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民间融资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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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堰塞湖”: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对我省民间融资的几点思考湖南省民间融资调研组(2011年11月30日)当前,我省民间融资正在形成的“堰塞湖”之势,亟需高度关注,摸清情况,标本兼治,化险为夷。根据省政府安排,我办近期联合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我省民间融资情况进行了一次系统、深入的调研,现将调研成果呈上,供领导参考。一、对民间融资的基本认识民间融资,顾名思义,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泛指不通过官方正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所有资金融通活动,它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一种金融形态,一直活跃于正规金融服务的盲区和真空地带。长期以来,由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重堵轻疏,积聚了数额巨大的规模,形成了民间资本的“堰塞湖”,如果长期不加以疏导,极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温家宝总理前期在温州调研时指出“民间融资的方向即阳光化、规范化”;王岐山副总理最近要求人民银行、证监2会、银监会会同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注民间借贷市场状况。”两位总理的指示表明,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并进行合理的规范与引导,是当前做好民间融资工作的主要方向。全面、理性、科学地认识民间融资是推动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支持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础。通过此次调研发现,我省各级政府和社会层面,对民间融资的社会评价分歧较大。有一部分人还没有走出前些年“两会一部”和“湘西非法集资”的阴影,将其视为“洪水猛兽”,看到再度活跃就称“暗流涌动”;还有人持急于求成,盲目乐观的态度,看到小有成绩就沾沾自喜,大呼“风生水起”!由此而产生了如何对待民间融资的“洪水论”、“无关论”、“围堵论”、“自由论”等一系列言论。这些认识都有失之偏颇之嫌,主要原因是将正规的、良性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和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民间融资不加区分、混为一谈。我们通过调研认为:只要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只要有利于老百姓救急解难,有利于小微企业度过难关,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不管是哪种方式,不管是“民间草根”,还是“民间正规军”,都应该因势利导,给予积极鼓励和妥善保护,使之走向阳光化、规范化的道路。但对于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要坚决打击和取缔。实际上,民间融资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快速、小额、短期”突出优点。数千年来,民间金融存在于草根,顽强生3长,有其必然性、合理性。尤其是,民间融资一般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时才“显山露水”,在正规金融“缺位”时才“补位”。民间金融在社会底层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默默“发光发热”;同时,也对老百姓子女教育、大病医疗和婚丧嫁娶等应急需求发挥着“雪中送炭”之效。我们通过调研认为:只要趋利避害,坚决有效打击与防范民间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通过正确引导、合理规范,民间融资完全可以成为我国保障民生与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的重要渠道之一,惠及正规金融阳光照耀不够的经济领域;在当前实施货币紧缩的政策背景下,民间融资再度活跃,只要监管到位,就能化“暗流涌动”为“暗香浮动”,为我省地方经济发展拾遗补缺,添砖加瓦。二、对民间融资的基本判断总体判断:调研测算表明,截止目前,我省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600亿元左右,这个数值与全国的其它省份相比,基本处于正常范围之内;平均年利率在15-25%之间,处于正常范围之内;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向相对集中,部分行业需重点关注和防范。风险判断:我们对温州、湘西自治州爆发的民间信贷危机成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发现民间信贷危机爆发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暴利行业作支撑,由高盈利预期引起利率畸高;二是民众参与度要相当高,出现集体不理性;三4是政府监测、监管不到位,危机初期未及时妥善处置。我省四部门民间融资数据比较分析(单位:亿元)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国安办本次调研组规模30871000100001572口径余额余额多年累计余额差异分析样本检测数量小于此次调研,采取是人均测算法,如果样本数量不够,结果可能会偏大。样本、方法未公开。无起始时间,为累计发生额,包括已发生借贷和已经还清的借贷。三种测算方法互相印证,分布在一个区间。和外省、全国进行比较,结果互相印证。调研显示,当前,我省虽然存在非法集资、黑恶势力发放高利贷等犯罪活动,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危害,但总体风险基本可控,爆发民间借贷危机的可能性不大(三个基本条件都不具备)。但也不能掉以轻心,省内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也有“星星之火”,如不加强监测和疏导,有可能形成“燎原之势”。湖南与温州民间融资情况比较温州湖南民间借贷余额规模1100亿元;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20%民间借贷余额规模1600亿元;相当于湖南全省银行贷款的8.24%89%的家庭或个人参与,59.67%的企业参与66.28%的家庭或个人参与,39.10%的企业参与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高达40%(440亿元)。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占69.72%,企业借款中用于生产经营的占69.56%,用于投资的占30.47%;个人借款中用于生产经营的占54.31%。注:温州数据源自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我省数据源自此次调研。5三、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1、重点行业存在风险隐患。如我省房地产行业总体价位偏低,开发商及炒房者对房价上涨仍有较高预期,导致一大批房地产项目在资金实力尚不具备的条件下盲目开工。国家实施紧缩货币政策以后,相当一部分房地产项目出现比较严重的资金短缺,被迫“饮鸩止渴”,从民间进行了大量的高息融资,有些还铤而走险,非法集资,个别开发商已经出现了资金链断裂“跑路”现象。又如,临近年关,是各企业资金需求高峰期,“过桥”资金需求量大,而银行放贷难,资金供需矛盾突出,一些企业将面临“过年”如“过关”的现实重压。