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研究姓名:张丽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裴桦20090601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研究作者:张丽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夏吟兰.XiaYinlan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兼论家务劳动的价值-法学杂志2005,26(2)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历经50余年,婚后所得共同制一直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也为绝大多数夫妻所使用①.学术界的通说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因而,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均肯定了这一财产制度.但是,如果我们从女性的视角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一深度探究,就会发现在平等光环下的性别盲点.2.学位论文董旭光论夫妻共同财产2007本文首先通过对婚姻的意义及特点的分析,引出因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这种关系不仅包括人身方面关系,也包括财产方面的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占主导地位,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派生并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但财产关系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夫妻双方感情,甚至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繁荣与和谐。其次通过对夫妻财产关系的阐述引出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类型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一种方式。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再次通过对夫妻财产制里面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分析,如当前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特征、性质、范围,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权利的阐述及对共同财产纠纷的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结合本人具体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的具体案例,展开阐述分析论证。重点提出并分析了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性质的认定,无形财产的法律保护,财产期待利益的维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买断工龄款,财产的添附等方面的问题。要想妥善解决这些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复杂的问题,单独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很难妥善予以解决的。个人意见认为,处理这些问题,除了应该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价值取向考虑外,还必须与《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同时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如:难以认定是财产或是权利、有形财产无形转化等问题,建议可否通过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分割时确立新的分配原则来予以解决。最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论证,提出自己对处理相关问题的个人建议: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些方面的制度和对相关问题的个人处理意见。1、完善夫妻婚前财产登记制度;2、财产性质转化的存与废利弊分析;3、夫妻财产期待权的保护;4、个人特有财产范围的限制;5、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3.期刊论文李斌.LIBin浅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08,22(5)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在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方面双方有着较大的分歧.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又作出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4.学位论文王勉离婚时学位证书和职业证书的可分性研究2009学位证书和职业证书是一个人知识、技术、能力的凭证,代表着该人获取金钱的能力和经济收入水平。换句话说,学位和职业证书代表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支持另一方获得学位证书或职业证书,付出了巨大的成本。离婚时,持证方配偶借助另一方的付出提升了收入能力,支持一方却得不到证书带来的利益。在家庭投资越来越多的投向人力资本的时代,如何在离婚时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学历证书和职业证书的性质、婚姻的本质,对离婚时学历证书和职业证书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提出将学历证书和职业证书纳入法律调整的财产范围的观点。有经济价值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有体物或无体物都是财产。学历证书和职业证书是知识技能的凭证,代表未来的收入,具有经济价值,符合财产的特征,应当纳入财产范围。第二章提出将学历证书和职业证书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观点。婚姻基于契约而产生,投资人力资本,分享人力资本收益是婚姻契约的一部分。一方支持另一方提高人力资本,从契约的角度,支持方享有预期利益。为了平衡离婚当事人的利益,提高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应当把学历证书和职业证书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三部分从技术层面探讨如何对人力资本进行评估、分割。人力资本的收益在未来实现,人力资本价值有不确定性,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人力资本评估的理论条件和实践经验条件,本文以证书和工作的融合程度为标准分类介绍了分割证书的方法。5.期刊论文高学全.GAOXue-quan论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28(1)依据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结合司法实践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进行有益探讨,并就与夫妻个人财产相关的若干问题进行辨析.6.学位论文修玉萍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研究2007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婚姻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我国目前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包括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两个部分,共同财产制所采用的类型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本文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特有财产制进行了分别阐述,同时,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相关的立法例,对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特有财产制的内容和具体规定做了评析,在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具体设想。全文主要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问题。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和类型,论述了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容。其次,论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以及夫妻对共同财产处分时的代理权问题。最后指出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处理现实生活问题时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完善意见。第二部分是夫妻特有财产制的问题。首先明确了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概念和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并对夫妻特有财产范围进行了相关理论分析。其次是论述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处分权的法定限制的问题,并通过国外相关的立法例,提出基于我国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处分权应进行限制。最后指出夫妻特有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及几种财产归属的异议解决,在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7.学位论文张伟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研究2008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家庭经济来源渠道越来越宽,家庭财富也越来越雄厚,人们的物质水平提高了,人们的精神世界也越来越丰富了。根据中华妇女联合会的统计,我国每年有40多万个家庭解体,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司法实践中,如何公平分割离婚夫妻财产,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4月28日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并于2001年12月27日颁布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但还是不能适应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于二00四年四月一日颁布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新《婚姻法》及两个司法解释虽然完善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但法律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面前,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式下,总会出现滞后及“真空地带”。本文采用了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着重分析了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概况,俄罗斯和美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之比较,实务中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以及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第一部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概述。该部分首先对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之内函进行了阐释,然后对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方法及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之立法沿革进行了具体分析研究。第二部分——俄罗斯和美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之比较。具体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代表俄罗斯和英美法系国家代表美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比较,分别从两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我国实务中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几个问题。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对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并较难处理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包括有夫妻离婚诉讼中房屋财产的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放弃财产权和共有财产的取得时间问题、彩礼以及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第四部分——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该部分分别研究了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内容规定不具体,缺乏对人力资本的相关规定,个别条款规定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立法体例不尽合理。另外,又研究分析了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完善,具体研究了六方面的内容,包括明确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内容,完善对人力资本的相关规定,应尽可能使条文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完善夫妻财产关系制度的立法体例,增设夫妻财产制的通则规定。8.期刊论文翟金棉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总裁2009,(6)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都是值得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的.9.学位论文刘莉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2001夫妻财产所有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它涉及到夫妻双方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重视,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在某些内容上曾一度被忽视.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我国的综合国力逐年增强,人们的经济收入和物质需求逐年增高,家庭财产呈现出价值高档化、品种多样化、所有权关系复杂化的状况.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已不适应当今的形势,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立法,成为社会的呼声,也是调整新时期家庭财产关系的需要,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主要由引言和正文四大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主题,即夫妻财产制这一复杂而重要的财产制度不断完善的现实意义;正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种类;正文的第二部分通过对1950年、1980年两部不同时代《婚姻法》的比较,阐述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沿革及1980年《婚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正文的第三部分从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特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创建入手,深入分析了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和实践突破;正文的第四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等方面对修改后的《婚姻法》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完善的设想和具体方法.10.期刊论文曾晓林.ZengXiaoLin将无形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思考-特区经济2008,(11)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不甚清晰,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无形财产收益及家务劳动等无酬劳动收益认识不足,有必要将婚姻中的无形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分割,这样才能保障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体现法律的平等等公正.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928ff80f-f408-41bf-9f89-9dea00aa197d下载时间:20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