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会计准则下期货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将期货合约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并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一)投机的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不作为有效套期的衍生工具,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作为投机目的的期货合约,在取得时应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其交易费用记入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人当期损益。以投机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因持仓而形成的浮动盈亏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二)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运用期货进行的套期保值可以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归属于特定风险的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或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敞口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来源于某特定风险且影响企业损益。确定的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的不可撤消协议,即签定了合同就不能随意更改,由于更改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以至于为了降低未来确定承诺的风险而进行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准则还对可以运用套期保值会计进行处理的范围作了界定,弥补了目前我国对套期保值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尚无明确规定的缺陷。准则规定套期关系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按照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报表中进行确认。包括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明确指定,套期高度有效,能可靠计量且应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报表期间该套期高度有效。运用期货进行的套期保值,其公允价值变动(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套期保值的类型。若属于公允价值套期,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人当期损益。[例1]2005年1月1日某上市公司决定采用期货合同对其拥有的库存商品A进行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了相同数量的商品A的期货合约,初始保证金为4400元。套期开始日,库存商品A账面价值40000元,公允价值44000元,2005年4月30日,该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上升了5000元,库存商品A的公允价值下降了3000元。该例中,套期工具为卖出的商品A的期货合同,被套期项目为库存商品A。(1)2005年1月1日借:结算备付金4400贷:银行存款4400借:被套期项目40000贷:库存商品40000(2)2005年4月30日确认套期工具利得时,借:套期工具——期货合约5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贷:被套期项目3000借:银行存款4400贷:结算备付金4400出售库存商品A时,借:银行存款4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1000借:主营业务成本37000贷:被套期项目37000借:银行存款5000贷:套期工具——期货合约5000若属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其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人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在该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对于其他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例2]某集团公司2005年8月1日预期将在三个月后购买现价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天然橡胶,但由于目前市场上天然橡胶的价格非常不稳定,为规避价格可能上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相同数量的天然橡胶期货合同,同时指定预期的买进天然橡胶为被套期项目,初始保证金为10000元。2005年11月1日,该天然橡胶价格上涨了6000元,期货合约增值7200元。该例中,套期工具为买进天然橡胶的期货合同,被套期项目是预计购买天然橡胶的交易。(1)8月1日买进期货合约时进行初始确认,对预期交易无需作任何分录。借:结算备付金10000贷:银行存款10000(2)确认套期工具利得借:套期工具——期货合约72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200借:银行存款10000贷:结算备付金10000(3)购买天然橡胶借:原材料——天然橡胶—1006000贷:银行存款—1006000(4)预期交易发生时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或计人买进原材料(天然橡胶)的初始确认成本。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00或者,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00贷:原材料——天然橡胶6000借:银行存款7200贷:套期工具——期货合约7200例2反映了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会计核算的过程,但未反映出套期保值者在持仓过程中期货保证金的核算。[例3]2006年1月1日,某公司由于业务需要预计在3个月后购买1000吨小麦,现在3个月的小麦期货为每吨5000元,若在4月底可以以该价格购到1000吨小麦,公司将感到非常满意。但该公司担心小麦价格在未来一段时间将会上涨,为了避免价格可能上涨的风险,现购进1000吨价格为每吨5000元的3个月小麦期货进行现金流量套期,初始保证金为300000元。假设每月月底根据期货价格(如表1所示)调整期货保证金。(1)2006年1月1日借:结算备付金300000贷:银行存款300000(2)2006年1月31日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00贷:套期工具——期货合约200000(3)2006年2月28日借:套期工具——期货合约200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00(4)2006年3月31日借:套期工具——期货合约150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000借:原材料——小麦5150000贷:银行存款5150000借:银行存款300000贷:结算备付金300000借:银行存款150000贷:套期工具——期货合约150000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000贷:原材料——小麦150000或: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000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在公允价值套期中确认被套期工具,而在现金流量套期中则不确认被套期工具,这是因为现金流量套期是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特定风险,而只有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工具,所以在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处理中,不会出现“被套期项目”这一科目。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了对现金流量套期停止应用套期会计处理方法而改用投机会计方法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二、新准则下期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新准则中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中在有些地方需要用到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因此还存在人为操纵的可能性。在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中,如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扣除有效套期部分为无效套期部分计人当期损益,则企业管理层为了完成业绩指标,可以人为地控制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从而影响当期损益。又如在现金流量套期中,预期交易随后形成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对于原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的转出处理时,可以选择计人当期损益或计人相关非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价值。这两种方法对当期损益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也存在一定人为操纵空间。再如停止应用套期会计处理方法而改用投机会计方法进行处理的条件中,若管理当局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或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转出,计人当期损益。且对于预期的交易发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具有很大的主观陸;对套期关系的指定与撤销,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策略,企业有着很大的自主性,使得企业可以运用将利得或损失从所有者权益转入当期损益来操纵企业的利润。企业利息、资金占用费收入纳税与核算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收入的来源主要有:(1)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2)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收入;(3)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因购买方延期付款而向对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收入;(4)委托银行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据了解,有的企业对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收入不能正确进行核算,主要原因是没有搞清楚利息、资金占用费收入在纳税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别。为此,结合《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就企业利息、资金占用费收入的纳税与会计核算谈点意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冲减利息支出。因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项目,其纳税与会计核算比较简单,下面仅讨论文中所提(2)、(3)、(4)三种情况。1、资金占用费收入的账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中明确指出: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前述(2)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应比照下例进行账务处理。例:A企业与B企业是独立核算的两个单位(A、B均系非增值税纳税人)。A企业由于受条件的限制,暂时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经协商,A企业于2001年2月1日向B企业借入一笔资金。7月31日,A企业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归还了B企业的资金并付给资金占用费10000元。B企业会计分录为:(1)收到资金占用费时借:银行存款1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2)计算营业税(附加税金略)应交营业税=10000×5%=500(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0(3)月末结转借:其他业务收入10000贷:其他业务支出500本年利润9500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延期付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销售额(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向购买方(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前述(3)项属价外费用,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计算税金,办理纳税申报。例: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纳消费税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23400元。该企业会计分录为:(1)收到延期付款利息时借:银行存款23400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同时计算消费税(附加税金略)应交消费税=20000×10%=2000(元)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00(2)月末结转借:产品销售收入20000贷: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00本年利润18000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例:2001年,某保险公司对未按时缴纳保费的客户加收延期付款利息1000元。该公司会计分录为:(1)收到延期付款利息时借:银行存款1000贷:营业收入1000(2)计算应交营业税(税金附加略)应交营业税=1000×7%=70(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