2、民间融资机构亟待规范。如部分民间准融资机构,特别是有些投资(咨询)公司,明为投资,实则从事民间放贷业务,且利率畸高,有的年利率甚至超过100%,不少小微企业不堪重负,出现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现象。而设立投资公司的门槛又极低,仅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营业,后续的监管完全空白,投资公司为追回贷款,有时采取暴力手段追债,严重扰乱的正常金融秩序。有的商会变相为集团化金融,商会会员相互拆借,利用转贷赚取差额利率,手法比较隐蔽。更有甚者,如地下钱庄,暗流涌动,难以统计,危害极大。3、民间融资正规军成长足。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6担保公司,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可以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虽然起到重要的补位作用,在遏制地下钱庄、高利贷上有一定作用,但限于总体数量偏少(我省目前仅有70家,安徽省有284家,浙江省有170家,辽宁省370家)、覆盖范围有限,作用有限。且在此次温州爆发的信贷危机中,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无1家出现大的风险。4、民间融资监管体系不健全。当前,我省在民间融资监管方面,还存在对各类非“正规军”的民间融资机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卖行、投资咨询公司等)多头监管、责任不明和信息不共享等问题,尚未形成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5、亟需打击非法民间融资。受高利率的驱动,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为诱惑,从事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从中牟取暴利。调查显示,2008年,我省民间非法集资的月利率还只在3%—10%。随着2010年下半年银根紧缩以来,非法集资的利率逐步提高,甚至达到月息30%的高位。且这类非法活动一般参与者众多,涉及面广,特别是高利贷利息高、利滚利,地下交易的隐蔽性强,监管打击难度大。一旦出现风险,极易滋生暴力催债的风险,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四、几点建议解决民间融资“堰塞湖”,绝不能“堵而不疏,疏而不7管,管而不防,防而不力”,必须要“趋利避害,疏堵结合,轻缓有序,标本兼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建章立制,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发展当前,我国还未出台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致使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当前情况下,我省可先行制定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经营行为有规可管,使之走向“阳光化”、“规范化”。具体归纳为“三个一”。“一个意见”。建议出台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民间融资指导意见。一方面,要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为民间金融发展构筑一个合法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应对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让全社会共同打击各种民间违法金融活动,为民间融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一个办法”。建议适时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登记办法。通过民间融资网上登记备案的方式,准确掌握民间融资动态并为民间融资提供服务,有效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阳光化”。同时,可以考虑推广天津模式,在各地成立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为资本找项目,为项目找资本,切实从制度建设和管理服务上逐步规范、引导合法民间资本有效投入。“一个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征信制度。将民间融资纳8入征信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打造成为老百姓和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服务的重要平台。二是加强监管,有序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要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建议参考温州的做法,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对省内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避免因监管的缺失酿成重大的后果。要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防控。针对我省民间融资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建议省政府重点关注湖南民间融资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要求地方政府对民间融资进行动态监测,实时掌握并实时向省政府报送所在地民间融资情况,特别是房地产业、矿产业等暴利行业的民间融资动态情况。要进行区别对待和分类管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对经过严格审批、能够进行严格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地方准金融机构,应大力发展;对确实从事融资中介服务的投资咨询公司,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鼓励其规范发展,改变仅仅由工商部门登记即可经营的模式,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做法,实施前置审批,动态监管。三是拓宽渠道,疏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9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前,已有四个省市出台了民间投资规范发展的意见细则。建议我省也出台相应的细则,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建设。建议省政府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型金融业态建设。一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业态。将剩余民间资本引导进入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二是允许民间资本以参股、委托投资等形式进入国有控股的“资源优势明显、市场优势明显、行业优势明显”产业。新型金融业态需在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下运行。三是允许民间资本参与我省金融控股集团建设,在新建与整合现有省管金融机构、增资扩股的过程中,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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