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的核算第一节证券公司业务概述一、证券与证券市场(一)证券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有按照证券所规定的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证明书。证券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或收益证券)。商品证券本身没有价值,只证明持券人对商品具有领取权,如提货单、仓单等。货币证券是表明持券人对货币具有索取权的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等。资本证券是表明持券人的资本所有权或债权,并可以据其获得一定收益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金融企业经营的证券业务指的是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一种特殊资本,持有人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并可以转让给他人而收回本金,也就是说资本证券可以买卖,具有市场性。(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从广义上讲,证券市场是指一切以证券为对象的交易关系的总和,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求关系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二、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及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不仅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证券代理发行、证券代理买卖、资产管理以及证券咨询等重要职责。(二)证券公司的种类和业务范围《证券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根据这一规定,我国证券公司主要分为两种:1.经纪类证券公司这类公司是指接受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证券买卖,收取一定佣金的经济组织。公司通常提供交易的基本条件和服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只能按受托完成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定额收取经纪佣金。2.综合类证券公司这类公司既可从事经纪业务,又可开展自营、承销及其他业务,因而是同时为本人或客户从事证券买卖、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有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四种。(1)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通过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促成证券买卖双方交易的中介业务活动。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人,代为办理证券买卖,根据委托人对证券品种、价格和交易数量的委托办理证券交易。在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应遵循代理原则、效率原则和“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以自有的资金和证券,进行证券买卖,并取得收益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一方面是证券的买入者,以自有资金和自身账户买进证券;另一方面又充当证券卖出者,卖出属于自己所有的证券,并获取价差收益。由于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具有一定的投机性,业务风险较大。在我国,证券交易活动只允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就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活动。(3)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在证券发行中,证券公司根据承销协议,协助证券发行人推销其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证券承销有两种主要方式:代销和包销。(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除上述三项业务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成熟,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还会有所扩大。因此,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可以批准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营其他证券业务。如投资咨询业务、并购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等等。以上都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其中以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承销业务为最主要的业务,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类业务的会计核算。三、证券业务核算的特点证券公司属于金融企业的范畴,但其业务内容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企业不同。因此,证券业务的会计核算与其他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也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业务的针对性强证券业务所涉及的单位从业务性质上可分为三大类:一是以证券公司为主体,包括各类投资信托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属证券部等证券经营机构;二是以证券交易所为主体,包括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等证券中介机构;三是证券登记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服务公司。由于这些机构业务性质、经营范围和涉及的对象均不同,因此使用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的甚至借贷方向相反,如“清算备付金”科目,对证券公司属资产类科目,而对证券中介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来说则属于负债类的科目。(二)价值变动频繁各类证券是证券公司主要的流动资产,其价值反映在表内会计科目中,但数量都在表外科目中核算。各类证券的实际价值并非是账面价值,其真正价值应该是市价。因此,对于证券本身这种流通性很强、价格波动频繁的特殊金融商品,如何准确、真实、及时地反映其实际价值,并且能实事求是地反映证券经营机构的实际经营状况,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三)清算关系复杂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买卖交易同商品市场中商品的销售,从形式上看二者都遵循“钱货两清”的交易原则,但其交易对象不同,商品买卖中买卖双方的地位相对稳定,而证券交易中,无论是充当经纪人的证券经营机构,还是作为客户的投资人,在整个证券市场中地位都是不稳定的。他们不断地充当应收证券者,或者应付证券者,给资金或证券的清算带来了难度。在一笔证券买卖成交后,从卖方角度看,交易所对证券商是应收证券,应付价款;投资人对证券商是应付证券,应收价款。而从买方角度看,则正好相反。