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证券公司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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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证券公司业务概述•1.证券的定义–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了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2–第一,持有人,即证券为谁所有;–第二,证券的标的物,即证券票面上所载明的特定的具体内容,它表明持有人权利所指向的特定对象;–第三,标的物的价值,即证券所载明的标的物的价值大小;–第四,权利,即持有人持有该证券所拥有的权利。11.1证券公司业务概述•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证据证券——只是单纯地证明一种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信用证、证据、提单等;–凭证证券——是指认定持证人是某种私权的合法权利者和持证人纪行的义务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区别于上面两种证券的主要特征是可以让渡。•其本质仍然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不过与其它证券的不同之处在于,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任何有价证券都有一定的面值,–任何有价证券都可以自由转让,–任何有价证券本身都有价格,–任何有价证券都能给其持有人在将来带来一定的收益。11.1证券公司业务概述•有价证券的分类–有价证券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做不同的分类。•按发行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按上市与否,可以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按证券所载内容可以分为:–1.货币证券,可以用来代替货币使用的有价证券则商业信用工具,主要用于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报酬的支付和债权债务的清算等,常见的有期票、汇票、本票、支票等。–2.资本证券,它是指把资本投入企业或把资本供给企业或国家的一种书面证明文件,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权证券(所有权证券)和债权证券,如各种股票和各种债券等。–3.货物证券是指对货物有提取权的证明,它证明证券持有人可以凭证券提取该证券上所列明的货物,常见的有栈单、运货证书、提货单等。11.1证券公司业务概述•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专门从事证券代理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代理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1)证券承销业务;–(2)证券代理(经纪)业务,包括网上证券经纪业务;–(3)证券自营买卖业务;–(4)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含财务顾问);–(5)受托投资管理业务;–(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以上各项证券经营业务,必须由证券公司依法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证券公司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11.1证券公司业务概述•证券交易所的职能–证券交易所的基本职能是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根据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定证交所的会员管理制度、证交所的从业人员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11.1证券公司业务概述•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职能–(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11.1证券公司业务概述•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职能(续)–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下列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新闻出版业;•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等。11.1证券公司业务概述•证券交易的原则–(1)间接交易原则。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派出场上经纪人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帐户,以书面、电话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理其买卖证券。投资者本人不能直接参与证券的交易。–(2)集中竞价交易原则。即若干证券买方和若干证券卖方,依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确定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方式。这是证券交易所的特殊交易规则,区别于场外的当面交易。–(3)清算差额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清算出各证券公司应收和应付价款,针对二者相抵后的差额在各证券公司的帐户上划拨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4)行情公开原则。为了保障集中竞价交易的公平,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证券交易行情,按日制作行情表并当日进行公布。11.1证券公司业务概述•证券业务的种类–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其他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1.代理买卖证券业务–2.代理兑付证券业务–3.代保管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业务——代理买卖证券业务•(1)概念–证券经纪业务,即证券代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在核定业务范围内,根据投资者发出的证券买卖指令,以投资者的名义和帐户进行证券买卖,或其他证券投资的业务活动。在此过程中由投资者支付佣金并自担投资风险。这是证券公司的一项基本业务,也是原始最初业务。证券经纪业务——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的同时还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证券经纪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证券经纪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其他各方保管的有价证券。公司代保管证券业务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不论采取何种代保管方式,均只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记录代保管证券的情况。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后续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再确认收入。证券经纪业务•程序–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备置统一的买卖委托书。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做出委托记录。–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按规定制作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禁则–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和买卖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而买卖证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券自营业务•概述–根据我国《证券法》和《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谓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上市证券”,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券等。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并应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自营业务经营资格证书。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自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1)证券公司有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兼营证券的机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2)证券公司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净资本;兼营证券的机构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3)有2/3以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业务人员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4)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两年内未受到取消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且已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兼营机构证券业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并分帐管理。–(6)设有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设施和其他必要的设施。–(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证券自营业务•禁则–(1)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3)《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4)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公司应当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按照本制度规定分别进行核算。–1.公司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2.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3.公司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公司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按承购价格购入待发售的证券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司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确认为证券发行收入,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承购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证券承销业务——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证券承销业务——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公司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其他证券业务•其他证券业务,是指公司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业务。公司的其他证券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及本制度规定分类单独进行核算。–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2.卖出回购证券业务–3.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其他证券业务——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公司应于买入某种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证券到期返售时,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其他证券业务——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的使用权。公司应于卖出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证券到期购回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卖出证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费用。其他证券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公司受托经营管理资产,应按实际受托资产的款项,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公司对受托管理的资产进行证券买卖,按代买卖证券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处理;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应由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当期的收益或损失。11.1证券公司业务概述•证券业务核算的特点–业务针对性强–价值变动频繁–清算关系复杂11.2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代买卖证券款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由客户交存的款项。公司代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公司向客户支付的款项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公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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