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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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讲解一、我国事业单位的构成1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年6月27日)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28个行业(1)教育(2)科研(3)文化(4)卫生(5)体育(6)新闻出版(7)广播电视(8)社会福利(9)救助减灾(10)统计调查(11)技术推广与实验(12)公用设施管理(13)物资仓储(14)监测(15)勘探与勘察(16)测绘(17)检验检测与鉴定(18)法律服务(19)资源管理事务(20)质量技术监督事务(21)经济监督事务(22)知识产权事务(23)公证与认证(24)信息与咨询(25)人才交流(26)就业服务(27)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8)其他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第一层会计法预算法第二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高校科学中小学高校科学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测绘地质文物文化建设测绘地质勘查建设广电计生体育社保基金等10项农业物资储备社保基金等16项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考虑的因素(一)会计法——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准则须在会计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制定或修订。(二)应考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国务院于2011年3月23日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就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等十个方面,提出了30条指导意见。主要内容:1、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2、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按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3、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中央已经确定了一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到2015年,中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中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涉及超过126万个机构,4000余万人的利益。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过渡期一般为5年。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离退休待遇,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医疗保障,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只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使用主体的界定才会清楚,事业单位会计标准本身才能统一。会计标准统一之后,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也就具有了可比性,有利于进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三)财政改革和发展近年来我国财政先后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工资和津贴补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管理等公共财政改革,会计准则应新增有关会计核算内容,以便与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和有机的衔接。(四)事业单位改革会计遇到的新情况如事业单位基建工程并账问题,如实反映资产价值问题,借款利息问题等(五)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是国家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所作的规定和要求,属于政策性文件;会计准则是对事业单位会计事项处理所作的技术规范标准。政策要求必须借助会计准则予以实现。故新准则须调整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及其核算内容和方法。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扩大了准则的统驭范围原准则仅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准则将统驭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首次确立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三)重新界定了会计基础(第九条)旧准则第十六条仅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其“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新准则:“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四)首次建立了“费用”要素考虑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些采用权责发生制,有些采用收付实现制,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非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为增强准则统驭性,新准则将旧准则中的“支出”要素修改为“支出或费用”要素。(五)首次提出了六个质量要求新准则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对原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原则要求进行重新表述和排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全面性”要求,强调“将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另外,考虑到事业单位并无自行根据业务事项的重要性而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的权限,从而取消了旧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六)新增了“在建工程”资产类别(21条)新准则在非流动资产项目构成中新增加了“在建工程”。这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要求,为各会计制度将基建项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七)统一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一般原则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也考虑各会计制度的具体情况,新准则不再对各会计要素所包括的具体项目的确认计量原则(交由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规定,而是统一规定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1、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2、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1、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2、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3、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八)首次引入了折旧和摊销要求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从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真实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统一要求,有利于为加强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行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核算提供信息支持。(九)调整了净资产项目的构成新准则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对各会计制度净资产构成中的共性项目作了规定,其中:1、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项目,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2、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修订相协调,将原“固定基金”修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十)首次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第八章)借鉴企业会计改革和国际惯例,新准则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规定,“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并完善和统一了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构成及列报格式。1、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上,为了增强报表结构的合理性,明确资产负债表由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大要素构成,不再包括收入和支出。2、首次引入了流动性分类标准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统一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相应地,旧准则中的“对外投资”也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目的是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开展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财务风险等的分析和评价,3、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这一变化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第一章总则一、制定目的——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二、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三、适用范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的、民营的。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1、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2、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3、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4、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5、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6、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7、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一、真实性要求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二、全面性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三、及时向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四、可比性要求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包括:(一)纵向可比,即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二)横向可比,即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五、有用性要求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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