可见,清算关系是因人而异,根据买卖地位而变化。所以,会计核算必须明确对象。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人,代为办理证券买卖,根据委托人对证券品种、价格和交易数量的委托办理证券交易。证券经纪业务主要有代理买卖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保管证券等。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收取手续费,是证券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部分。一、证券经纪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证券经纪业务主要涉及“清算备付金”、“代买卖证券款”、“代兑付债券”和“代兑付债券款”科目,此外,还有“手续费支出”、“手续费收入”等科目。下面具体介绍前四个科目。(一)清算备付金“清算备付金”是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其借方登记证券公司存入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贷方登记从清算代理机构收回资金的数额。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未使用的款项。本科目下设置“公司”和“客户”两个明细科目。“公司”明细科目核算公司为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客户”明细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为客户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二)代买卖证券款“代买卖证券款”是负债类科目,用于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由客户交存的款项。公司代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此科目中核算。本科目按客户名称设置明细账,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客户交存的代买卖证券款项的余额。(三)代兑付债券“代兑付债券”科目是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债券而付出的款项。借方登记已兑付的各类到期债券以及因委托单位未拨付或拨付不足债券兑付资金、客户兑付时垫付的资金;贷方登记国家或企业拨付的委托兑付债券资金,以及向委托单位交付已兑付的债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债券实际已兑付的金额。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四)代兑付债券款“代兑付债券款”科目是负债类科目,用来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资金,其贷方登记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方登记代理兑付的资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兑付债券款余额。二、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主要包括资金专户核算、代理认购新股、代理买卖证券、代理兑付债券、代理配股派息等内容的核算(一)资金专户的核算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客户将款项交存证券公司,公司应设立资金专户,将代理买卖证券款与公司自有资金严格区分使用,不得随意挪用和占用客户资金。1.客户开设资金专户并交来款项,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代买卖证券款此会计分录还适用于客户日常存款,取款分录则相反。2.客户结息销户时,首先结清利息,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款项——应付客户资金利息贷:银行存款提款销户时的会计分录为:借:代买卖证券款贷:银行存款3.客户的存款是要支付利息的,按照银行规定,每季度结算一次。按季计提客户存款利息的会计分录为:借:利息支出贷:应付款项—应付客户资金利息客户资金专户统一结息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款项—应付客户资金利息(已提利息部分)利息支出(未提利息部分直接支付)贷:代买卖证券款4.公司为客户在证券交易所开设清算资金专户,会计分录为:借:清算备付金—证券公司贷:银行存款(二)代理认购新股1.收取认购款证券公司收到客户委托认购新股的款项,根据开户银行的收账通知办理核算。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代买卖证券款2.划转认购资金新股认购开始,证券公司应将款项划转清算代理机构。其会计分录为:借:清算备付金—证券公司贷:银行存款3.清算资金(1)客户向证券公司办理申购手续时,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清算资金。其会计分录为:借:代买卖证券款贷:清算备付金—证券公司(2)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公司代理的客户。其会计分录为:借:清算备付金—证券公司贷:代买卖证券款(3)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清算备付金—证券公司(4)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其会计分录为:借:代买卖证券款贷:银行存款例1.5月初,某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交来的认购款200万元,为客户办理申购手续,5月6日将款项划到证券交易所。6月7日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客户部分中签,中签资金160万元,将未中签资金40万元退给客户。中签手续费率为0.30%,由发行公司支付并已收到。其会计分录为:(1)5月初收到客户认购款项时: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代买卖证券款2000000(2)5月6日将款项划付交易所时:借:清算备付金—证券公司2000000贷:银行存款2000000(3)6月7日后客户办理申购手续,在证券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借:代买卖证券款1600000贷:清算备付金—证券公司1600000(4)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证券公司将未中签款项划回时:借:银行存款400000贷:清算备付金—证券公司400000(5)证券公司将未中签的资金退给客户时:借:代买卖证券款400000贷:银行存款400000(6)收到证券交易所转来发行公司支付的发行手续费时:借:银行存款4800贷: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4800(三)代理买卖证券代理买卖证券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的资金专户,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的同时,还应当确认一项负债,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1.接受委托证券公司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客户存入款项,以及向证券交易所为客户开立买卖证券资金清算专户,其会计分录均与新股认购相同。2.代理买卖(1)金融证券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应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以及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记入“代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