主要会计处理一、资产的主要会计处理(一)新制度下的会计科目11001库存现金21002银行存款3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41101财政应返还额度110101财政直接支付110102财政授权支付51111应收票据61112应收账款71113预付账款81115其他应收款91201存货101301对外投资111401固定资产121402累计折旧131411文物文化资产141421在建工程151501无形资产161502累计摊销171701待处置资产损溢(二)、主要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1、货币资金业务的核算变化:(1)、将原“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2)、“银行存款”:明确了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增加了涉及外币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折算汇率的选择、列举了一些具体分录)。明确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及对账要求。(3)、增加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使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4)、增加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使用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等学校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下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2、应收及预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1)、“应收票据”科目核算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业务活动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修改了应收票据的贴现的会计处理(要区分银行有无追索权);增加: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品时处理;增加:应收票据到期时,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处理。(2)、“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事业因开展业务活动应收取的款项。明确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计入“其他支出”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已核销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贷记“其他支出”科目)。(3)“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品,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4)“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明确了: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计入“其他支出”科目。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贷记“其他支出”科目)。3、存货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1)、“存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各种材料、物品、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